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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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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78              证券简称:神开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1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8月30日 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8月29日—2018年8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15:00—2018年8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88号“上海国家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化基地”技术中心楼109室报告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芳英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5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6,801,83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8.8113%。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532人,代表股份132,044,5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285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4人,代表股份216,806,9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771%。

  2、2018年8月25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公司独立董事孙大建、金炳荣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独立董事共收到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153份,代表股份3,286,5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03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罢免刘国华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605,1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712%;反对136,534,3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058%;弃权6,662,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3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7,959,6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51.4352%;反对票63,595,4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8.1321%;弃权票571,7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4327%。

  2、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李芳英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3,283,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590%;反对136,727,5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732%;弃权6,790,8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7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70,344,4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53.2401%;反对票61,082,0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6.2298%;弃权票700,3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5301%。

  3、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顾承宇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356,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383%;反对139,675,5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011%;弃权6,770,2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0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7,417,0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51.0245%;反对票64,030,0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8.4610%;弃权票679,7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5145%。

  4、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叶明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347,0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352%;反对139,657,7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949%;弃权6,797,0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9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7,408,1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51.0177%;反对票64,012,2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8.4475%;弃权票706,5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5348%。

  5、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孙大建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364,6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413%;反对139,665,4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975%;弃权6,771,7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1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7,425,6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51.0310%;反对票64,019,9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8.4534%;弃权票681,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5156%。

  6、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金炳荣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387,3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493%;反对139,642,7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896%;弃权6,771,7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7,448,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51.0482%;反对票63,997,2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8.4362%;弃权票681,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5156%。

  7、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谢圣辉监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388,3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496%;反对139,641,7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893%;弃权6,771,7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7,449,4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51.0490%;反对票63,996,2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8.4354%;弃权票681,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5156%。

  8、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陆灿芳监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356,9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387%;反对139,673,1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002%;弃权6,771,7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1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67,417,9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51.0252%;反对票64,027,6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48.4592%;弃权票681,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5156%。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李春第、朱逢学、赵欣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1、李春第,同意:216,513,0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922%;2、朱逢学,同意:216,271,3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079%;3、李世光,同意:176,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4、柯华勇,同意:80,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5、夏陈安,同意:200,217,0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102%;6、陈春来,同意:1,241,5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7、赵欣,同意:207,635,3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968%;8、吴慧君,同意:53,5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李春第,同意:103,044,7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379%;2、朱逢学,同意:102,803,0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548%;3、李世光,同意:176,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0%;4、柯华勇,同意:80,0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5、夏陈安,同意:95,890,3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197%;6、陈春来,同意:1,241,5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02%;7、赵欣,同意:93,308,6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645%;8、吴慧君,同意:53,5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袁朗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1、袁朗,同意:144,410,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519%;2、徐冬根,同意:135,979,1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122%;3、丁俊杰,同意:38,2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4、汤璟,同意:22,7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袁朗,同意:68,764,7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769%;2、徐冬根,同意:63,094,6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829%;3、丁俊杰,同意:38,2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4、汤璟,同意:22,7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11、审议未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袁芳,同意:1,085,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3%;2、宋歌,同意:135,214,4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袁芳,同意:1,054,2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84%;2、宋歌,同意:62,360,8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27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的冯诚律师和邵鹤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以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17日收到合计持有公司8.18%股份的股东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王祥伟联名提交的《关于增加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将《关于罢免刘国华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名李春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朱逢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名李世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提名袁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合计持有公司3.76%股份的股东齐明英、祝群华、王乃明联名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将《关于提请增加补选柯华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3、 根据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补充更正后)》(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补充更正后)》”),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20日收到股东四川映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业文化”)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将《关于罢免第三届董事叶明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4、 《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及《股东大会通知(补充更正后)》均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以及《股东大会通知(补充更正后)》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8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88号“上海国家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化基地”技术中心楼109室报告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下午15:00至2018年8月30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及《股东大会通知(补充更正后)》的内容一致。

  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芳英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根据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孙大建和金炳荣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下述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关于罢免刘国华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李芳英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顾承宇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叶明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孙大建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金炳荣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谢圣辉监事职务的议案》和《关于罢免陆灿芳监事职务的议案》。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征集对象:截止2018年8月23日(星期四)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时间: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在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期间,共有153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86,5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031%。

  三、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7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994,8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341%。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4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6,806,9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5771%。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1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6,801,8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811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2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2,044,5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850%。

  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5、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及《股东大会通知(补充更正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及《股东大会通知(补充更正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2、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关于罢免刘国华董事职务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下同)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0712%同意通过。

  (2) 审议《关于罢免李芳英董事职务的议案》,未能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本项议案未能获得通过。

  (3) 审议《关于罢免顾承宇董事职务的议案》,未能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本项议案未能获得通过。

  (4) 审议《关于罢免叶明董事职务的议案》,未能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本项议案未能获得通过。

  (5) 审议《关于罢免孙大建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未能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本项议案未能获得通过。

  (6) 审议《关于罢免金炳荣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未能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本项议案未能获得通过。

  (7) 审议《关于罢免谢圣辉监事职务的议案》,未能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本项议案未能获得通过。

  (8) 审议《关于罢免陆灿芳监事职务的议案》,未能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本项议案未能获得通过。

  (9)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

  (a) 审议《关于选举李春第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赞成票占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子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5.4922%;

  (b) 审议《关于选举朱逢学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赞成票占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子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5.4079%;

  (c) 审议《关于选举李世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赞成票占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子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617%;

  (d) 审议《关于选举柯华勇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赞成票占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子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79%;

  (e) 审议《关于选举夏陈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赞成票占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子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9.8102%;

  (f) 审议《关于选举陈春来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赞成票占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子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4329%;

  (g) 审议《关于选举赵欣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赞成票占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子赵欣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2.3968%;

  (h) 审议《关于选举吴慧君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提案》,赞成票占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子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87%。

  鉴于议案1、2、3、4的表决结果是决定议案9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前提。由于议案1、2、3、4仅1项表决通过,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3人,议案9中得票超过半数的前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即李春第、朱逢学、赵欣当选。

  (10)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

  (a) 审议《关于选举袁朗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赞成票占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子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3519%;

  (b) 审议《关于选举徐冬根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赞成票占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子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7.4122%;

  (c) 审议《关于选举丁俊杰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赞成票占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子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33%;

  (d) 审议《关于选举汤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赞成票占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子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79%。

  鉴于议案5、6的表决结果是决定议案10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前提。由于议案5、6均未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1人,议案10中得票超过半数的前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即袁朗当选。

  (11)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其中:

  (a) 审议《关于选举袁芳为公司监事的提案》,赞成票占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子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783%;

  (b) 审议《关于选举宋歌为公司监事的提案》,赞成票占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子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7.1456%。

  鉴于议案7、8的表决结果是决定议案11应选监事人数的前提。由于议案7、8均未表决通过,监事应选人数为0人,议案11将不予表决。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冯诚  邵鹤云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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