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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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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18-096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关于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发行人”或“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发行总额为8亿元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金鸿债”或“本期债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是“15金鸿债”的受托管理人。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公布《关于“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的公告》,表示因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公司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未能如期偿付应付利息及相关回售款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此前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渤海证券积极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决定召开“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特别提示: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若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原定开始时间后30分钟内,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本期债券本金总额未达到上述条件的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具体时间和地点再次通知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再次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

  2、根据《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本期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如果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无论其为本人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为持有发行人10%以上(含10%)股份的股东或该等股东或发行人的关联方(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关联方的定义确定) ,或者是与拟审议的议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本期债券持有人(以下统称“有关联关系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则有关联关系的本期债券持有人仍然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代表的本期债券面值应计入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券面值总额中。如果会议审议的某一项议案与有关联关系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则有关联关系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就该等议案有权进行表决,并且在计算该等议案是否获得通过时,其代表的本期债券面值应计入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券面值总额中。但是,如果会议审议的某一项议案与有关联关系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则有关联关系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就该等议案没有表决权,并且在计算该等议案是否获得通过时,其代表的本期债券面值不计入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券面值总额中。

  4、于债权登记日当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债券持有人,以及2018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明细查询中列明的已登记回售的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

  一、债券基本信息

  发行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债券代码:112276.SZ

  发行规模:人民币8亿元

  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根据金鸿控股于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发布的三次《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金鸿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提示性公告》,在“15金鸿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8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26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价格:100元/张)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15金鸿债”已于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5日完成回售申报。

  兑付日:2020年8月2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信用评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2018年8月27日的《关于下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和相关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将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或“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其发行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金鸿债”)债项信用等级由BB+下调至C。

  二、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议时间:2018年9月13日(星期四)上午 9:30

  3、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

  4、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现场会议,记名式现场投票表决

  5、联系方式:

  (1)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8楼

  联系人:马琳、李琰、李倩、陈曦

  联系电话:022-28451635 / 022-28451971 / 022-28451139 / 022-23861327

  (2)发行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玉敏、蔡翔

  联系电话:010-64255501/5506/5507-8221、8222

  6、债权登记日: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的第五个交易日(即2018年9月6日)(未回售部分以债权登记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已回售部分以2018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明细查询结果为准)

  三、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要求发行人确定定期沟通机制和联系人员的议案》(见议案1)

  (2)《关于要求发行人就本期债券提供有效担保的议案》(见议案2)

  (3)《关于要求发行人立即履行募集说明书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见议案3)

  (4)《关于宣布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见议案4)

  (5)《关于就已回售部分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并由已回售部分的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见议案5)

  (6)《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并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见议案6)

  (7)《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采取其他相关行动的议案》(见议案7)

  (上述议案全文见本通知附件四)。

  四、出席会议人员

  1、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权利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金鸿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及2018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明细查询中列明的已登记回售的持有人(见第二条第6项)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每个债券持有人仅能委托一名委托代理人。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发行人委派的人员。

  (4)其他重要关联方。

  (5)见证律师。

  (6)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可以出席或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2)项至第(6)项中出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五、参会登记及参会办法

  1、参会登记时间:本通知发布日至2018年9月10日(即会议召开前第三日)17:00;

  2、参会登记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本通知所附的参会回执(参见本通知附件一)及下述相关证明文件,在2018年9月10日(即会议召开前第三日)17:00前送达债券受托管理人。电子邮箱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受托管理人邮箱系统的时间为准。

  3、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8楼

  联系人:马琳、李琰、李倩、陈曦

  邮编:300381

  电话:022-28451635 / 022-28451971 / 022-28451139 / 022-23861327

  传真:022-23861382

  电子邮箱:bhzq_zqyw@bhzq.com

  4、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应在提交参会回执(参见本通知附件一,需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时附上以下证明文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出席会议时出示该等证明文件的原件:

  (1)本期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2)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被代理人依法出具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本期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本期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受托管理人,前述委托书格式参见本通知附件二。

