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2018-058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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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8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兴宁市官汕路99号本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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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李杏女士出席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认购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增资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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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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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罗浩东、罗维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次大会的审议结果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4日
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受贵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以罗浩东律师为代表(下称“本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大会”或“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律师依时出席了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贵公司的委托,出席会议的律师应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现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6日通过决议并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于2018年8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8月23日如期召开。经审查验证,本次大会召开的公告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8月23日14:00在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审查本次大会现场出席人员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及律师认为应该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格证明文件,证实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提供的股东身份资料与公司股东资料记载一致,其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8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721,33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867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01,3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321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7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219,99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545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除本律师履行职责出席会议外,公司董事会未邀请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股东新提案(临时提案)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书面记名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专人监票清点,清点人代表当场统计表决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汇总的网络与现场投票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关于认购广东明珠珍珠红酒业有限公司增资额的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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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股东对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大会的法定文件依法使用,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律师:罗 浩 东
负责人:罗 维
罗 维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