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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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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18---065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介绍

  2017年4月8日,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北制药”)披露了原告北京华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诉公司作为第一被告、乌海市海南区双清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二被告的合同纠纷诉讼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17-031。

  由于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民终2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18-006。

  公司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并进行了书面审理。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950号裁定: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海市海南区双清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第三人: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再审申请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德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乌海市海南区双清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内民终20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950号裁定:认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如下:

  1、关于原审认定东北制药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违约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认定亦无不当。故东北制药有关原审认定其违约事实错误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关于原审判令解除《合作协议书》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东北制药有关原审判令解除《合作协议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3、关于东北制药再审申请提交的新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东北制药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关于东北制药存在违约的事实认定,东北制药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四、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暂无影响。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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