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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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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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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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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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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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债项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15中安消”出现逾期,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经公司与持有人积极协商,截至目前,公司已与“15中安消”债券持有人达成和解协议,相关的兑付工作正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稳步推进,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告。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018年上半年,全球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大,贸易保护主义呈抬头势态。我国经济发展总体平稳运行,面临出口放缓、内需疲软等的挑战和风险。安防行业方面,围绕“AI”落地升级带来的变革,安防行业市场竞争加剧,技术变革让行业格局充满不确定因素。公司立足内生发展为战略导向,紧盯年度经营总体目标,聚焦发展核心业务竞争力,夯实现有业务基础,设立并完善事业部机制,同时加强公司治理,降低经营成本,推动公司经营管理健康平稳发展。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75亿元,较2017年同期增长了62.66%。具体情况主要如下:
3.1.1、经营管理深化调整,强化公司发展基础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本着 “以人为本,以业绩为导向”的企业发展思路,以“聚焦业务、优化资源、提升效率”为目的,通过调结构、塑文化等方式强化公司经营管理。调结构方面,公司对安保系统集成板块实施业务结构扁平化管理,设立智慧医疗事业部、智能交通事业部、数据安全事业部聚焦发展核心业务竞争力,各事业部成员为公司现有子公司。各事业部子公司在巩固其自身原有优势业务的同时,将依托公司事业部平台、资源、技术、业务优势,深度挖掘与事业部相关的业务领域,事业部机制的建立将突破公司现有子公司其自身实力短板的制约,有利于公司通过资源配置为其业务发展提供全面支撑;塑文化方面,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强调清晰、明确、易懂的用人机制、强调功赏过罚的奖惩制度、强调公司凝聚力和战斗力等公司发展价值观,以业绩至上为用人导向,增强企业竞争力,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加强员工凝聚力,打造一支具备有使命感、创造力、忠诚度的团队,助力公司长远发展。
3.1.2、国内业务总体平稳,核心业务打造加快
公司国内业务布局已经形成华北-西北-华东-华中-西南的跨区域分布,主要提供安保系统集成服务。围绕公司国内业务发展的整体构想,公司聚焦核心技术与解决方案,在保持对现有技术与解决方案投入的同时,强化发展“医疗、交通、数据安全”等领域的优势竞争力。同时,通过上市公司平台服务化的建设,积极整合公司业务发展渠道,拓展、优化客户资源,谨慎选择业务类型与合作伙伴,聚焦核心业务方向的高效率、高利润、高流动性项目,通过建设代表性工程示范项目,努力树立公司业务品牌形象,增强客户黏性。报告期内,公司国内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26,100.38万元,在公司流动性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实现平稳运作。
3.1.3、海外业务基本稳定,业务发展趋势向好
公司海外业务沿“一带一路”布局形成了以香港、澳门、泰国、澳洲及新西兰等地区和国家为中心的海外安保运营服务市场。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其考核要求,依托成熟的管理体系和职业管理团队,公司海外安保服务运营体系保持稳定,对应的人力安保与设施服务、现金及贵重物品押运、电子安防与报警运营服务三大业务稳步发展。报告期内,公司海外业务实现营业收入91,367.50万元,在公司支持力度较小的情况下实现了平稳发展。
3.1.4、稳健资金管理,积极化解流动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现债务违约情形,围绕风险化解,公司积极面对,平稳解决公司存在的流动性风险问题,银行债务方面先后完成华夏银行、北京银行、浦发银行等原有贷款的展期事宜;债券方面公司目前已与“15中安消”债券持有人达成和解协议,相关的兑付工作正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稳步推进中;“16中安消”债券兑付方面,由于涉及的金额巨大,公司拟通过出售公司持有的部分境内外子公司股权等方式筹集偿债资金,目前相关工作仍在推进中,相关进展将及时根据上市公司披露要求进行披露。应收账款管理方面,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为7.26亿元,公司通过制定相应催收办法,成立应收账款专门小组等方式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工作。未来,公司将集中资源,优先供给能快速变现项目,尽快消化存量项目,同时加强投标项目的遴选工作,从源头上保障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增加公司流动性,把控流动性风险。
3.1.5、巩固内控体系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巩固内控体系的建设,强调内控专业化、高效化、普及化。专业化方面,按照精简高效、专业分工、责权对等、执行与监督分设等原则对公司组织架构重新调整,明晰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强调专业化管理;高效化方面,通过对内控制度流程的全面梳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实施更贴近业务的管理模式,在实现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运营效率;普及化方面,公司加强合规要求的宣贯提升各级员工合规意识,提高公司各岗位合规化运作水平,从而降低公司合规治理风险。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王正华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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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293,254,216.7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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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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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1、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案件概述:2016年11月21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提供贷款8,000万元,并签署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一没有依约偿还原告贷款,被告二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9,878,057.51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778,166.67元,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照原告、被告一于2016年11月21日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暂合计80,656,224.18元)。
进展情况:已撤诉
2、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案件概述:2016年12月5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提供贷款5,000万元,并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到期后被告一没有依约偿还原告贷款,被告二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12月6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528,041.67元,自2017年12月7日开始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照原告、被告一于2016年12月5日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暂合计50,528,041.67元。
进展情况:已撤诉
3、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案件概述:2016年12月12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提供贷款5,650万元,并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到期后被告一没有依约偿还原告贷款,被告二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65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月17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1,040,394.16元,自2018年1月18日开始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照原告、被告一于2016年12月12日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暂合计57,540,394.16元。
进展情况:已撤诉
4、原告:华夏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涂国身(第四被告)、李志群(第五被告)
案件概述:2017年7月1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在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7日之间,可向原告申请使用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4亿元整。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签订最高额度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800万元及暂算至2018年2月26日的相应利息1,762,356.83元(实际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359,762,356.83元;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双方已调解,详见公司2018年6月30日所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
5、原告:合肥健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一)、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房屋租赁纠纷,合肥健顺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322,000元;2、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占用费42,000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560元(以37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暂计至2017年10月18日),并按每月2%支付至款清之日止;4、判令两被告将被告一的注册地址从承租房屋处迁出;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驳回原告合肥健顺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合肥健顺公司承担。
