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公司与标的公司未来可以双方业务深度协同为载体,通过供应链延伸、价值链升级、服务集成以及科技应用等多种手段持续创新,共同打造集贸易、仓储、加工、展示、物流与供应链金融于一体的食品生鲜供应链。同时,充分利用公司长期以来在食品进出口贸易领域积累的丰富供应商、客户和品牌资源,以及标的公司通过天鹏食品城的业务发展建立的分销渠道体系,籍此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未来可以共同建设食品跨境电商园区,为进口食品的海外供应商、国内经销商和消费者提供一站式规范便捷的服务。此外,公司目前建设的汇鸿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已初具规模,未来将加快推进其与标的公司天鹏集团相关业务的资源协同,着眼发挥已有存量业务的聚合拉动作用,积极拓展增量业务的提升拔高空间,共同推进冷链体系建设,加快食品生鲜供应链建设步伐,推进大宗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服务,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
(2)收购标的公司有利于加快推动公司供应链集成运营在产业链上下游的纵深布局
标的公司天鹏集团旗下天鹏食品城目前已经形成以一级批发商为主,业务立足无锡,辐射江苏、浙江、安徽等地区的大型农副产品交易集散中心。以天鹏食品城为基础,形成了一批年贸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商铺租户群体,上述商铺租户均各自拥有较强的下游销售渠道,并将业务触角延伸至整个华东区域以及长江经济带的大部分区域。公司收购天鹏集团控股权,可以有效嫁接天鹏食品城现有租户业已形成的分销渠道体系,充分发挥公司长期以来在食品进出口贸易领域积累的丰富的供应商、客户和品牌资源,籍此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快速建立公司相关业务主体在国内的下游客户群体和渠道体系。
规模网络效应是供应链企业重要的竞争优势来源。当前,国内供应链领先企业正在通过收购与合资(或合作)的方式加快扩张,占据供应链链条上具有稀缺性的重要物理节点。标的公司天鹏集团系《江苏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2014-2020)》中提及的具有示范性的肉类冷链物流企业,在无锡区域乃至华东区域的农副产品交易中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具备难以复制的市场集聚效应和较强的周边辐射能力。公司收购天鹏集团控股权是公司推进供应链战略节点布局,加速供应链运营网络体系建设的重要一步。天鹏集团作为公司供应链网络在华东区域重要的物理节点,其业已形成的资源储备和市场影响,有利于公司快速形成对区域冷链物流业务、食品生鲜业务等相关业务网络较高的渗透能力,加速公司冷链物流及食品生鲜业务网络的规模化建设。
未来,公司将以上述战略节点为基础继续布局,由点到线,形成对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的掌控力和影响力,由线到面,形成对各区域冷链物流及食品生鲜业务网络较高的渗透能力,扎实推进供应链集成运营在产业链上下游的纵深布局。
(3)收购标的公司有利于加速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集成创新和快速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将推动形成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基本形成覆盖我国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并要求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努力构建全球供应链服务网络。当前,我国各产业供应链上存在大量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天然存在融资需求,获客成本低,同时,供应链集成服务将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四流合一,与上下游客户信息较为对称,具有天然融通资金优势。包括应收账款保理、仓单质押、融资租赁、期现套保的金融交易等在内的金融业务与供应链管理运营主业深度结合,正成为供应链集成服务商构建生态圈、提升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标的公司天鹏集团仓单质押等形式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型和业务实践。同时,标的公司天鹏集团在大宗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天鹏集团旗下江苏安信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拥有的大宗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的业务牌照也具有一定的稀缺性。收购天鹏集团控股权,将为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抓手。公司将依托于标的公司天鹏集团的供应链运营业务场景,搭建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型,进一步探索发展短期征信服务、短期资金融通等多种供应链金融服务。未来,公司还将进一步搭建供应链金融发展平台,积极争取供应链金融业务牌照,围绕集团供应链业务,统筹发展征信业务、保理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等,全面增强供应链金融的服务能力。
(六)本次交易的可行性分析
1、标的公司具备较为完善的业务生态体系
标的公司天鹏集团主要从事生猪屠宰、肉制品加工、鲜冻荤食品市场成交、食品配送及专卖、肉制品进出口和大宗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服务等多项业务。天鹏食品城是标的公司天鹏集团的核心资产,并由子公司天鹏菜篮子实际运营管理。标的公司天鹏集团以天鹏食品城为基础,搭建了以市场交易为引流渠道,生猪屠宰、肉制品加工、生鲜冷冻荤食品储存、批发交易和放心荤食配送专卖等多元化业务的生态体系,并在华东区域形成了较好商业资源集聚、较大业务流量和较强周边辐射能力。
2、标的公司具有较好的的区位优势
天鹏食品城地处无锡市梁溪区,是无锡地区大型的肉食品加工及荤食品集散配送物流基地。无锡市处于长三角经济带的核心位置,距离上海、南京、杭州等长三角最发达城市均为1.5个小时左右,地理位置较好。同时,无锡也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沪宁、沪蓉、宁杭、长深等多条高速公路穿境而过;京杭大运河贯穿而过,靠近江阴、上海等多个万吨级码头群;苏南硕放机场也已开通全国多个主要城市的客户航运线路。无锡地区的高铁、高速公路、航运和航空等交通运输资源丰富,标的公司业务立足于无锡,较好的区位优势便于其未来业务向长三角和华东区域辐射。
天鹏食品城商户类型囊括冻品、副食品、海鲜、生鲜肉交易(猪肉、家禽、牛羊肉等)等,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口碑和地位。
3、标的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目前,由标的公司子公司天鹏菜篮子开展的仓单质押等形式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型已经基本成熟。受自身资金实力的限制,天鹏菜篮子上述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业务体量还较小,但其供应链金融业务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型和业务实践能够为后续公司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抓手。天鹏集团旗下江苏安信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经江苏省金融办批准,由天鹏集团发起设立的以肉类产品为主要交易品种的大宗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服务企业,主要从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服务,以及网上从事生鲜农副产品、生鲜水产品、生鲜肉类等食品现货交易。江苏安信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拥有的大宗农产品现货电子交易的业务牌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其业务发展着眼于打造集农副产品现货贸易、综合资讯、仓储物流、供应链金融、支付与结算、平台定制服务于一体的交易服务体系,符合公司未来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的大方向,能够为公司未来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提供较好的场景和业务支撑。
4、具有战略协同的可行性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集团战略规划的调整优化,拟变更汇鸿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含溯源管理系统)项目、现代医药物流中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其中,公司募投项目汇鸿冷链物流基地建设项目(含溯源管理系统)原计划在2017年12月完成,目前项目一期已竣工验收。公司冷链物流产业布局发生变化,公司对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将不再进行项目后期建设。募投项目现代医药物流中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原计划在2017年12月完成,目前该项目尚未开始建设。主要原因系从完成募投项目可行性方案到募投资金到位期间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完全按原方案实施,将难以获取预期的投资收益。
