■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8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本公司东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吴福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张传明先生、方福前先生、汪莉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潘晓英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吴尚义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更换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选举非职工监事
■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关于更换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选举非职工监事1项议案,该议案为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的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表中,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与表决的票数(178,940股)不在统计数据之内。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连可可、赵婧芸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