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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洲股份”)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08民初132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对旷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一鸣、华天汇金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提起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相关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因股权转让纠纷,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2017年8月15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闽08民初132号),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公司作为原告对旷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一鸣、华天汇金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8月1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7-077)。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08民初132号),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旷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洲股份业绩补偿款人民币42,759,782.09元;
2、被告王一鸣对被告旷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若被告旷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原告龙洲股份有权申请法院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旷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市龙洲天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5%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若被告旷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原告龙洲股份有权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申请法院对被告王一鸣持有的华天汇金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80%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驳回原告龙洲股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598.81元,由被告旷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诉的权利和可能性,本次判决是否生效及生效时间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