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异议声明。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追溯调整情况说明
2017年9月,公司完成对长城信安的股权收购,长城信安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由于长城信安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的下属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本公司将长城信安去年同期数据纳入合并范围,并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合并报表。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不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2018年上半年,国内外经济形势更加错综复杂,公司经营班子坚决执行董事会的战略部署,攻坚克难,稳步推进业务整合、管理提升,各项工作按计划执行,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迈进。
高新电子业务:公司依托现有业务领域的市场优势和技术优势,积极稳固传统业务市场,高新电子订货同比大幅提升,高新电子业务作为压舱石的作用凸显;在军事通信新市场领域取得突破,连续签订多个订货合同,顺利进入电子对抗、北斗产品等新兴业务领域。重点科研任务进展顺利,军事通信、海洋信息安全、军用显示等多个项目按期通过机关评审;加快海洋信息化业务发展,通过集中攻关,多个重点任务取得阶段性关键成果。
信息安全整机及解决方案业务:自主可控业务加速发展,基于飞腾平台的终端和服务器产品在国家某重点国产化替代项目中占有率均为第一;实施“点亮工程”,在金融、医疗等多个关键行业成功实现基于PK架构产品的软件适配迁移;全力构建应用生态,与百度等行业信息化知名企业协作,打造基于自主可控的人工智能、政务云等平台和解决方案。基于飞腾平台的终端和服务器产品性能保持领先,服务器架构设计能力、软件开发能力、产品工程化能力均得到有效提升;因外部因素影响国产化信息系统替代将加速推进,基于飞腾平台的产品业务将迎来更大发展机遇。公司持续保持在非现金金融智能自助领域的领先地位,在国有主要大行保持市场份额第一,区域银行市场订单实现翻倍增长,公司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在保险、税务等领域取得突破,新零售领域业务崭露头角,成功推出相关产品并开始试点运行。医疗电子加快业务转型步伐,数字化病房、“智慧医疗云”等业务在重点市场成功打造多个精品项目。
电源业务:公司电源业务保持了持续增长势头,产品高端化、市场国际化战略取得进一步突破,与行业内知名企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紧抓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机遇,服务器电源实现持续的高速增长;PC电源实现逆势增长,LED等工业类电源取得进一步突破。
园区与物业服务:公司在满足自身经营需要的基础上,积极盘活房产资源,开发优质客户,提升房产出租效益;按计划推进中电长城大厦相关建设、销售工作,未来公司园区与物业业务将得到进一步发展。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湘计长岛电脑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下属公司深圳普士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销;两家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7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8月18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8月29日在长沙运营总部大厦会议室以现场/视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九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九名;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陈小军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详见http://www.cninfo.com.cn巨潮资讯网)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2、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2018年半年报)
2017年9月,公司完成对深圳中电长城信息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简称“长城信安”)的股权收购,长城信安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前述事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本期需将长城信安去年同期数据纳入合并范围,并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合并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以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将长城信安去年同期数据纳入合并范围并对相关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同意公司因执行财政部最新规定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调整前后的相关数据详细对比差异见附件。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及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合并报表数据(2018年半年报)的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详见同日公告2018-076号《关于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1)湖南长城以信用担保方式向农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全资子公司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湖南长城”)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以信用担保方式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贰亿元(RMB20,000万元),期限壹年。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2)湖南长城以信用担保方式向中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全资子公司湖南长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以信用担保方式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元(RMB10,000万元),期限壹年。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3)长城金融以信用担保方式向农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全资子公司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城金融”)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信用担保方式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亿元(RMB10,000万元),期限壹年。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4)长城金融以信用担保方式向工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全资子公司长城金融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以信用担保方式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伍仟万元(RMB5,000万元),期限壹年。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以上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4、石岩基地三期项目变更及追加投资预算(详见同日公告2018-077号《关于石岩基地三期项目变更及追加投资预算的公告》)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整体发展和产业优化的场地以及配套服务需要,原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对石岩基地三期项目建设立项、对石岩食堂二期项目建设立项,建筑总面积约14.9万平方米,预计项目建设投资合计约人民币4.99亿元。
公司现拟将原上述基建项目由原工业厂房向与公司产业结构战略性优化调整相匹配的厂房、配套进行转变,即将原石岩基地三期项目、石岩食堂二期项目合并整合后整体更新升级为“石岩基地三期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产业项目”,建设地址不变,建筑总面积约14.86万平方米,预计项目建设投资约人民币7.52亿元(即在前期已审批的投资总额约4.99亿元的基础上追加投资约2.53亿元),所需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整合后的项目将用于公司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产业的研发与生产需要,以及配套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的制造产业转移。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5、与长城超云签署2018年度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详见同日公告2018-078号《关于与长城超云签署2018年度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1)与长城超云签署2018年度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鉴于日常生产运营的实际需要,公司拟与关联方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城超云”,原名“北京天地超云科技有限公司”)签署《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预计2018年下半年将与长城超云及其下属公司进行采购、销售类别的日常关联交易,其中采购计算机部件及服务器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100万元,销售计算机部件及服务器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具体业务将由双方根据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确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2)与长城超云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公司拟与关联方长城超云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向长城超云授予包括“Great Wall”商标在内的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授权,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将向长城超云按使用某一许可商标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月销售额的0.15%计收商标许可使用费。