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证券化及保理业务的议案》。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本次专项计划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资管”)转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广发资管“国药一致 1 期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8]483号),该无异议函主要内容如下:
1.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广发资管国药一致 1 期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国药一致 1 期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国药一致 1 期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要求无异议。
2.本无异议函不表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广发资管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将风险揭示书交投资者签字确认。
3.广发资管发行专项计划应当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如基础资产或专项计划法律文件在本无异议函出具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如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告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4.专项计划发行总额不超过 8.84 亿元。广发资管应当自本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正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挂牌申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5.广发资管应当在专项计划完成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发行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挂牌转让手续。
特此公告。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