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8月3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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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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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8年9月4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95105828(免长途话费)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分红方式后,在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
风险提示: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到办理业务的当地销售网点查询,也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1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8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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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转换业务(转换转入、转换转出)及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仅适用于场外份额,场内份额暂不适用。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时,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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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场外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2、对于场内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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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场内赎回,对持续持有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场外赎回,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规则如下:对持续持有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30日(含)但少于18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或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5.1.1、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具体转换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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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场外份额转出到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
例1、某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鑫瑞混合(LOF)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1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聚利债券(LOF)基金,假设N日广发鑫瑞混合(LOF)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广发聚利债券(LOF)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鑫瑞混合(LOF)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150×0.50%=57.5元
(2)对应转换金额广发鑫瑞混合(LOF)基金的申购费率1.5%高于广发聚利债券(LOF)基金的申购费率0.8%,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0。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57.5+0=57.5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聚利债券(LOF)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5-57.5)÷1.050=10897.62份
3)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场外份额:
例2、某投资人N日持有广发聚利债券(LOF)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拟于N日转换为广发鑫瑞混合(LOF)基金,假设N日广发聚利债券(LOF)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广发鑫瑞混合(LOF)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50元,则:
(1)转出基金即广发聚利债券(LOF)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0,000×1.050×0.10%=10.50元
(2)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广发鑫瑞混合(LOF)基金的申购费率1.5%—广发聚利债券(LOF)的申购费率0.8%=0.7%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1﹢申购补差费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10000×1.050×(1-0.10%)×0.7%÷(1+0.7%)=72.92元
(3)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10.50+72.92=83.42元
(4)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鑫瑞混合(LOF)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83.42)÷1.150=9057.90份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本基金场内份额不支持转换;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5.3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分为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6.基金申购赎回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3、场外申购赎回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宁波银行、上海农商行、徽商银行、东莞农商行、江南农商行、上海挖财、民商基金、广发基金、深圳众禄、佳泓基金、凤凰金信、基煜基金、伯嘉基金、金石基金、懒猫金服、中民财富、金斧子、华夏财富、中信期货、国泰君安、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万宏源、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券、西南证券、万联证券、渤海证券、华泰证券、山西证券、中信山东、东兴证券、东吴证券、信达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上海证券、新时代证券、大同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财富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东海证券、恒泰证券、国盛证券、申万宏源西部、中泰证券、第一创业证券、金元证券、中航证券、德邦证券、华福证券、华龙证券、中金公司、华鑫证券、中投证券、中山证券、联讯证券、江海证券、国金证券、华宝证券、长城国瑞证券、爱建证券、华融证券、中天证券、太平洋证券、开源证券、金惠家保代、泉州银行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顺序)。
7.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仅办理场外份额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1、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的定期投资业务分为两类:
7.1.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月/按周)和固定的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7.1.2、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又称“赢定投”):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投资日期(按月/按周)、按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提交交易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7.2、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上海银联的借记卡或者通联支付、天天盈账户在本公司网站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开户和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7.3、本公司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请参阅本公司网上交易的交易细则。本公告有关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其他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刊登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业务规则》。
7.4、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代销机构各种电子渠道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名单、定期定额投资的起点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的优惠措施请关注本公司或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9.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9.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9.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5、本公告仅对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9.6、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1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公告
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3月3日成立,根据《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含第18个月)后对应日期间,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的封闭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自2018年9月4日起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广发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变更为“广发鑫瑞混合(LOF)”。场内简称和基金代码不变,场内简称为“广发鑫瑞”,基金代码为162718。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条款,适用《基金合同》中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有关约定,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具体的业务时间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