公司致力于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现代供应链服务企业,全面推进供应链运营和投资与金融两大主业协同发展,加快从传统贸易商向现代供应链企业迈进,向价值链高端发展。从产业布局的角度考虑,标的公司具有较为完善的业务结构和区位优势,已经形成了较好的商业资源集聚、市场地位和区域辐射能力,供应链金融业务亦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变更本项目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天鹏集团股权及对其增资,在公司冷链物流网络和食品生鲜供应链的产业布局上,有利于快速占据华东区域战略性物理节点。未来以上述战略节点为基础继续布局,可由点到线,形成对商流、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的掌控力和影响力,由线到面,形成对区域冷链业务网络较高的渗透能力。同时,变更本项目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天鹏集团股权及对其增资,有利于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冷链物流网络和食品生鲜供应链的渠道资源、业务流量和商业集聚,与集团现有业务产生较好的协同。
与公司原募投项目相比,变更本项目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天鹏集团股权及对其增资,符合公司的未来战略发展方向
(七)本次交易的风险评估
1、交易完成后经营未改善导致继续亏损的风险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鹏集团及其子公司2016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18年7月18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18NJA10194号),相关数据见“三、新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之(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5、标的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如未能得到改善优化,公司与标的公司的管理整合和业务协同未达预期,则标的公司可能存在继续亏损的风险。该风险将可能导致新募投项目未达预期,影响上市公司的相关业绩。
应对措施:公司将围绕冷链物流业务、食品生鲜业务等重点发展的业务内容,不断加大协同创新力度,集聚各类资源融入业务发展的供应链、产业链和价值链,推动标的企业及公司相关业务的专业化转型和差异化经营。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强化风险防范,进一步提升企业综合治理水平。公司还将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创新体制机制,使人才成为相关业务发展的重要动力。
2、冷链物流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国内冷链物流行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随着国家政策的推动,冷链物流市场规模呈现快速扩张的态势。与此同时,新的竞争者不断涌现,传统物流商、电商、贸易商(生鲜进口贸易的贸易商和货代等)已经高调进入冷链物流行业,大量的冷藏库和冷藏车投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若汇鸿集团收购天鹏集团以后,未能迅速布局周边市场,形成规模效应,未能实现有效的差异化运营,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盈利空间将不断被压缩。
应对措施:一方面,公司将继续加大对冷链物流行业的投入与人才队伍建设,在冷链物流业务领域不断优化产品品类及提高服务质量,扩大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公司收购天鹏集团后,将充分利用公司的资本优势及现有冷链布局及发展规划,发挥融资及规模优势,提高市场影响力,提升公司在冷链物流行业竞争实力。
2、管理整合的风险
本次收购的目的旨在将天鹏集团的业务与汇鸿集团业务进行整合,增加业务的协同性,提高汇鸿集团整体的盈利能力。鉴于天鹏集团业务的区域性特点,且两公司在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存在一定差异,在保留天鹏集团原有业务结构、人力资源、管理特点和文化认同的同时,汇鸿集团将会参与到公司的业务合作以实现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并购完成后,双方若不能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发挥双方业务之间的协同性,快速推进业务发展,将可能出现并购整合及协同效应未达预期的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将在标的公司被收购后,有序推进业务、风控、人事、财务管理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加快完善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各个环节的管理系统。通过建立管控体系,理顺管理机制以及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等措施,努力化解管理整合和后续经营存在的风险。同时,探索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路径,加大人才使用力度,特别是对一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重点业务专门人才,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选聘的力度。充分整合内外部专业力量,集聚国内外高水平人才智慧,切实为标的公司被收购后的业务发展形成坚实的干部人才梯队,为集团与标的公司的深度业务协同夯实人才根基。
3、承诺利润可能无法实现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天鹏投资对于天鹏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盈利承诺期为连续3个会计年度,即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承诺天鹏集团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实现的合并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500万元、3000万元。该盈利预测最终能否实现一方面取决于外部环境是否发生巨大变化,另一方面取决于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能力,因此未来存在承诺的净利润无法实现的风险。
应对措施:一方面,公司将加快对标的公司收购后的业务整合,加速双方的业务协同进程,能够为标的公司被收购后的业务发展及承诺利润的实现打下较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公司与天鹏投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相关补偿机制,天鹏集团在三年盈利承诺期间内,合计实现的合并净利润数小于天鹏投资承诺的净利润数7500万元的,由天鹏投资进行补偿,且以公司支付给天鹏投资的第三期股权转让款5,654.866万元作为业绩承诺保证金。待三年业绩承诺期满后,视情况进行补偿或无息返还。
4、交易终止的风险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重组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是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导致公司因可能涉嫌内幕交易造成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而暂停、终止或取消本次重组的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在本次与交易对方的协商过程中尽可能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以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并同时要求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等事项及时应对,并明确交易终止责任方的补偿措施,尽量降低和防范可能存在的交易终止事项对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各方的影响。
四、如新项目尚需有关部门审批,说明有关情况
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有关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等报批事项。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冷链业务向上下游渗透的深度,强化冷链物流区域战略协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要进一步重视国际贸易摩擦和人民币大幅波动对冷链物流,特别是并购无锡天鹏集团项目的影响,理顺并购后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架构,加强并购后经营理念和文化整合融合。
