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
声明
1、独立董事张莹先生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2018年半年度报告》投了弃权票,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2、监事杨源新先生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2018年半年度报告》投了反对票,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否
2018年上半年,仍然是公司发展的最困难之年,虽然欧美两大经济体的复苏对中国出口恢复增长带动非常明显。除经济向外,全球各大经济体都在推出自己的振兴经济计划,在全球新一轮基础设施投资热潮兴起以及印度、印尼等新兴经济体快速发展的带动下,市场对原材料的需求也在增长,多数金属产品消费量稳步增加。国际金属矿产价格全线触底反弹,主要产品价格继续震荡走高,成为推动全球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的主力。镍、铜、锌等金属价格震荡回升,2017年镍、铜价格已较 2016 年最低点反弹50%。
但是,受大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使其公司的经营雪上加霜、停滞不前;大面积的员工欠薪,使得整个团队的运营举步维艰、如履薄冰;受监管机构的关注、调查及合同纠纷的影响,使公司疲惫不堪。
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53.32万元,与去年同比降低99.85%;利润总额亏损10,312.4万元,与去年同期限相比增加37.73%;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亏损10,312.4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37.73%。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16.97亿元,总负债32.4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91.1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15.47亿元,每股收益-0.1897元,比上年同期每股收益-0.1378元增加37.66%。
综上所述,造成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下滑、利润亏损的主要原因有四个:
1、2018年上半年,受关联企业资金占用等因素影响,无钱做业务.
2、公司受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影响,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部分受阻。
3、孙公司平安鑫海的镍铁技改项目,目前仍处于试生产阶段,未能给公司贡献更多利润;
4、银行贷款利息加重。
5、公司欠薪的影响,团队不稳定,人心不稳
6、公司疲于应付各种官司。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131】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就此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2018年 6 月 11 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8020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6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
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相关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8年7月11日-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董事长刘腾先生、前董事徐景山先生、监事会主席孙军平先生、董事柴雄伟先生、前董事齐中平先生、监事杨源新先生的《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8030号、成稽调查通字18024号、成稽调查通字18023号、成稽调查通字18040号、成稽调查通字18029号、成稽调查通字18039号)、独立董事张莹先生、独立董事张志伟先生、独立董事武坚先生、监事朱小卫先生、实际控制人王涛先生、王辉女士的《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8042号、成稽调查通字18043号、成稽调查通字18044号、成稽调查通字18027号、成稽调查通字18038号、成稽调查通字18036号),因上述人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上述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7月15日、8月6日公司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9、2018-122),相关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8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公司部函〔2018〕第30号)》,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已于2018年7月27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司于同日批露了《关于通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
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就此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13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 23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 01 民初 684号),主要事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已于2017年 7月 1 日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75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王应虎
被告:王涛
被告:王辉
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诉讼原因
2016 年 4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建陕开贷(2016)087 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陕西
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仟柒佰玖拾肆万。借款期限从
2016 年 4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每季首月的第 20 日向原告支付到期利息。
2016 年 4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泽镍
钴金属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
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协
议约定:经原告同意,自 2016 年 4 月 29 日起,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将其在原借款合同(建陕开贷(2016)087 号)项下的债务(本金加利息,详见协议第一条)转移给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此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自 2016 年 10 月 21 日至今,因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
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严重违约。2017 年 3 月 30
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救济措施,向上述被告宣布贷款到期,请求立即偿还
借款本息。但上述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本息。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940,000 元。(大写:贰仟柒佰玖拾肆万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自 2016 年 10 月 21
日起至归还之日期间的利息 674,975.59 元(陆拾柒万肆仟玖佰柒拾伍元伍角玖分),(暂计算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3、请求判令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告王
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一、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2018年8月2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 01 民初 684 号),判决如下:
1、被告陕西华泽镍钻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 人民币 2794万元、利息人民币 674, 975. 59元 ( 截止 2 017 年 4 月 21 日止 ),及自 2 017 年 4 月 2 2 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该利息按照各方合同约定的相 关标准计算)。
2 、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应虎 、王涛 、王 辉 、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 18. 4875 万元 由被告陕西华泽镍钻金属有限公司 、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应虎 、王涛 、王辉 、平安鑫 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为关联方违规资金转让移,公司财务部没有收到相关的转移协议,在资产负债表里还没有确认为公司的负债。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将在增加银行负债的同时,相应增加关联方的往来,按会计准则提取坏帐准备。
六、备查文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公告编号:【2018-136】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 23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 01 民初700号),主要事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已于2017年5月26 日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57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王应虎
被告:王涛
被告:王辉
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诉讼原因
2016 年 5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
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建陕开贷(2016)105 号),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陕西
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仟贰佰捌拾捌万。借款期限从2
016 年 5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18 日,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每季首月的第 20 日向原告支付到期利息。
2016 年 5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泽镍
钴金属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
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协
议约定:经原告同意,自 2016 年 5 月 23 日起,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将其在原借款合同(建陕开贷(2016)105 号)项下的债务(本金加利息,详见协议第一条)转移给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此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因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各担保