  (3)如债券持有人是证券投资产品的,资产管理人应在其出具的所有文件中注明证券投资产品名称。

  (4)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应当以债权登记日当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以及2018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申报明细查询中列明的已登记回售的持有人(见第二条第6项)为准。

  5、临时议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本金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发行人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可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但不享有表决权。

  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日前第10日(即2018年9月3日)17:00前将:

  内容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临时提案、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一并送达至受托管理人(电子邮箱送达时间以电子邮件到达受托管理人邮箱系统的时间为准)。

  渤海证券将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在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发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2018年9月3日17:00以后提交的临时议案或未附有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临时议案无效。

  六、表决程序和效力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

  2、向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其正式任命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表决票样式参见本通知附件三)。每一张未偿还债券拥有一票表决权。

  3、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应投票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公告的本次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分开审议、表决。

  5、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6、会议表决票应当由至少两名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本期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一名受托管理人代表和一名发行人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7、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8、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包括本期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9、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议案或者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

  10、渤海证券将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

  七、其他事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期为半天,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由债券持有人自理。

  本通知内容若有变更,会议召集人渤海证券将以公告方式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原定召开日5天前发出补充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将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体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通知。

  附件一:“15金鸿债”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附件二:“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附件四:“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9日

  附件一:

  “15金鸿债”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会回执

  兹确认本人/本单位或本人/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将出席“15金鸿债”(证券代码:112276.SZ)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期债券持有人(签字或盖章):

  如债券持有人是证券投资产品的,请资产管理人同时注明证券投资产品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期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号码:

  持有“15金鸿债”张数(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参会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本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2018 年   月 日

  附件二: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2018年9月13日召开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单位/本人对“15金鸿债”(证券代码:112276.SZ)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多选无效;

  2、如果委托人未勾选议案表决意见,视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如本授权委托书指示的表决意见与会议现场提交的表决票有冲突,以本授权委托书为准,本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视同表决票。

  4、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法人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持有债券张数(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附件三: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票

  ■

  债券持有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证券账户号码:

  持有本期债券张数(面值人民币100元为一张):

  年   月   日

  附件四:

  议案1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要求发行人确定定期沟通机制和联系人员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金鸿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要求发行人除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对本期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外,应当建立与受托管理人的定期沟通机制,并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处置小组并对外公告处置小组成员名单、分工及联系方式,指定专人负责与受托管理人沟通和信息通报,指定专人建立与债券持有人的沟通机制。

  2、在本期债券完全偿付之前,每周一次通过书面确认方式向受托管理人通报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对外担保情况、股权转让情况、资产重组情况、诉讼仲裁情况等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发行人拟实施对外担保、出售资产、资金划转、收购兼并、新增贷款等任何可能对本期债券偿付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之前,在不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会议形成的相关决议以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及时对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并采取相应措施。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2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要求发行人就本期债券提供有效担保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金鸿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受托管理人于2018年8月27日向发行人发出了《关于要求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有效担保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要求提供有效担保的函》”)。

  债券持有人继续要求发行人按照《要求提供有效担保的函》中的要求就本期债券提供有效担保。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3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要求发行人立即履行募集说明书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金鸿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要求发行人立即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发行人指定财务部牵头负责协调本期债券的偿付工作,并通过本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在利息和本金偿付日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组成人员来自公司计划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保证本息的偿付。

