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对持有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43号)核准,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力”或“公司”)向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发行269,917,892股股份购买国家电投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公司非公开发行207,507,048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6日和2018年8月24日办理完毕上述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工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等公告文件。
本次重组中,国家电投针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进行如下承诺:
“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针对国家电投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海电力股份,国家电投承诺,在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海电力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公司回购该等股票。”
同时,国家电投的一致行动人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力”)对本次交易前取得的上海电力股份自愿承诺锁定如下:
“本公司承诺在上海电力本次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交易前所持有的上海电力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由上海电力回购该等股票。”
根据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述承诺情况,国家电投和中国电力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相关期限内不得出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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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未办理限售股份登记的部分股权,国家电投和中国电力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在本次重组中作出的承诺进行股份锁定。
二、对于公司主要股东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补充说明
公司在已披露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以及与本次重组实施情况相关的公告文件中将国家电投和中国电力承诺锁定的股份均统一披露为限售股份。为与公司已办理限售股份登记情况保持一致,现对公司前十大股东持有的限售股情况补充如下:
(一)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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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电投和中国电力承诺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12个月不减持本次重组前其分别持有的公司920,600,327股、363,292,165股股份,该部分股份未登记为限售股。
(二)本次重组配套融资发行完成后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重组配套融资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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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电投和中国电力承诺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12个月不减持本次重组前其分别持有的公司920,600,327股、363,292,165股股份,该部分股份未登记为限售股。
(三)本次重组配套融资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重组配套融资发行新增股份数为207,507,048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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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电投和中国电力承诺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12个月不减持本次重组前其分别持有的公司920,600,327股、363,292,165股股份,该部分股份未登记为限售股。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