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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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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18-036
债券代码:143285 债券简称:G17风电1
债券代码:143723 债券简称:G18风电1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6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9月7日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发行的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9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

  3、证券简称:G17风电1

  4、证券代码:143285

  5、发行总额:3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8、债券利率:4.83%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7年9月7日

  10、付息日期: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9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本金兑付日:2022年9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9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83%,每手“G17风电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3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6日

  本次债券付息日:2018年9月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9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G17风电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3、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2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G17风电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斌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A座12层

  联系人:罗锦辉

  电话:010-83052221

  传真:010-83052204

  (二)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五层

  联系人:陈雅婷、唐伟杰、杨舒然

  电话:010-59013951

  传真:010-59013945

  (三)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

  联系人:张毅铖

  电话:010-88321512

  传真:010-88321681

  (四)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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