  (二)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和控制

  发行人为投资控股型公司,主要通过下属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而本次发行债券的偿债压力在母公司,并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子公司的银行借款和补充发行人流动资金,如果下属子公司经营不善、现金流状况不佳,将会使母公司的偿债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对此,发行人将严格管控资金,每笔资金将根据下属子公司实际用途和时间来进行划拨,约束子公司使用资金用途。同时,根据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发行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发行人委派的董事长担任,大额资金支出和重要合同协议的签订必须经过董事长批准。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融资、担保、对外借款、分红、预决算、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须经发行人集团内部流程审批,发行人委派董事方可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虽然发行人资金管理尚未集中,但是通过发行人对子公司的制度安排,可以做到对子公司的资金控制,可以保障子/孙公司向母公司分红,以保障母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三)严格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发行人将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四)发行人承诺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4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宣布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金鸿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宣布本期债券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五条“发行人违约责任”的规定:“若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30日仍未得到纠正,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五条 “发行人违约责任”的规定:“以下事件构成本期债券的违约事件:1、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若适用)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本息;3、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4、其他对本期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如发行人的实质违约情形在2018年9月26日后仍未得到纠正的,“15金鸿债”未选择回售登记部分的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宣布未回售部分的债券加速到期,到期日为2018年9月27日,无需另行再次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5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就已回售部分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

  并由已回售部分的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金鸿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授权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约定,就本期债券中已回售部分(以2018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记录的数据为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回收已回售部分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具体如下:

  债券持有人同意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已回售部分的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或仲裁、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回售部分的债券持有人就采取前述法律措施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费用,以及受托管理人因按债券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就前述费用依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要求发行人相应承担。

  受托管理人将设立专门账户,已回售部分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在本会议决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已回售部分的份额对应金额的采取前述法律措施的全部预计费用(预计费用由受托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预估并另行通知债券持有人)汇入受托管理人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因为债券持有人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导致受托管理人不能及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风险与责任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受托管理人将按照最终收到的前述全部费用对应的已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金额作为采取前述法律措施时所主张的已回售部分的债券金额,代表全部已支付前述全部费用的已回售部分的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任何债券持有人对受托管理人的授权,不影响其他债券持有人以自身名义采取相关行动。如果其他债券持有人选择以自身名义采取行动的,上述债券持有人应在采取相关行动前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在采取上述法律措施时代表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本期债券的金额应扣除该等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期债券金额,受托管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对受托管理人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人发生法律效力,该部分债券持有人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琳、李琰、李倩、陈曦

  联系电话:022-28451635 / 022-28451971 / 022-28451139 / 022-23861327

  电子邮件地址:bhzq_zqyw@bhzq.com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6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

  并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全部费用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金鸿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如发行人的实质违约情形在2018年9月26日后仍未纠正的,授权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约定并在宣布本期债券到期后,依法采取法律措施回收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具体如下:

  债券持有人同意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或仲裁、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券持有人就采取前述法律措施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费用,以及受托管理人因按债券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并授权受托管理人就前述费用依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要求发行人相应承担。

  受托管理人将设立专门账户,债券持有人应当在本会议决议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的份额对应金额的采取前述法律措施的全部预计费用(预计费用由受托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预估并另行通知债券持有人)汇入受托管理人设立的专门账户中,因为债券持有人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导致受托管理人不能及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风险与责任由债券持有人承担。受托管理人将按照最终收到的前述全部费用对应的本期债券金额作为采取前述法律措施时所主张的债券金额,代表全部已支付前述全部费用的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措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任何债券持有人对受托管理人的授权,不影响其他债券持有人以自身名义采取相关行动。如果其他债券持有人选择以自身名义采取行动的,上述债券持有人应在采取相关行动前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在采取上述法律措施时代表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本期债券的金额应扣除该等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期债券金额,受托管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对受托管理人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人发生法律效力,该部分债券持有人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琳、李琰、李倩、陈曦

  联系电话:022-28451635 / 022-28451971 / 022-28451139 / 022-23861327

  电子邮件地址:bhzq_zqyw@bhzq.com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议案7

  “15金鸿债”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采取其他相关行动的议案

  各位“15金鸿债”债券持有人:

  因发行人发行的15金鸿债未能如期兑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15金鸿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特提请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允许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

  1、与发行人就本期债券清偿事宜进行谈判;

  2、受托参与发行人的重整、和解、重组或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

  3、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协助或代表受托管理人和/或债券持有人处理上述事宜。

  受托管理人在上述委托代理范围内的代理行为,债券持有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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