6、原告:合肥健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借款纠纷,合肥健顺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38,000元,并支付利息18,240元(暂从2015年10月29日计算至2017年10月28日),以后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律师费用5,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1、中安消技术、中安消技术安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8,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7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支付律师费5,000元;3、承担保全费及诉讼费887.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7、申请人: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欠款570,970.70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8,174.21元;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调解结案。
8、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志龙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公主岭妇产医院弱电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仲裁委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合同》;2、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655,255元;3、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16年4月26日-2017年10月26日)357,113.97元;两项共计:1,012,368.97元;4、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进展情况:公司已收到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本案合同及补充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项471,347.34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52,252.51元,以及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71,347.34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4、仲裁费用49,479.25元,申请人承担22,265.84元,被申请人承担27,213.81元,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用27,213.81元。
9、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鸿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合同预付款175,313.6元;3、仲裁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和解撤诉,已结案
10、申请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033,190.64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72.66元。共计1,035,063.3元;3、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进展情况:已调解,结果如下:1、中安消技术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欠款516,595.32元;2、2018年6月30日前向上海爱谱公司支付合同欠款516,595.32元;3、本案件仲裁费34,795.44元,由中安消技术承担50%即17,397.72元,由上海爱谱承担50%即17,397.72元,中安消技术应于2018年6月30前直接向上海爱谱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仲裁费17,397.72元;4、如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17,397.72元;5、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6、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海爱谱已申请强制执行。
11、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被告拖欠货款事宜,中安消技术根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及其它相关费用总计21,509,497元。
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1,016,080元,违约损失328,944.6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347元,由被告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进展情况:已收到《终本执行裁定书》,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12、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高铁H地块智能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762,650元自2015年8月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68,612.38元;部分质保金74,610元自2014年11月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922.21元;剩余质保金49,740元自2015年10月30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883.81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82,418.4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969,418.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8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如下:1、以762,650元为本金,自原告主张的2015年8月5日起计算;2、以74,61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3日起计算;3、以49,740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6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1,747.5元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二审已开庭。
13、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高铁售楼处智能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135,650元自2014年10月1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8,611.18元;部分质保金6,810元自2014年6月13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079.58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剩余部分质保金4,540元自2015年6月7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47.63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20,138.39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67,138.3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履行完毕,已结案。
14、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商务城B7-5泛光照明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433,500元自2012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16,609.12元;部分质保金57,900元自2013年9月27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1,808.27元;剩余质保金38,600元自2014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426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133,843.39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663,843.3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0,000元及利息(1、以433,5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19日起计算;2、以57,900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28日起计算;3、以38,600元本金,自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3,608元由被告负担。
进展情况:履行完毕,已结案。
15、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商务城大龙湖酒店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692,55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6,867,927.25元自2015年5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715,910.85元;部分质保金494,776.65元自2013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5,266.87元;剩余质保金329,851.1元自2014年11月2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2,758.64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853,936.36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8,546,491.3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05,410元及利息(1、以6,215,139.5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9日起计算;2、以474,162.3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3、以316,108.2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76,625元由被告负担。
进展情况:履行完毕,已结案。
