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和上海中技物流有限公司就质押合同纠纷事项已分别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4日,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已就上述相关质押合同纠纷事项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关法院的受理,但一直处于诉前调解阶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42)。目前,上述诉讼事项均已获得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
一、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质押合同纠纷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第三人1:上海上海拓兴工贸有限公司
第三人2:颜静刚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1.5亿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以1.5亿元为本金,年利率1.95%,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27日为1,746,875.00元。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有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一份《单位大额存单协议》,存款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存款期限1年,年利率1.95%。
2018年4月份,原告发现上述1.5亿元的大额存款不在原告存款账户里,与被告沟通后获知,该笔存款被被告直接划转用于清偿第三人1向被告的借款。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第三人1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显示原告盖章的与被告签订的《质押合同》,以及《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函(适用于出质人)》。根据《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第三人1向被告借款14,55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采购货款,原告以上述存款中的1.5亿元大额存单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函(适用于出质人)》,第三人2为借款人实际控制人。
原告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从未审批过原告该笔对外担保业务,也未对外授权,公司对质押担保并不知情。据此,《质押合同》应属无效,根据过错责任,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5亿元。
(二)上海中技物流有限公司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质押合同纠纷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中技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第三人:上海煜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2.5亿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以2.5亿元为本金,年利率1.95%,自实际存款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存款利息,暂计至2018年5月4日应付未付利息8,639,800元。
(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有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在被告处存款1.5亿元人民币,2017年5月4日在被告处存款1亿元人民币,以上合计为2.5亿元大额存款。
2018年4月份,原告发现上述2.5亿元的大额存款不在原告存款账户里,与被告多次沟通后获知,该笔存款被被告直接划转用于清偿第三人向被告的借款。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质押人为原告、出质人为被告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权利质押协议》(以下简称“质押协议”),以及《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以下简称“提前到期通知书”)。根据质押协议及提前到期通知书,第三人为借款人,原告以上述存款中的2.5亿元大额存款提供质押担保。
原告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从未审批过原告该笔对外担保业务,也未对外授权,公司对质押担保并不知情。据此,《质押合同》应属无效,被告无权直接划扣原告的上述存款,应向原告返还上述2.5亿元存款及应付未付利息。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