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七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及审议程序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同时,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分配预案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3、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
(一)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应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公司应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予以持续、稳定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应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1、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每次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3、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任一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应少于公司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或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发生地震、泥石流、台风、龙卷风、洪水、战争、罢工、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3、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作出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2015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6,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040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2,000万股。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2,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红利0.4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280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32,000万股),每10股派发红利0.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600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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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至2017年度,公司累计现金分红为3,920.00万元,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50.85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80.81%。公司现金分红水平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公司历来注重股东回报和自身发展的平衡,报告期内公司将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以满足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在合理回报股东的情况下,公司上述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效降低了公司的筹资成本,同时增加了公司财务的稳健性。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 8 月24日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18-062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其填补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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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以下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情况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且关于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即期回报摊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公司对2018年度及2019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的测算基于如下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18年12月底完成发行,分别假设截至2019年6月30日全部转股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1,897.71万元,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2017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288.44万元和5,160.88万元,假设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17年增长20%,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18年基础上按照0%、10%、20%的业绩增幅分别测算(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0.33元/股(该价格为公司A股股票于2018年8月24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2018年8月24日前一个交易日交易均价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转股数量上限为30,878,712股;
(7)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8年6月14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金分红金额共计1,600万元,假设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2017年度保持一致,且在2019年6月完成。
(8)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9)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8、2019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18年、2019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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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我国医疗健康产业市场空间广阔,未来发展前景良好,尤其是民营医院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首先,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稳步前进以及人民群众对于医疗健康水平要求的提升,我国卫生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全国卫生总费用不断增长;其次,国家出台了诸多政策举措,积极支持民营医院发展,比如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等;最后,我国人均卫生费用偏低,发展空间巨大。
根据公司大健康产业的战略布局,公司以医疗健康服务为核心,优先布局医疗产业链终端医院,同时逐步向上下游延伸,建设济民大健康产业生态圈。目前公司大健康产业包括医疗健康服务、医疗器械及化学制药三大业务板块。医疗健康服务板块是公司大健康产业战略的核心部分,近年来,公司通过自建及并购等方式积极进行战略布局,截至目前,公司已直接控股4家综合性医院(博鳌医院、鄂州二医院、郓城医院和白水医院),公司医疗健康服务产业已初具规模。
本次发行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鄂州二医院新医院项目,有助于提升公司医疗服务领域整体实力,实现公司战略布局,提高医疗服务业务在公司收入中的比重,改善公司收入结构,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升综合实力。虽然公司通过多年经营积累已持续稳定发展,但现有资本规模难以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尤其是医疗健康服务板块后续扩张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在医疗健康产业的良好态势下尤其重要。通过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发行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实力。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运营进而释放利润需要一定时间,虽然从短期来看本次发行会摊薄公司每股收益,但长期来看,本次发行对相关财务指标将带来有利影响。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现有业务的补充与完善。公司拟通过“鄂州二医院新建工程项目”在鄂州市城南新区新建一所新医院,医院建成后拥有床位1,000张。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深入在医疗服务领域的布局,提高医疗服务业务在公司收入中的比重,改善公司收入结构,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助力公司大健康产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公司在技术、人才团队方面已有良好的储备。为实现大健康产业的战略布局,公司已并购运营包括博鳌医院、鄂州二医院、郓城医院和白水医院等多家综合性医院,医疗资源丰富并具有较好的医院体系管理经验及人才储备。鄂州二医院现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骨科、血透中心等多个科室,拥有较为完善的医疗管理体系和医务人才团队。
本次募投项目鄂州二医院新医院项目位于鄂州市城南新区,项目建成后,鄂州二医院新医院将成为拥有1,000张床位的大型综合性医院。新医院选址周边已有较多成熟的居民住宅小区和市招商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区人民法院、鄂州火车站等众多机构或设施,居住人口密集,医疗资源需求较强。此外,本项目不仅能覆盖鄂州市100余万常住人口的医疗需求,还可以覆盖黄冈、黄石、咸宁等鄂东南地区的广大人群。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条件,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障碍。
四、即期回报摊薄的填补措施
本次发行后,发行当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发行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公司承诺通过加大医疗健康服务等市场开拓力度、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强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弥补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1、加强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大健康产业包括医疗健康服务、医疗器械及化学制药三大业务板块。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大输液及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近年来通过内生式发展或外延式并购逐步将业务延展至体外诊断试剂、民营医院等业务,在进一步优化完善业务结构的同时,以“大健康产业”为主线,致力于打造医药-医疗-康复的健康产业链,持续完善大健康产业布局,建设济民大健康产业生态圈。
未来,公司将继续发挥多年在医疗行业耕耘的优势,以大输液、医疗器械等传统业务为基础,进一步夯实发展医疗健康服务产业,保持并进一步发展公司核心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2、加快募投项目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将积极推动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以自有资金开始项目前期建设,以缩短募集资金到位与项目正式投产的时间间隔;细心筹划、组织,争取使募投项目能早日投产;公司将严格控制业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通过打造强有力的医护团队、提升诊疗水平等各项积极措施使募投项目尽快发挥经济效益,回报投资者。
3、加强管理层的激励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在吸引和聘用国内外优秀行业人才的同时,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把人才优势转化为切实的竞争优势,确保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以确保管理层勤勉尽责,提升管理效率。
4、持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持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5、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的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辞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投资者持有的公司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由于募投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募投项目利润释放需要一定时间,从而导致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实现预期效益,也将可能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被摊薄,从而降低公司的股东回报。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公司就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18-063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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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9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9月11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路888号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9月11日
至2018年9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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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8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在2018年8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9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1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双鸽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梓铭贸易有限公司李仙玉、张雪琴、李慧慧、李丽莎、田云飞、别涌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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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合法的书面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到达邮戳或传真到达时间应不迟于2018年9月10日下午14:30。
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登记时间:
2018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7:00。
3、登记地点: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大道888号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潘敏 联系电话:0576-84066800 传真:0576-84066666
3、通过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4、邮政编码:318020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9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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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