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因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董事长,长城超云构成公司关联企业,但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在事前取得独立董事认可后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框架协议是在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且将与每一个具体业务构成完整合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条件公允、合理;商标授权已综合考虑“Great Wall”等商标的品牌价值、市场份额、美誉度以及公司历年在商标上的投入等综合因素,合同交易条件未超出合理范围;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增加法治建设内容修订《公司章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法治建设,保障公司深化改革、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国资党发法规〔2017〕8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7、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详见http://www.cninfo.com.cn巨潮资讯网)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需要,决定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部分条款内容作相应修订。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8、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吸收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城信息”),进而承继及承接了长城信息于2014年12月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公司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继续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9、中电财务风险评估报告(2018年半年度)(详见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为确保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电财务”)的资金安全,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电财务截止2018年6月30日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风险评估报告。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5票,关联董事陈小军先生、李峻先生、孔雪屏女士、吕宝利先生、张志勇先生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2017年1-6月净利润追溯调整表(单位:人民币元)
■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75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8月18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8月29日在长沙运营总部大厦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三名,亲自出席会议监事三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跃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审核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2018年半年报)的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将深圳中电长城信息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纳入到本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并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合并报表数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因执行财政部最新规定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2018年半年报)的议案》决议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董事会出具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出具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7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本公司/中国长城”指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长城”指湖南长城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为中国长城全资子公司
“长城金融”指湖南长城信息金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长城全资子公司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具体表决情况可参见同日公告2018-074号《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根据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下属公司计划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人民币4.50亿元,详细情况如下:
一、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情况概述
■
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企业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公司不存在不利影响,将会增加下属子公司在贷款期间的利息支出。
三、其他
1、以上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不等于上述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其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最终与各银行签订的授信合同及贷款合同,最终实际签订的合同总额将不超过上述总额度。
2、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相关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77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石岩基地三期项目变更及追加投资预算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项目概述
1、为了满足公司业务整体发展和产业优化的场地以及配套服务需要,原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议,同意对石岩基地三期项目建设立项、对石岩食堂二期项目建设立项(具体详见2012-001号《第五届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12-004号《关于石岩基地三期项目的公告》)。石岩基地三期项目、石岩食堂二期项目均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水田村同富裕工业区的石岩生产基地内;其中石岩基地三期项目用地面积6.4万平方米,原计划建设成为公司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LED电源等移动互联终端业务的生产制造基地,包括标准化的电子厂房二栋、仓库一栋及配套宿舍一栋,建筑总面积约14.16万平方米,项目建设预计投资约人民币4.7亿元;石岩食堂二期项目用地面积2,4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约7,400平方米,项目建设预计投资约人民币2,900万元;所需资金均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董事会审批同意立项后,公司即就项目申报及前期筹备等相关事宜积极开展了系列工作;后续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筹划、推进阶段,前述基建项目用地需结合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统筹安排。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完成,为配合重组后的公司业务发展定位与需要,最大发挥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地区稀缺土地资源优势,创造更大综合效益,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现拟将原基建项目由原工业厂房向与公司产业结构战略性优化调整相匹配的厂房、配套进行转变,即将原石岩基地三期项目、石岩食堂二期项目合并整合后整体更新升级为“石岩基地三期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产业项目”,建设地址不变,建筑总面积约14.86万平方米,计划建设生产厂房二栋、宿舍三栋、食堂一栋,预计项目建设总投资约人民币7.52亿元(即在前期已审批的投资总额约4.99亿元的基础上追加投资约2.53亿元),用于满足公司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产业的研发与生产需要,以及配套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的制造产业转移。
2、上述事项已经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本次基建项目变更及追加投资预算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更新以及后续的开展实施尚需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核准。
