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8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2期1栋3单元16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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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革伟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迟英利、程国川、独立董事李小军、何年生均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尹涛、黄晓谨均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3、 董事会秘书王允慧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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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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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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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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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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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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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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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志莘、刘 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