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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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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08月25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08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期自2018年01月01日起至0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

  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由于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因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零,本期已实现收益和本期利润的金额相等;

  2、所述基金财务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和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本基金利润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4、表中的“期末”均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即06月30日。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金元顺安金元宝A类

  ■

  金元顺安金元宝B类

  ■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08月01日,业绩基准收益率以2014年07月31日为基准;

  2、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3、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08月01日,业绩基准收益率以2014年07月31日为基准;

  2、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比联”、“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成立于2006年11月,由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与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比联资管”)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上海陆家嘴,旗下设立北京分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比联资管将所持有的金元比联49%股权转让于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理香港”),公司更名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惠理”)。

  2012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双方股东按持股比例向公司增资人民币9,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4,500万元。

  2016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惠理香港将所持有的金元惠理49%股权转让于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意金融”),公司更名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顺安”)。

  2017年1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双方股东按持股比例向公司增资人民币9,5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4,000万元。

  金元顺安始终坚持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作为行为准则,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从而使公司稳步、健康发展”的投资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的原则,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截止至2018年06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7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

  1、此处的任职日期、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若该基金经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即任职,则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整体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制定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制度和流程,从事前、事中、事后等各个业务环节严格控制不同基金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覆盖了全部开放式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涵盖了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贯穿了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

  在投资环节,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贯彻。同时,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在交易环节,为确保交易的公平执行,本基金管理人交易管理实行集中交易,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过程和交易执行过程分开,各投资组合的所有证券买卖活动须通过交易部集中统一完成。在报告分析环节,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和每年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内(日内、3日内、5日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根据收益率差异和交易价差的大小,说明是否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4.3.2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制定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涵盖了所有可投资证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银行间债券交易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一级市场债券交易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并严格执行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形成定期交易监控报告,按照报告路线实行及时报告的机制。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上半年,从经济运行情况来看,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一路下行。其中房地产投资基本保持平稳,制造业投资小幅抬升,基建投资大幅下行,成为拖累投资的主要因素。消费增速保持下行趋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下降,消费增长乏力。随着全球经济复苏,外需出现好转,出口明显反弹。在宏观政策方面,央行继续贯彻严监管、防风险的政策,推动资金脱虚向实,督促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基调保持不变。在各项监管措施不断完备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做出了微调,更加注重总体调控,维持流动性的稳中略松状态。2018年上半年股市震荡下行,上证综合指数上半年下跌13.90%;债市与之相反,中债总指数上半年上涨2.16%。在报告期,本基金采取适中久期、高评级债券投资策略,并且获得良好的收益。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报告期末金元顺安金通宝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本报告期内,A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0864%,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6717%;

  截至报告期末金元顺安金元宝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本报告期内,B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2076%,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6717%。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下半年,从经济运行情况来看,房地产投资增速将放缓,内部需求减弱,国际经济复苏势头放缓,外部需求受到扰动,同时中美贸易战长期化,使我国净出口受限,经济下行预期再度回升。在宏观政策方面,货币政策在维持中稳健总基调上边际放松,金融去杠杆节奏将有所放缓,财政支出节奏将加快。我国“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双支柱框架已经逐步完善。同时又面临错综复杂的内外经济环境,货币政策的边际放松及结构性调整也有助于缓解经济压力。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资金面边际改善可持续。

  本基金坚持适中久期、高评级策略,在控制好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最佳收益。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4.6.1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或小组)的职责分工

  1、估值工作小组的职责分工

  公司建立估值工作小组对证券估值负责。估值工作小组由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基金事务部、投资研究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等部门总监组成。每个成员都可以指定一个临时或者长期的授权人员。

  估值工作小组职责:

  (1)制定估值制度并在必要时修改;

  (2)确保估值方法符合现行法规;

  (3)批准证券估值的步骤和方法;

  (4)对异常情况做出决策。

  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担任估值工作小组的组长,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在基金事务部总监或者其他两个估值小组成员的建议下,可以提议召集估值工作小组会议。

  估值决策由估值工作小组2/3或以上多数票通过。

  2、基金事务部的职责分工

  基金事务部负责日常证券资产估值。该部门和公司投资部相互独立。在按照本估值制度和相关法规估值后,基金事务部定期将证券估值表向估值工作小组报告,至少每月一次。

  基金事务部职责:

  (1)获得独立、完整的证券价格信息;

  (2)每日证券估值;

  (3)检查价格波动并进行一般准确性评估;

  (4)向交易员或基金经理核实价格异常波动,并在必要时向估值工作小组报告;

  (5)对每日证券价格信息和估值结果进行记录;

  (6)对估值调整和人工估值进行记录;

  (7)向估值工作小组报送月度估值报告。

  基金事务部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估值工作小组会议。

  3、投资研究部的职责分工

  (1)接受监察稽核部对所投资证券价格异常波动的问询;

  (2)对停牌证券、价格异常波动证券、退市证券提出估值建议;

  (3)评价并确认基金事务部提供的估值报告;

  (4)向估值工作小组报告任何他/她认为可能的估值偏差。

  4、交易部的职责分工

  (1)对基金事务部的证券价格信息需求做出即时回应;