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严重违约。2017 年 3 月 30 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救
济措施,向上述被告宣布贷款到期,请求立即偿还借款本息。但上述被告至今仍
未偿还本息。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2,880,000 元。(大写:叁仟贰佰捌拾捌万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自 2016 年 5 月 19 日
起至归还之日期间的利息 1,474,743.20 元(大写:壹佰肆拾柒万肆仟柒佰肆拾叁元贰角整),(暂计算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
3、请求判令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应虎、被告王涛、被
告王辉、被告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一、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2018年8月2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 01 民初700 号),判决如下:
1、被告陕西华泽镍钻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 人民币3288万元、利息人民币147. 4 7 4 32万元 ( 截止 2 017 年 4 月 21 日止 ),及自 2017 年 4 月 2 2 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该利息按照各方合同约定的相 关标准计算)。
2 、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应虎 、王涛 、王 辉 、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21. 3574万元 由被告陕西华泽镍钻金属有限公司 、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王应虎 、王涛 、王辉 、平安鑫 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为关联方违规资金转让移,公司财务部没有收到相关的转移协议,在资产负债表里还没有确认为公司的负债。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将在增加银行负债的同时,相应增加关联方的往来,按会计准则提取坏帐准备。
六、备查文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137】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8年1月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亏损13,700万元-16,500万元亏损:11,549万元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18.62% -42.87 %
基本每股收益 亏损:约 0.2521 元-0.3036 元 亏损: 0.2125元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由于受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及贸易业务收缩,营业收入减少,已经无钱做生意。
2、公司逾期利息产生的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较高,公司经营性亏损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的有关决策程序。
本次业绩预告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确
认;未经过第九届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2.由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
润为负值,2016年、2017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4.1.1 条、14.1.3 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7 月 13日起暂停上市。
又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 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因此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调查结果尚未正式形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披露《关于股票可能存在被实施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3.本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财务数据以 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数据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133】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一次会议于2018年8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18年8月23日将全部会议材料以专人、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给全体董事;至2018年8月25日15:00时,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传回表决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过审议:通过了《2018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4票同意,1票反对,票弃权
独立董事张莹先生先生投了反对票,反对理由为:
1、虽然年报审计机构已就2017年底有关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资产,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意见提取了减值准备,较为充分地揭示了风险,但因内控管理失效,且开展函证的有关必要程序受限等方面原因,不能认定有关交易的本质。以上数据已对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有关信息造成了连续影响;
2、公司2017年报表反映的提取减值后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存货等资产近8000余万元,且公司部分董监高已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审核意见。为缓解公司目前资金枯竭的现状,本人数次以书面方式希望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加快对以上资产清收工作,但被告知“该提议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情况加大了本人对上述交易真实性、合理性的质疑;
3、为理清大股东的资金占用情况,尤其核实原已披露的占用之外是否存在通过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真实性与合规性存疑的贸易形式发生新的占用,本人以独立董事个人名义,通过书面方式向曾实施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的中审众环事务所表达了再次启动该项工作的建议和想法,因原知情人员离职多,核实具体资金流向及梳理调整账务存在极大的难度,中审众环对再次实施该项工作的意愿甚低。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 *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134】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8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18年8月23日将全部会议材料以专人、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给全体董事;至2018年8月25日15:00时,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传回表决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过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杨源新先生投了反对票,反对理由为:
1、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部分财务数据仍为曾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的2017年报的数据,且《2018年半年报》是《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延续,没有重大变化,因此本人对《2018年半年报》的真实、准确性无法表达意见。
2、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控人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款项、业绩补偿等核心问题的解决措施、进展情况等;除了控股股东的无效承诺外,本人未看到任何关于清欠的实质进展,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利益一而再的损害!
3、由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控人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款项,于2015年、2016年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及处罚。基于以上内控缺失,导致公司在被占用款项后,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基本停滞,大量员工离职或缺岗,较多关键内控职能缺位,组织机构不能正常有效运行,控制环境恶化,公司内部控制失效。造成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
鉴于此,本人对公司的内控制失效等,无法保证2018年半年度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8月25日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
现就相关情况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
上述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的期初数与2017年年报审计的期末数是一致的。
(二) 对外担保情况
至报告期未,审批担保总额137,700万元,实际发生担保总额123,878.67万元,占总资产72.98%,其中:
1、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31,700万元,实际发生担保总额117,878.67万元,详细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2、截至2018年6月30日,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6,000万元,实际发生总额6,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3. 2018 年 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没有发生对关联方担保的情况.
4、2018年1-6月,没有发生新的对外担保。
(三)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和违规债务转移总额39,582万元,其中:违规对外担保33,500万元;违规债务转移6,08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上述违规对外担保3,500万元,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号)
上述违规债务转移2,794万元,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7-075号)
上述违规债务转移3,288万元,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7-57号)
经审阅上述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应继续强化内控制度建设,防范经营风险,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的发生,请董事会与管理层切实拿出解决的具体方案,加快推进以前违规担保事项的风险化解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签字):张莹 武坚张志伟
201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