16、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商务城B8-1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90,56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215,037.7元自2016年4月29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1,697.46元;部分质保金105,316.98元自2013年11月6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739.94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剩余部分质保金70,211.32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384.96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41,821.96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32,387.9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0,566元及利息(1、以215,037.7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2、以105,316.98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8日起计算;3、以70,211.32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0,259元由被告负担。
进展情况:履行完毕,已结案。
17、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世纪城7期智能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51,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部分工程尾款1,463,925元自2016年8月2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6,353.09元;部分质保金172,545元自2014年9月27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4,080.19元,及剩余部分质保金115,030元自2015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591.61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90,024.89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841,524.8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751,5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其中以1,463,925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9日起、以172,545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7日起、以115,03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6,374元由被告负担。
进展情况: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上诉。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1,374元由上诉人承担。
18、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世纪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4,38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部分工程尾款410,327.65元自2013年1月24日起暂计至2016年2月2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74,469.41元,部分工程尾款210,327.65元自2016年2月3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3,795.19元;部分质保金80,435.61元自2012年6月1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3,636.06元,及剩余部分质保金尾款53,623.74元自2013年6月8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1,979.84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123,880.5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68,267.5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4,387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其中以410,327.65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3日、以210,327.65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4日起、以80,435.61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8日起、以53,623.74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1,185.34元由被告负担。
进展情况:履行完毕,已结案。
19、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世纪城6期智能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3,67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部分工程尾款745,487.45元自2015年11月28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5,395.84元;部分质保金70,910.13元自2013年1月19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7,582.41元,及剩余部分质保金尾款47,273.42元自2014年1月13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8,745.84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81,724.09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945,395.0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3,671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其中以745,487.45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8日起、以70,910.13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8日起、以47,273.42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8,254元由被告负担。
进展情况:履行完毕,已结案。
20、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奉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
案件概述:因《西渡站综合配套工程(公寓房部分)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41,402.5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工程款利息人民币87,798.11元(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工程款、利息暂计829,200.6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判决结果:1、被告上海奉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41,402.54元;2、被告奉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741,402.5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946元,由被告上海奉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5,100元。
进展情况:履行完毕,已结案。
21、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龙放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16,60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1,723.52元(暂计至2017年11月13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148,327.52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法院已判决。判决结果: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16,604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以3,620,68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3、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以3,620,6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4、驳回上海龙放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反诉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被告已上诉。
22、原告: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迪特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所开发建设的小区中,安装使用的相关安防产品标识与原告“科松COSON”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未经原告许可,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
23、申请人:苏州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苏州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合计570万元;2、裁决被申请人按照两份《产品采购合同》7.1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83,360.27元(以57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0日起暂计至2018年1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请求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5万元;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5,000元(如有)。
进展情况:已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剩余款项5,70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案公证费1,024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保全费5,000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69,454.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已申请强制执行。
24、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2015年12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信息化集成及厂区安防监控项目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现有厂区整体搬迁的问题,合同中的安防监控部分未实施。2017年3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实验室信息化集成部分验收完毕合格。2017年8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信息化集成及厂区安防监控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决算书》,决算书就整个合同决算如下:结算价65,501,427.45元,已付款18,087,328.90元,剩余未付款的还款计划为2017年8月前支付1,388,313.45元,于2017年9月前支付5,000,000元,于2017年10月前支付5,000,000元,于2017年12月前支付9,825,214.12元,于2018年6月前支付13,100,285.49元,于2018年12月前支付13,100,285.49元。决算书显示的已付款18,087,328.9元,含已收承兑票据金额,部分承兑票据未能兑现。经核算,截至目前,申请人收到合同款项总计17,487,328.9元,剩余48,014,098.6元未支付。仲裁请求:1、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付未付合同款项48,014,098.6元;2、申请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自2017年8月29日起按申请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价款的利息51,577.30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3、申请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违约金,按照每日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614,772.91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4、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包括申请人聘请代理律师的费用,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等。以上合计52,680,448.81元。