二、投资标的情况
1、项目名称:石岩基地三期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产业项目
2、项目实施地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村同富康工业区公司石岩生产基地现有用地范围内(宗地编号A722-0129、A722-0130)。
3、建设规模:规划建设标准厂房二栋,配套宿舍三栋、配套食堂一栋,建筑总面积约14.86万平方米。
4、项目用途:自用及部分出租。
5、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预计项目建设总投资约人民币7.52亿元(含原计划投资额约4.99亿元),所需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
6、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包括前期准备、建设和运营前准备三个阶段,将采取分步开工建设方式,预计2023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三、项目变更的原因及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变更原因及目的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战略发展定位发生变化,公司着力打造中国电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的专业子集团。更新后拟建设的石岩基地三期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产业项目将可通过充分利用公司现有园区土地为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应用相关产品的生产、研发等提供相应的硬件配套,为持续提升公司在此方面的研发制造能力和稳定相关技术团队提供基础支持,加速公司战略转型目标的实现。同时,变更后的该项目有利于承接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的制造产业由市区向郊区转移,提升市区园区的用地效益及为未来公司整体业务进一步扩展提供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
2、存在的风险
(1)安全施工建设风险。
项目施工周期长,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工程技术风险和安全生产风险。为了将技术风险降至最低,项目施工前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专题论证和严格把关;项目进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及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安全。
(2)项目资金投资风险
本项目建设的投资资金将通过公司自筹解决,工程融资是贯穿本项目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将注意控制投资,加强内部管理,开源节流,从而降低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1)石岩基地三期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产业项目符合公司的业务定位及战略发展方向,如顺利完成可为公司日后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应用相关产品的生产、研发等提供相应的硬件配套。
(2)石岩基地三期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产业项目如能顺利完成,可承接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的制造产业由市区向郊区转移,有利于公司实现土地资源节约和集约化利用,为公司在深圳地区地产资源的保值、升值提供充分保障,具有良好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78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长城超云签署2018年度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鉴于日常生产运营的实际需要,公司拟与关联方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城超云”,原名“北京天地超云科技有限公司”)签署《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预计2018年下半年将与长城超云及其下属公司进行采购、销售类别的日常关联交易,其中采购计算机部件及服务器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100万元,销售计算机部件及服务器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具体业务将由双方根据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确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公司拟与长城超云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向长城超云授予包括“Great Wall”商标在内的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授权,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将向长城超云按使用某一许可商标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月销售额的0.15%计收商标许可使用费,预计商标使用费不超过人民币48万元。
2、鉴于长城超云为本公司参股企业,本公司高级副总裁周在龙先生同时兼任长城超云董事长,双方为关联方,上述事宜已构成关联交易。
3、2018年8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因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董事长,长城超云构成公司关联企业,但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形。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条件合理,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长城超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1、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住 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18号楼二层201室
3、法定代表人:房玉震
4、注册资本:人民币33,085.7143万元
5、经营范围:组装计算机服务器;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设备租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
6、财务状况:2017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为10,365.21万元、净资产为2,025.90万元、营业收入为19,046.19万元、净利润为-5.42万元。
7、现有股权结构情况:
■
8、与本公司关联关系:长城超云为本公司参股企业,本公司高级副总裁周在龙先生同时兼任长城超云董事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9、履约能力分析:长城超云在国产服务器行业有着较高的技术研发实力和影响力,与公司有显著的互补及协同效应,是公司重要的战略合作企业,产品性能稳定,具备履约能力。
10、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长城超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一)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采购业务方面: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向长城超云逐笔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相关产品,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款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并考虑当前市价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销售业务方面: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向长城超云逐笔销售框架协议约定的相关产品,交易价格参照市场行情定价。
(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1、公司将向长城超云按使用某一许可商标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月销售额的0.15%计收商标许可使用费。
2、商标许可使用费是根据公司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经交易双方根据预测产品的销量、售价、市场份额等因素及与可比较的交易相比后公平磋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含下属公司)2018年下半年拟向长城超云(含下属公司)采购计算机部件及服务器,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100万元;
本公司(含下属公司)2018年下半年拟向长城超云(含下属公司)销售计算机部件及服务器,预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2)框架协议的主要作用:框架协议是买卖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签订并履行具体业务的基础,与每一个具体的业务构成完整的合同。
(3)定价政策:交易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4)货款支付和结算方式:付款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参照有关交易及正常业务惯例确定。
(5)违约责任: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订单要求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将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并负赔偿责任。
(6)争议解决:如有纠纷,交易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协议生效条件:双方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8)协议有效期: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届满。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1)公司授予长城超云在中国境内有关的生产、经营、销售活动及促销产品活动中使用包括“Great Wall”商标在内的系列注册商标(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合称为“许可商标”)。
