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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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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以及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7月13日,投票表决时间为2018年7月16日9:00至2018年8月24日17:00(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2018年8月27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464,751,226.05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883,861,642.79份的52.5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基金份额为441,421,976.74份,反对的基金份额为5,813,431.89份,弃权的基金份额为17,515,817.42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94.98%,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2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8月27日表决通过了《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赎回选择期及开放期

  1、赎回选择期及开放期间

  自《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赎回选择期期间为2018年8月30日(含该日)至2018年9月27日(含该日)。在赎回选择期期间,本基金办理场内和场外份额的赎回业务(场内份额正常交易),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或通过赎回、卖出的方式退出。

  为确保转型期间严格执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保证转型前后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约定,赎回选择期间(即2018年8月30日【含该日】至2018年9月27日【含该日】)同时为本基金的开放期,因此,该期间本基金同时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办理场外份额、场内份额的申购业务。

  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申购业务

  根据《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执行的申购业务相关规则如下:

  2.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申购基金,每个交易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没有最低金额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不设级差限制(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首次和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或其整数倍。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2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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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4)当日的场外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6)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业务时,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赎回业务

  根据《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执行的赎回业务相关规则如下:

  3.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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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7日及以上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时,赎回费将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7)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8)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业务时,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销售机构

  见《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见《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次开放期间的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对于在该开放期间申购的投资人,敬请关注该开放期间同时也是赎回选择期的特点,并且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将不再继续原有的定期开放运作方式和定增主题投资,而是转型为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请认真阅读本次大会议案及届时转型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关注投资风险。

  (二)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及《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大会议案、转型方案说明书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根据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赎回选择期最后一日,即2018年9月27日日终后,投资者未赎回的原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将变更登记为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自2018年9月28日起,《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的当日公告《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生效情况。

  (三)转型后申购、赎回业务的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九泰锐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届时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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