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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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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1  重要提示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3174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7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600,077,27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8年6月27日起,本基金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于2018年6月27日成立。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其中,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为仲晓峰、林文卿;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为周海新、陆熠庭;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为王国蓓、张楠;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安冬、陆奇。

  §2 基金产品概况

  ■

  §3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3174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7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600,077,270.00份基金份额。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2018年6月27日起,本基金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4财务报表

  4.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6月2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

  4.2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签字出具了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80308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基金财产分配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于2018年6月27日进入清算期。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7月18日止的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5.1资产处置情况

  5.1.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2,136,334.11元,清算期间银行存款净流出人民币15,422.94元,于清算结束日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2,120,911.17元。

  5.1.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余额为人民币40,826.31元,该款项于2018年7月3日调回至托管账户,于清算结束日存出保证金余额为零。

  5.1.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余额为人民币267.38元,清算期间计提应收银行存款利息人民币901.26元、应收交易保证金利息人民币11.04元,于清算结束日应收利息余额为人民币1,179.68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8年7月18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5.2负债清偿情况

  5.2.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余额为人民币9.94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赎回款余额为零。

  5.2.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896.06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余额为零。

  5.2.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149.35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托管费余额为零。

  5.2.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0.67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余额为零。

  5.2.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60,300.00元,均于清算期间支付,于清算结束日其他负债余额为零。

  5.3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此处的其他费用为银行划款手续费。

  5.4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本基金截止至清算结束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2,116,898.55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基金清算费包括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等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清算结束日2018年7月18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预估为10月18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截至清算结束日前一日2018年7月17日止的应收银行存款利息及应收交易保证金利息共计人民币1,179.68元,与基金管理人预估的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期间的应收利息,均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并已于2018年7月18日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截至2018年7月18日止,经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确认,本基金托管账户银行存款余额共计人民币2,120,911.17元,其中人民币5,117.30元系基金管理人代垫的截至2018年10月18日预估的银行存款应收利息。

  5.5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6备查文件

  6.1备查文件目录

  1、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6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6.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国联安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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