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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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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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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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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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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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否
2018年上半年,公司按照年初制订的“逐渐调整公司产业布局,向新能源设备等高端制造领域转型”的战略方向,重点发展新能源电气设备及高压电极锅炉业务,公司经营业绩获得初步改善。公司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92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209.9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4.51万元,较去年同期成功扭亏,前述业绩变化主要系合并智临电气业绩及上半年公司发展高压电极锅炉业务所致。
其中,新能源电气设备业务方面,2018年上半年受531光伏政策影响,全行业进入下行通道,公司业务也有所减少。同时考虑到回款风险等因素,公司上半年承接项目约2亿元,实现营业收入约1.15亿元,占公司上半年总营收的59.67%。上半年实现收入的项目依然来源于光伏、风电、电网等客户的预装式变电站、集成光伏逆变站及光伏设备等。另外,清洁能源替代的业务中电厂调峰、城市供暖、工业蒸汽都在有序推进。
高压电极锅炉供热设备业务方面,公司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在深入挖掘现有营销网络潜力的同时,充分发挥股东产业优势,顺利实现了8台40MW瑞典阿帕尼品牌高压电极锅炉的销售工作。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0.7亿元,占公司上半年总营收的36.49%。
丝绸、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汽车销售这几项传统业务公司上半年逐步收缩,合计实现营业收入738.95万元,较去年同期降低49.4%。
除上述业务外,公司积极扩展新业务。公司与天津云科科技合伙企业共同设立的北控智能云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拟于本年度下半年开展能源大数据、能源物联网业务,主要致力于新能源装备智能化改造和基于物联网技术的远程监控及运维服务。该项业务将与公司现有业务产生协同效应,分散公司新能源装备业务受下游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周期性波动影响的风险,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ST金宇 公告编号:2018-47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诉讼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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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江苏智临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于2018年8月2日收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为(2018)苏0402民初4020号案件内容详见下文。经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近12个月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675.66万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2018)苏0402民初4020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事由:
原告与被告2017年3月22日签订《青州7.799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电力设备用于项目建设,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1,016,000元。2017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汝南20MWP光伏项目集成逆变站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电力设备用于项目建设,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2,46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组织标的设备原材料的采购和生产分批将设备运抵合同约定地点。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合同一已付504,800元,未付511,200元。合同二已付739,200元,未付1,724,800元,合计已付1,244,000元,未付2,236,000元。被告曾于2017年9月23日和2018年6月1日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但截止至原告起诉日并未兑现。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2,236,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算至2018年7月18日为178,496.02元,具体详见附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上述诉讼的发生,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的标准,公司及控股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事项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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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累计十二月诉讼、仲裁事项合计:2,675.6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7.81%。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次诉讼案件中,除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外(涉诉金额12.74万元),其余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或取得最终判决,公司对最终需要偿还的金额不确定。公司上述各项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传票(2018)苏0402民初4020号
2、民事起诉状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ST金宇 公告编号:2018-48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