我们同意本次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无锡天鹏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暨增资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天鹏集团部分股权和后续增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整体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加快市场布局,增强公司竞争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广大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的变更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该议案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三)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之专项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已认真审阅了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无锡天鹏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暨增资相关议案及会议资料,核查了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调整,公司对新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按照评估作价,相关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股权暨增资事项。该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均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 本次交易方案已履行截至目前应当履行的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3. 本次交易项下股权转让的标的为天鹏集团60%股权,该等股权真实、有效,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股权之上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项下的增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风险;
4.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本次交易的实施尚需等待天鹏投资受让天鹏集团24.93%的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天鹏集团受让天鹏菜篮子55%股权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天鹏集团受让安信交易中心3%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后方可实施。”
六、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收购天鹏集团股权暨增资的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8-055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受让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与张维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拟以14.50元/股作价受让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002672)第二大股东张维仰所持有的东江环保50,087,669股A股股份,上述交易总价为726,271,200.50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一)为优化公司资产和业务结构,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加快环保再生产业战略布局,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鸿集团”)于2018年8月28日与张维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拟以14.50元/股作价受让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002672)(以下简称“东江环保”)第二大股东张维仰所持有的东江环保50,087,669股A股股份,上述交易总价为726,271,200.50元。上述转让股份合计占东江环保总股本的5.65%。
公司于2018年8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受让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受让东江环保部分股份。鉴于该次交易当时尚处于意向谈判阶段,后续协议谈判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判断该交易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暂缓披露上述事项。
2018年8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受让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5.65%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完成后续资金安排、股份受让等工作。本次交易公司将以人民币726,271,200.50元受让张维仰所持东江环保5.65%股权,受让资金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本次股份转让前,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汇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创投”)持有东江环保4.98%股份;如本次转让完成后,汇鸿集团持有东江环保A股股票50,087,669股,汇鸿创投持有东江环保A股股票25,995,038股,H股股票18,204,800股,合计持有94,287,507股,占东江环保总股本的10.6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姓名:张维仰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中花园****
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等基本情况:张维仰自东江环保设立起任董事长,于2016年7月13日辞去相关职务。
张维仰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不具有实际控制权。
张维仰与汇鸿集团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公司名称: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4767U
成立日期:1999年09月16日
注册资本:88710.0102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韧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楼、3楼、8楼北面、9-12楼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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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股权结构信息摘自东江环保《2018年半年度报告》)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东江环保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注1:HKSCC NOMINEES LIMITED ,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全资子公司,负责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证券的持有人存放于其中央结算系统内的证券提供代理人服务,并非实际持股股东。
经营范围:废物的处置及综合利用(执照另行申办);废水、废气、噪声的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及运营;化工产品的销售(危险品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环保材料、环保再生产品、环保设备的生产与购销(生产场所营业执照另行申办)环保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及应用;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物业租赁;沼气等生物质发电。