进展情况:已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34,813,813.06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6月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52,011.66元,并以欠付工程款34,813,813.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自2018年6月8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的违约金6,378,565.51元,并以被申请人应付未付的工程款34,813,813.06元为基数、按照每年30%的标准、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自2018年6月8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保全担保服务费79,000元;5、本案仲裁费299,074.47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承担30%即89,722.34元,被申请人承担70%即209,352.13元,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09,352.13元;6、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25、原告:深圳圣欧翻译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深圳圣欧翻译有限公司因公司波兰收购项目翻译费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翻译费1,24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5,000元; 3、本案相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如下: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翻译费1,244,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日止),如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8,110.5元。
进展情况:已结案。
26、原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永和路390号厂房改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基坑工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差额人民币1,308,230元; 2、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工程款差额1,308,230元为本金,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进展情况:法院已判决,判决结果:驳回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74元由原告负担。
27、申请人:上海惠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上海惠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支付货款351,28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35,128元;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仲裁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51,28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12,002.8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万元;4、本案仲裁费20,806.32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0,806.32元。
进展情况:已结案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1、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000,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30,500.00元(计算方法:2017年6月30至2018年6月30日,3,000,000.00元欠款的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第1、2项共计:3,130,5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中安消技术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一笔工程款,具体变更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9,000,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30,500.00元(计算方法: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3,000,000.00元按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第1、2项共计:9,130,5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原告:南通联泰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南通联泰公司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安消技术支付工程款682,142.2元、逾期利息54,812.9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申请人: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广兴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要求中安消技术支付拖欠的货款437,884元;2、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4、申请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中信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安消技术支付货款14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承担律师费3,000元;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保全费1,500元。
5、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情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中信博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5,400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4,987.15元(以27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计算,暂算至2018年7月5日);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6、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情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债券本金2,850万元、利息489,926.71元(以人民币2,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2日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2、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逾期利息118,254.74元(以人民币28,989,926.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3月31日,暂算至2018年5月3日); 3、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罚息478,333.79元(以人民币28,989,926.71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 4、判令被告中安科承担兴业财富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29,786.00元。5、本案收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7、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情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债券本金2,641.6万元,利息454,101.90元(以人民币2,64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2018年3月31日)。2、判令支付逾期利息109,607.62元(以人民币26,870,10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之,暂计至2018年5月3日)。3、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罚息443,356.68元(以人民币26,870,101.9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4、判令被告中安科承担兴业财富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27,623元。5、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8、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裁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225,000,000 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申请人就系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纠纷导致申请人产生的聘请律师费用人民币350,000 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暂计);3、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20161102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6-276)。