(2)公司保留继续使用许可商标以及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许可商标的权利;未经公司书面同意,长城超云不得将其在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许可商标;公司可随时终止许可,且无需就终止许可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3)长城超云向公司交纳许可商标使用费,按照长城超云使用某一许可商标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月销售额的0.15%支付。
(4)许可使用的期限自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任一时间公司对长城超云直接或间接参股比例低于30%(含30%),或公司对合同约定商标的授权许可被终止,则合同相应提前终止;如需延长使用期限,由双方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五、交易目的、必要性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结合公司的品牌优势和长城超云在服务器、存储、云平台软件等方面的产品及技术优势,提升双方在计算机、服务器等相关产品领域的份额和影响力进而提高市场竞争力。
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对本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六、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框架协议是在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且将与每一个具体业务构成完整合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条件公允、合理;商标授权已综合考虑“Great Wall”等商标的品牌价值、市场份额、美誉度以及公司历年在商标上的投入等综合因素,合同交易条件未超出合理范围;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财务顾问对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相关协议、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材料等相关资料,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海通证券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七、其他
1、本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及下属公司与长城超云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0。
2、鉴于披露日前12个月,本公司董事会已审议但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累计协议金额约为人民币1,270.57万元(均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共同投资、设备出售和委托代理出租物业),加上本次交易金额人民币2,348万元,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3,618.57万元,已达到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0.5%,因此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
八、备查文件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5、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79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2018年半年报)的独立意见
(1)2017年9月,公司完成对深圳中电长城信息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简称“长城信安”)的股权收购,长城信安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前述事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本期需将长城信安去年同期数据纳入合并范围,并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合并报表。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以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公司调整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及相关数据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把长城信安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式纳入到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并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相关数据;同意公司因执行财政部最新规定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结合上述情况,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及追溯调整可比期间的合并报表数据的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关于与长城超云签署2018年度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经营班子的报告,基于开展日常业务的需要公司拟与长城超云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为(1)拟就2018年下半年双方开展计算机部件及服务器产品的购销业务签署《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2)拟就授予长城超云“Great Wall”等系列注册商标合法使用授权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我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发挥协同效应,提高市场竞争力,且公司事业部对交易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测算,交易应是公允,不会损害到本公司及股东利益。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框架协议是在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且将与每一个具体业务构成完整合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条件公允、合理;商标授权已综合考虑“Great Wall”等商标的品牌价值、市场份额、美誉度以及公司历年在商标上的投入等综合因素,合同交易条件未超出合理范围;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业务上存在互补、协同关系,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业务发展有一定的帮助;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吸收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城信息”),进而承继及承接了长城信息于2014年12月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在防范资金占用方面,公司定有《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目前不存在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形。
(2)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公司定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事项发生,目前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中的被担保方违约而需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余额约为5,236.70万元(不含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约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0.84%;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21,028.70万元,约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3.38%;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23,590.62万元,约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3.79%。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蓝庆新、吴中海
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8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至6月,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共收到约人民币2,525.40万元政府补助,具体情况下如下:
■
前述政府补助与公司日常活动有关,不具备可持续性。
二、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约2,098.40万元,列入公司2018年1月至6月收益。
此外,前期与资产相关的递延收益在本期转入其他收益约835.36万元,与收益相关的递延收益在本期转入其他收益约804.72万元、冲减成本约1,963.38万元。因此,2018年1至6月公司合计确认的当期政府补助收益约5,701.86万元。
三、其他
1、2018年上半年公司及下属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明细情况和相关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2018年上半年损益的影响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中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内容。
2、上述政府补助最终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2018年度损益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18-073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