2、张维仰持有东江环保股份的权属状况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维仰先生持有东江环保的股份未处于质押状态,也不存在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3、东江环保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注:上述2017年度财务数据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8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以东江环保A股股票于本协议签署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基础,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14.50元/股。
前述交易均价=本协议签署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本协议签署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2018年8月28日,汇鸿集团(“受让方”)与张维仰(“转让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份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持有东江环保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21,055,678股。本次转让中,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东江环保50,087,669股股份(以下称“标的股份”)。标的股份全部为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2)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3)自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东江环保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标的股份产生孳息或其他衍生权益的,该等孳息及权益应归受让方所有。
2、标的股份的转让安排
本协议生效后,受让方负责向结算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申请及完成过户登记,转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代理人予以协助。
3、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股份的定价依据
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以东江环保A股股票于本协议签署日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基础,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14.50元/股,合计价款为726,271,200.50元。
前述交易均价=本协议签署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本协议签署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①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双方共同认定的监管账户预付人民币30,000万元。
②本协议生效且转让双方及东江环保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完成通知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负责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转让方予以配合。转让方于中国香港办理公证手续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股份转让申请,该委托代理人向深交所提交申请材料的行为视为转让方履行了该义务。
③深交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股份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为转让方足额代扣代缴标的股份转让之个人所得税,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指示将应缴税款汇入相关所得税申报缴纳系统,双方共同配合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工作,转让方负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打印完税凭证。在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负责向结算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办理过户登记,转让方予以协助。转让方于中国香港办理公证手续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申请,该委托代理人向结算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的行为视为转让方履行了该义务。
④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当日(如因银行工作时间受限原因当日无法办理汇款的,相应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双方应相互配合或转让方按照约定将监管账户内的预付款(含账户内利息)汇至转让方名下开立于中国境内的个人账户。受让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标的股份剩余转让款支付至转让方名下开立于境内的个人账户,完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
⑤如标的股份未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前本合同终止,受让方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双方均应全力配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缴纳所得税款的退还事宜。
4、承诺和保证
(1)受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
(2)转让方保证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协助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义务。转让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权利且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署日前不存在质押、托管、司法冻结,或法律法规、东江环保章程限制转让方处分标的股份的情形。
5、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其他约定
双方理解并确认,鉴于汇鸿集团系在上交所上市、东江环保系在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之公众公司,故此,本次股份转让需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及汇鸿集团、东江环保内部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转让双方对该等信息披露工作应予以充分理解并承诺给予配合。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诚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任何义务或责任的行为,包括作为及不作为,均构成本协议的违反,亦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
(2)本协议生效后,受让方违反约定不受让标的股份的,需承担违约金20,000万元。
(3)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迟延一日,按照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未足额支付应付款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金20,000万元。
(4)本协议生效后,转让方违反约定不转让标的股份的,需承担违约金20,000万元。
7、协议的生效及解除
(1)本协议自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转让方签署之日生效。
(2)在下列情形下,受让方或转让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 如果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或其他管理部门,不同意、不批准或不推进本次标的股份交易;
② 如果本协议生效后,标的股份被司法机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了冻结、查封、限制转让等措施,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③ 如果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标的股份未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补充协议履行。
