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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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财政部于2017年及2018年颁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新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统称“解释第9-12号”)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本集团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否
上半年,公司紧紧抓住效率、质量、变革三个关键要素,通过提升产量规模、持续优化产品结构、加速科技创新步伐和深入推进系统降成本等措施,使公司经营业绩得到了大幅提升。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46,882百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0.02%;利润总额人民币4,659百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49.2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3,499百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91.94%;基本每股收益人民币0.484元/股,比上年同期增加92.06%。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会计政策变更
①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及2018年颁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新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统称“解释第9-12号”)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本集团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②变更的主要影响
A: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称“原收入准则”)。
在原收入准则下,本集团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本集团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收入的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本集团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完工百分比法进行确认。
在新收入准则下,本集团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本集团属于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集团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本集团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集团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本集团依据新收入准则有关特定事项或交易的具体规定调整了相关会计政策。
本集团依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同时,本集团依据新收入准则对与收入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更多披露,例如相关会计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判断 (可变对价的计量、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方法、估计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所用的假设等)、与客户合同相关的信息 (本期收入确认、合同余额、履约义务等)、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信息等。
本集团对收入来源及客户合约流程进行复核以评估新收入准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本集团的收入主要为销售钢材及钢材制品取得的收入,收入仍于向客户交付时点确认。采用新收入准则对本集团除财务报表列报无重大影响。
B: 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财政部于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基本分类:(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基于本集团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该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而确定。新金融工具准则取消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规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个分类类别。
2018年1月1日,本集团将除了在公开市场交易活跃并且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外,其他任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替代了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持续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因此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信用损失的确认时点早于原金融工具准则。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于下列项目: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合同资产;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 租赁应收款;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不适用于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未对本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集团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除某些特定情形外,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 (含减值) 进行追溯调整,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 (即2018年1月1日) 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8年年初其他综合收益。同时,本集团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C: 解释第9-12号
本集团按照解释第9-12号有关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方法以及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关联方认定及披露的规定对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了调整。
采用解释第9-12号未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D:财务报表列报
本集团根据财会【2018】15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
相关列报调整如下:
2017年12月31日受影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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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按照财会【2018】15号规定追溯调整后的比较财务报表为基础,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附注四、24(1)中不追溯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及公司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续)
■
E:对2018年报表影响
因为会计政策变更,本集团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公开市场有报价的股权投资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18年1-6月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少8百万元,所得税费用减少2百万元,减少2018年1-6月净利润6百万元,对2018年6月末净资产无影响。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公司本期增加两家子公司:本公司投资设立鞍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本期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鞍钢气体有限公司。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8年8月1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人数为7人。独立董事马卫国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吴大军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请详见2018年8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该议案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要求,公司审核了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财务公司”)管理层对2018年6月30日与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的风险评估说明。
经审核,公司认为:
一、鞍钢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未发现鞍钢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鞍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内容于2018年8月28日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鞍钢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未发现鞍钢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议案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财政部于2017年及2018年颁布了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做出相应的变更。
具体内容请详见2018年8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发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而作出的,公司作为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则的要求。
2.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3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现有监事3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3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对2018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财政部于2017年及2018年颁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新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统称“解释第9-12号”);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发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而作出的,公司作为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4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8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人数为7人,独立董事马卫国先生因公未能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吴大军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及2018年颁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新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统称“解释第9-12号”);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解释,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本集团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影响
(1)将“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项目合并列示,项目名称为“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
(2)将“工程物资”合并到“在建工程”列示。
(3)将“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项目合并列示,项目名称为“应付账款及应付票据”。
(4)将“预收款项”改为在“合同负债”列示。
(5)将“应付利息”合并到“其他应付款”列示。
(6)将“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本集团根据财会【2018】15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
相关列报调整如下:
2017年12月31日受影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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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按照财会【2018】15号规定追溯调整后的比较财务报表为基础,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附注四、24(1)中不追溯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对2018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及公司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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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2018年报表影响
因为会计政策变更,本集团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公开市场有报价的股权投资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18年1-6月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少人民币8百万元,所得税费用减少人民币2百万元,减少2018年1-6月净利润人民币6百万元,对2018年6月末净资产无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本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发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而作出的,公司作为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则的要求。
2.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第四十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