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天马科技 股票代码:603668 公告编号:2018-074
转债简称:天马转债 转债代码:113507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郑坤先生的通知:
郑坤先生购回了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共计1,960,000股解除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相关股份解除质押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原质押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 2017-064号公告、2018-003号公告、2018-050号公告、2018-053号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郑坤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9,366,2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46%。累计质押公司股票数量为4,887,401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5.24%,占公司总股本的1.63%。
截止本公告日,郑坤先生累计质押的4,887,401股公司股票为全部用于公司2017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进行的质押担保,该部分股票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简称:天马科技 证券代码:603668 公告编号:2018-075
转债简称:天马转债 转债代码:113507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会议选举吴景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吴景红先生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吴景红先生将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截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吴景红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吴景红先生简历
吴景红先生,男,197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福州海马饲料有限公司质检员、销售员;2001年6月加入公司,历任福建天马饲料有限公司厂长、销售部经理,公司采购部经理;现任公司采购中心总监。
证券代码:603668 证券简称:天马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6
转债代码:113507 转债简称:天马转债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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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8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上迳镇工业区公司一楼大会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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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庆堂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陈延嗣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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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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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签署投资协议书并投资建设兴化经济开发区动物食品生产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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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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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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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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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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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3-6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本次会议的议案第1-3项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本次会议的议案第4-6项为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3、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非关联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陈义、王梦蕾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