(二)本次交易涉及汇鸿集团向交易对方支付款项,其中设置的适当保护公司利益的合同安排:“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以下与双方共同认定的监管账户预付人民币30,000万元。”“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当日(如因银行工作时间受限原因当日无法办理汇款的,相应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双方应相互配合或转让方按照约定将监管账户内的预付款(含账户内利息)汇至转让方名下开立于中国境内的个人账户。受让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标的股份剩余转让款支付至转让方名下开立于境内的个人账户,完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汇鸿集团尚未支付金额。
五、受让股份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目的和影响
1、近年来,随着我国将“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国家重要发展战略之一,环保产业发展逐渐释放出积极信号。环保税、排污许可证等关键政策落地、环保督察常态化持续推进等,有效带动治理需求释放、稳步推进行业健康发展,环保行业迎来“效果化”进程加速。东江环保经过十余年的业务发展,已拥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横跨工业固废和市政固废两大领域,配套发展一站式环保服务,贯通废物收集运输、资源化综合处理、无害化处理处置等,服务范围已延伸至生活垃圾、市政污泥及污水处理、土壤修复等新兴领域,具备为客户提供综合环保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领导地位。
2、江苏地区的工业危险废物生产量在全国排名靠前,市场潜力巨大,汇鸿集团在江苏地区具有较为明显的地域优势。本次交易完成后,汇鸿集团将作为战略投资,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和供应链运营方面的经验,积极联合东江环保拓展在江苏地区的相关环保业务,实现共赢。
3、汇鸿集团为江苏省省属国有控股大型企业集团,打造再生环保板块是公司的战略方向之一。近年来,公司积极培育再生环保业务,江苏纸联是国内最大的废纸回收企业,公司与中信集团合作成立了中信汇鸿环境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为公司后续环保业务和资源整合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二)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汇鸿集团环保再生业务资源整合完善,有利于公司环保再生战略板块落地,有利于双方业务协同。
本次交易完成后,汇鸿集团预计将该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东江环保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根据东江环保近年来的业务开拓及业绩发展情况,结合环保行业的整体发展形势,该项投资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风险分析
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如果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等管理部门不同意、不批准或不推进本次标的股份交易,标的股份被司法机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了冻结、查封、限制转让等措施,或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标的股份未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则导致本协议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积极促成与标的公司开展技术和业务协同,以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但由于双方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方式、经营特点和企业文化,在投资后的企业协同过程中可能存在协同效果不理想等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8-056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控制的参股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披露的担保金额共计3.13亿元,实际提供担保余额16.36亿元。
●本次担保不存在被担保人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鸿集团”)于2018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8年5月10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根据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为适应整体经营发展需要,保证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控制的参股公司提供33.96亿元担保,期限自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止。
截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预计担保明细为: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决定每一笔担保的具体事宜,并根据集团实际经营需要,具体调整各级全资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的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2018年度担保预计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8)。
在上述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公司近期发生如下对外担保,并签署相关借款及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8,000万元提供担保。
(二)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
(三)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担保。
(四)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11,800万元提供担保。
(五)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
(六)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为江苏开元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综合授信人民币500万元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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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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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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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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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
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
(四)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
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
(五)江苏开元药业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
2、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7.6.26-2018.9.7(期间自2018.6.7展期至2018.9.7)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反担保权利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被担保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8.4.18-2019.4.17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被担保人:江苏汇鸿亚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7.6.13-2018.9.7(期间自2018.6.7展期至2018.9.7)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反担保权利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四)被担保人: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
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