  (2)通知基金事务部关于证券停牌、价格突发性异常波动、退市等特定信息;

  (3)评价并确认基金事务部提供的估值报告。

  5、监察稽核部的职责分工

  (1)监督证券的整个估值过程;

  (2)确保估值工作小组制定的估值政策得到遵守;

  (3)确保公司的估值制度和方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4)评价现行估值方法是否恰当反应证券公允价值的风险;

  (5)对于估值表中价格异常波动的证券向投资部问讯;

  (6)对于认为不合适或者不再合适的估值方法提交估值工作小组讨论。

  4.6.2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公司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7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在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

  报告截止日2018年0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基金份额总额6,870,461,492.15份,其中下属A类基金的份额总额41,986,056.75份;下属B类基金的份额总额6,828,475,435.40份。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

  6.4 报表附注

  6.4.1基金基本情况

  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原名为: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77号文《关于核准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4年08月01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397,663,805.53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注册登记机构均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02月05日,经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书面表决的方式达成更名决议。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06日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变更公司名称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03月10日进行公告。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金元惠理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相应更名为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并于2015年07月15日进行公告。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目前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以300万份额为界限划分,单一持有人持有300万份基金份额以下的为A类份额,达到或超过300万份的为B类份额。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3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3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6.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8年0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半年度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

  6.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6.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6.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4.6税项

  6.4.6.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0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0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6.4.6.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05月0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01月0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01月0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01月0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01月0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6.4.6.3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01月0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4.6.4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0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01月0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09月0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4.7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6.4.7.1银行存款

  单位:人民币元

  ■6.4.7.2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

  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因进行买断式正回购而过户的债券;

  2、偏离金额=影子定价-摊余成本;

  3、偏离度=偏离金额/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6.4.7.3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衍生金融资产/负债余额。

  6.4.7.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4.7.4.1各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

  单位:人民币元

  ■

  6.4.7.4.2期末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6.4.7.5应收利息

  单位:人民币元

  ■

  6.4.7.6其他资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其他资产余额。

  6.4.7.7应付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6.4.7.8其他负债

  单位:人民币元

  ■

  6.4.7.9实收基金

  6.4.7.9.1金元顺安金元宝A类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7.9.2金元顺安金元宝B类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

  申购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

  6.4.7.10未分配利润

  6.4.7.10.1金元顺安金元宝A类

  单位:人民币元

  ■

  6.4.7.10.2金元顺安金元宝B类

  单位:人民币元

  ■

  6.4.7.11存款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4.7.12股票投资收益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股票投资收益。

  6.4.7.13债券投资收益

  6.4.7.13.1债券投资收益项目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6.4.7.13.2债券投资收益——买卖债券差价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6.4.7.13.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6.4.7.14贵金属投资收益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贵金属投资收益。

  6.4.7.15衍生工具收益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衍生工具投资收益。

  6.4.7.16股利收益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股利收益。

  6.4.7.1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6.4.7.18其他收入

  ■

  6.4.7.19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6.4.7.20其他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6.4.8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6.4.8.1或有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或有事项。

  6.4.8.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6.4.9关联方关系

  6.4.9.1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6.4.9.2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6.4.10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4.10.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10.1.1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6.4.10.1.2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10.1.3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4.10.1.4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6.4.10.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产生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4.10.2关联方报酬

  6.4.10.2.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6.4.10.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6.4.10.2.3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

  本基金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本基金A类与B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6.4.10.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

  6.4.10.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10.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金元顺安金元宝A类

  份额单位:份

  ■

  金元顺安金元宝B类

  份额单位:份

  ■

  6.4.10.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有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

  6.4.10.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06月30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10,121.16元,2018年06月30日止无结算备付金余额。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6月30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35,985.97元,2017年06月30日止无结算备付金余额)

  6.4.10.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直接购入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11利润分配情况——货币市场基金

  金元顺安金元宝A类

  单位:人民币元

  ■

  金元顺安金元宝B类

  单位:人民币元

  ■

  6.4.12期末(2018年0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12.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流通受限的证券。

  6.4.12.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

  6.4.12.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2.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06月30日止,基金从事银行间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人民币503,498,644.75元,于2018年07月03日到期。

  6.4.12.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06月30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

  6.4.13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

  6.4.13.1风险管理政策和组织架构

  本基金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政策和程序来识别及分析这些风险,并设定适当的风险限额及内部控制流程,通过可靠的管理及信息系统持续监控上述各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风险管理融入公司各个业务层面的全面控制过程之中,并建立了三道防线:以各岗位职责为基础,形成第一道防线;通过相关岗位之间、相关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防线;由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形成的第三道防线。

  6.4.13.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未履行合约责任,或者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本基金均投资于具有良好信用等级的证券,且通过分散化投资以分散信用风险。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均存放于信用良好的银行,申购交易均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另外,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收和款项清算,因此违约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很小;本基金在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前均对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估,以控制相应的信用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控制要求,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4.13.2.1按短期信用评级列示的债券投资

  单位:人民币元

  ■

  注:

  未评级债券包括国债、同业存单、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超短期融资券。

  6.4.13.2.2按长期信用评级列示的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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