2018年1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9号),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结案通知书。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后续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广大投资者披露相关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司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8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表决董事7人,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2018年8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中安科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8-080)详见2018年8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确定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应补偿股份补偿方式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先行确认中恒汇志2016年度应补偿的128,059,757股股份的补偿方式,若回购及注销事宜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续公司将实施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中恒汇志2016年应补偿的股份数合计128,059,757股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若回购及注销事宜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安排办理中恒汇志股份赠送事宜。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安科关于先行确定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应补偿股份补偿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1)。
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注销或股份赠送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顺利推进中安消技术业绩补偿事宜,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注销或股份赠送相关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结合公司发展壮大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中安科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2)。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放弃收购同业竞争企业的议案》
《中安科关于放弃收购同业竞争企业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3)详见2018年8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有关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更多信息详见同日披露的《中安科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84)。
表决情况: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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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8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2人,监事陈亚南女士因工作安排原因未能出席现场,委托监事徐芳女士代为出席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谢忠信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确定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应补偿股份补偿方式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放弃收购同业竞争企业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决定放弃将上海卫安及其子公司北京万家纳入上市公司体系的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放弃收购同业竞争企业的计划。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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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的规定,编制了截至2018年6月30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93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1,994,45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2,999,993.98元。承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2015年1月20日将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33,939,994.1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9,059,999.88元)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14]48340013号《验资报告》进行审验。公司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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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累计使用资金人民币902,655,542.57元,其中2018年半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0.00元。2018年以前年度累计使用资金人民币902,655,542.57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68,230.37元,其中募集资金累计取得利息收入人民币6,039,166.55元,支付手续费人民币55,387.71元,存放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宝路支行等专用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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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于2014年6月10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严格按照《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履行了相关审批与披露义务,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2015年2月13日,公司、公司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履行均未发生违规问题。
三、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02,655,542.57元(含2015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人民币232,155,073.66元及新增的城市级安全系统工程项目与安防系统集成常规投标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具体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8年半年度没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7年9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使用3,7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18年半年度没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5、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半年度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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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先行确定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
有限公司应补偿股份补偿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情况概述
2014年12月,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7.22元/股的价格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发行395,983,379股股份重大资产购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置入资产”或“中安消技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恒汇志签订了《利润补偿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标的资产中安消技术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4年、2015年、2016年,对应拟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同)分别为21,009.53万元、28,217.16万元、37,620.80万元。补偿测算对象为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内实现的净利润的年度数及各年累计数。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安消技术补偿期届满后,公司应就中恒汇志须补偿股份的处置(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该等事宜获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中恒汇志应补偿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若回购及注销事宜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按照约定安排办理中恒汇志应补偿股份的赠送事宜。
二、置入资产盈利承诺情况概述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5]48340008号)、《关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48340008号),中安消技术2014年、2015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8,630.42万元、19,917.18万元,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中恒汇志已将2014年、2015年应进行补偿的股份数合计48,691,587股划转至中恒汇志在招商证券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并受公司董事会监管。根据中恒汇志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出具的承诺,以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上述部分应补偿股份已确定为赠送给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中恒汇志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将不参与该赠送),在册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扣除中恒汇志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出具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966号),中安消技术2014-2016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48,082.20万人民币,较2014-2016年预测净利润总数少38,765.29万人民币,完成率为55.36%。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经测算中恒汇志应补偿股份数合计为176,751,344股,扣除前期已确定为进行赠送处理的2014年、2015年度应补偿股份数,尚余128,059,757股应补偿股份未确定处置方式。