担保金额: 人民币11,8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7.6.13-2018.9.7(期间自2018.6.7展期至2018.9.7)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反担保权利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五)被担保人:江苏开元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银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8.5.30-2019.5.30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六)被担保人:江苏开元药业有限公司
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2018.5.14-2019.4.20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董事会意见
2018年4月1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对外担保额度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同意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控制的参股公司对外担保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为银行及其他各类融资项目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3.96亿元的担保。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8)。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计发生的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控制的参股公司对外担保于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为银行及其他各类融资项目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39,550万元的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0元,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6.3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73.52亿元的22.25%。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8-057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全资子公司)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 和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本着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合理利用闲置资金,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 下,拟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投资保本型理财产 品,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该类资金可以自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额度范围内具体负责办 理实施。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汇鸿集团关于继续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及子公司近期与有关机构签署了购买理财产品的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相关理财业务,并将加强对相关理财产品的分析和研究,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严控投资风险。公司选择的银行理财产品为保本或较低风险型。在理财期间,公司将与产品发行人保持紧密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日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实施的。通过购买适度的较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至2018年8月28日,公司前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总额为人民币320,000万元(含本次)。以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赎回29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最高值控制在董事会核定的6亿元之内。
截至2018年8月28日,公司前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总额为人民币77,600万元(含本次)。以上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已到期赎回64,8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最高值控制在董事会核定的3亿元之内。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的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财务收益。公司在满足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保本投资理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及依法合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继续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和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议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计划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8-058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9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9月13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26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9月13日
至2018年9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详情请见 2018年 8 月 29日公司刊登于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1)、委托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其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网络投票登记注意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用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账户;公司其他股东利用交易系统可以直接进行网络投票,不需要提前进行参会登记。
(二)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登记地点:汇鸿集团办公室
通讯地址: 南京市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26楼
邮政编码:210001
传真: 025-84691339
(三)登记时间:2018年9月11日上午 8:30~11:30,下午2:00~4:30异地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可以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于2018年9月11日下午4:30前送达公司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六、 其他事项
(一)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费和住宿费自理。
(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入场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2018年9月13日下午2:30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将所携带的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交予会议工作人员及见证律师,验证入场。
(三)会议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691002
传真:025-84691339
联系人:陆飞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9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