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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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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18-073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8月27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8月26日-8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6日15:00至2018年8月27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志国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详见2018年8月1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68)。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为1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64,836,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2,043,880股的38.2688%。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6,367,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2,043,880股的28.37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8,469,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2,043,880股的9.8938%。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0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2,043,880股的0.0871%。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4,836,81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本提案采用特别决议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闽侯物流园项目合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64,836,815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增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96,380,42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庞景律师、向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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