截至目前,由于中恒汇志自身债务及诉讼原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包含其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致使中恒汇志至今未能根据其业绩补偿承诺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尽管其冻结情况暂未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也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没有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鉴于中恒汇志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情况,为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中恒汇志业绩补偿承诺事宜,董事会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先行确认中恒汇志2016年度应补偿的128,059,757股股份的补偿方式,若回购及注销事宜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续公司将实施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中恒汇志2016年应补偿股份合计128,059,757股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若回购及注销事宜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安排办理中恒汇志股份赠送事宜。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在补偿期间届满时,公司应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中恒汇志将另行补偿股份。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根据协议约定与实际操作之要求,公司已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做资产减值测试,并将在减值测试结果出具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确认中恒汇志最终应补偿股份数量同时明确处置安排。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8年8月3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应补偿股份补偿方式的议案》。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注销或股份赠送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意见如下:为推动中恒汇志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事宜,公司拟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先行确定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应补偿股份补偿方式,后续将督促中恒汇志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的补偿方式履行盈利承诺,不存在变更业绩补偿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
鉴于中恒汇志所持公司股份已被司法冻结,且解除所持股份冻结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而业绩补偿事宜最终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存在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公司将与中恒汇志保持积极沟通,持续督促中恒汇志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的补偿方式履行业绩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处理相关事宜,确保股份补偿事宜的顺利实施。同时公司将会继续关注事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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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8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结合公司发展壮大的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本次组织架构调整系公司在现有组织架构基础上,结合公司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对内部组织以及部门职责进行优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综合运营管理水平。本次调整后的公司组织架构图附后。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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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收购同业竞争企业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8月30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收购同业竞争企业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2014年,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重组上市完成后,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及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控制的企业中,除中安消技术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外,尚余12家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根据中恒汇志、涂国身先生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将在重组上市后的两年内通过股权并购、资产重组、业务重组或放弃控制权等方式解除上述同业竞争。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该承诺事项已延期至2019年6月30日。
承诺期内,公司与中恒汇志、涂国身先生积极推进承诺事项的履行。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企业中多数已通过业务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解除同业竞争,仅余少数企业因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完成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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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放弃事项的情况说明
此前,针对同业竞争尚在处理中的公司,上市公司、中恒汇志、涂国身先生就处置方案进行了协商,原拟将卫安保安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体系,拟将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从上海卫安剥离转让给第三方,从而解除同业竞争。
鉴于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状况,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放弃将上海卫安及其子公司北京万家纳入上市公司体系的计划。同时,为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以适当方式消除同业竞争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放弃收购同业竞争企业的意向,系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状况后的审慎决策,后续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以适当方式消除同业竞争情形,不存在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放弃收购同业竞争企业的计划。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决定放弃将上海卫安及其子公司北京万家纳入上市公司体系的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放弃收购同业竞争企业的计划。
五、其他
截至目前,中恒汇志直接持有上海卫安100%股权,并通过上海卫安间接持有北京万家、陕西吉安100%股权。上市公司与中恒汇志签署的《股权托管协议》仍在继续履行中,直至同业竞争情形消除,以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8-084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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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9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9月19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A栋2楼9号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9月19日
至2018年9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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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议案2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披露。
议案3、议案4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国金中安消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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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18年9月17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
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提交到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提交公司证券管理中心。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会议登记时间:2018年9月17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三)会议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上海立信维一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2383317
传真:021-52383305
邮编:200050
交通:地铁2号线江苏路站4号出口;公交01、62、562、923、44、20、825、138、71、925路
六、 其他事项
(一)参加会议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D栋9楼
邮编:200062
联系人:史先生、陈先生
联系电话:021-61070029
传真:021-61070017
电子邮箱:zqtzb@600654.com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9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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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0654 公司简称:ST中安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