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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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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8-109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16号)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8名特定投资者共发行164,013,69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7.4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15,341,494.7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181,397,481.07元,用于土壤修复项目、PVC生态屋及环保材料项目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上述募集资金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7]第23-00009号)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下属网点芳村支行、公司全资子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为土壤修复项目实施主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为PVC生态屋及环保材料项目实施主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临2018-075),鉴于公司与第一创业证券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协议》,聘请第一创业证券担任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证券”)。日前,公司及子公司西部环保/中科装备、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分别与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等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

  2、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第一创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一创业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第一创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第一创业证券对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4、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授权第一创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俊文、付林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第一创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第一创业证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孰低)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第一创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第一创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第一创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时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书面告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第一创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第一创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第一创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第一创业证券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第一创业证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9、第一创业证券发现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或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第一创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第一创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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