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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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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齐全、较齐全、较不齐全、不齐全四个等级,以待估宗地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向上或向下修正4%。

  自然环境状况:指区域环境与景观、噪音空气污染及危险设施或污染源的临近程度等,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以待估宗地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向上或向下修正5%。

  人文环境状况:指区域内社区规模、功能与安全保障、人口密度、邻里的社会归属文化程度及生活方式等,一般分:分为好、中等、差,以待估宗地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向上或向下修正5%。

  ⑨ 个别因素修正

  宗地面积:分为适中(有利于利用)、较大或较小(对利用有一定限制)、过大或过小(对利用有较大限制),以待估宗地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向上或向下修正1%。

  宗地形状:分为规则、较规则、不规则三个等级,以待估宗地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向上或向下修正1%。

  宗地临路条件:宗地临路条件分为距路适中、距路较远、三个等级,以待估宗地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向上或向下修正5%。

  地形地势:地形地势分为平坦、较平坦、不平坦,以待估宗地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向上或向下修正1%。

  宗地地质条件:分为良好、一般、差,以待估宗地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向上或向下修正3%。

  周围土地利用状况:周围土地利用状况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以待估宗地条件为100,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等级,指数向上或向下修正1%。

  3)因素修正求出比准价格

  根据上述比较因素条件指数修正系数,求出比准价格,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根据以上测算得到待估宗地三个楼面地价比准价格。经过综合分析宁波市土地市场交易情况,各比准价格均能客观反映待估宗地在估价基准日的客观合理市场价值,且比较接近,故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求出估价对象楼面地价:

  待估宗地楼面地价=(4867+5118+5811)÷3=5265.33元/平方米

  待估宗地地面地价= 5265.33×2.35=12370.00元/平方米(取整至个位)

  (2)待估宗地土地评估值的计算

  待估宗地土地价值为12370.00元/平方米×63505平方米=78556万元(保留到万位);考虑契税和前期费后土地价值为78556*1.03+147.72=81,060.40万元;

  根据被评估单位与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回购规定要求,考虑契税和前期费后楼面地价为81,060.40/2.35/63505=0.54万元/平方米,回购条款对土地价值影响额为0.54万元/平方米*2,000平方米=1,080.00万元;

  综上,采用市场法评估,待估宗地评估价值为81,060.40-1,080.00=79,980.40万元。

  (二)假设开发法(剩余法)

  1、评估方法

  假设开发法(剩余法)是采用预计房地产总价扣减相应的开发成本和利润后的余值。由于委托方有针对委估宗地具体的开发设计文本,可以准确估测开发收入和成本,故可以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2、项目概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待估宗地为空置状态,项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尚未进行任何实质开发活动。

  根据《宁海县桃源北路东、庆安路北01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所述规划,该项目占地63505平方米,规划用地性质为住宅和商业,容积率不大于2.35,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一个车位,建筑高度为50-100米,建筑层数住宅为18-30层,商业建筑2层(架空层、高层储藏室加入建筑层数)。具体如下表:

  ■

  3、评估过程

  1)项目预计销售金额的计算

  ①可供销售面积的确定

  依据《宁海县桃源北路东、庆安路北01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提供的根据各单项工程总建设面积扣除预计不能销售的面积后,可供销售面积为184,253 平方米。按不同业态细分面积如下,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中有2000平方米为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回购面积,回购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

  ■

  ②预计销售单价的确定

  A、住宅销售单价的确定

  周边住宅成交价格信息如下:

  ■

  根据建筑物新旧程度、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修正后,住宅类房产预计销售单价为11,824元/平方米。

  B、底层商业销售单价的确定

  周边商业地产成交价格信息如下:

  ■

  根据建筑物新旧程度、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修正后,预计底层商业销售单价为18,531元/平方米。

  C、汽车泊位价格的确定

  通过对委估物业周围汽车泊位价格的调查,周边停车泊位均在8万元/个左右,本次评估按8万元/个计算。

  ③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的确定

  单位:元  

  ■

  综上,建设完成后预计房地产含税收入为1,925,854,439元;销项税为(1,925,854,439-1,260,000,000)/(1+10%)*10%= 60,532,221.71元;房地产不含税收入为1,925,854,439-60,532,221.71=1,865,322,217元(取整)。

  2)项目预计建设成本的计算

  截至评估基准日,尚需发生的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等。尚需发生的工程费用具体如下:

  单位:元  

  ■

  项目预计建设成本取整为701,222,417元。

  3)项目预计管理费用的计算

  管理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通常按照土地取得成本与建设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根据企业财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管理费用取费基数为尚需发生的工程费的2%;则尚需发生的管理费用为:

  管理费用=701,222,417×2%=14,024,448(元)

  4)项目预计销售费用的计算

  销售费用也称销售成本,是指预售或销售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的必要支出,包括广告费、销售资料制作费、售楼处建设费、样板房或样板间建设费、销售人员费用或者销售代理费等。销售费用通常按照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的一定比例来测算。销售模式包括自营和代理销售两类,根据评估人员对相关市场资料的调查分析,代理销售公司的佣金率为1%-3%左右,房地产广告费用一般占到房地产销售额的1%-2%,企业拥有自己的销售团队,并结合企业提供的销售费用财务资料以及相关销售人员的介绍,综合确定本次评估销售费用率为2%;则尚需发生的销售费用为:

  销售费用=1,865,322,217×2.0%×1.1=41,037,089(元)

  5)项目预计投资利息的计算

  投资利息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完成或者实现销售之前发生的所有必要费用应计算的利息。计算基数一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后续开发期从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共36个月,利息选同期银行1-5年贷款利率4.75%,本次假设续建成本、管理费用在后续开发期内均匀投入,则具体计算如下:

  投资利息=V×[(1+贷款利率)^续建周期-1]+(续建成本+续建管理费用)×[(1+贷款利率)^续建周期/2-1]

  =V×[(1+4.75%)^3-1]+(701,222,417+14,024,448)×[(1+4.75)^3/2-1]

  =0.1494 V+ 51,561,798(元)

  式中V表示税前评估价值。

  6)项目预计销售税费的计算

  销售税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经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因此不必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也为0。

  7)项目预计投资利润的计算

  通常测算后续开发利润时,利润率可以选择直接成本利润率、投资利润率、成本利润率和销售利润率中的一种,本次采用直接成本利润率进行测算,计算基数为续建成本。参考Wind资讯统计数据的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平均利润率,直接成本利润率取22%。

  投资利润=后续开发成本×直接成本利润率

  =701,222,417×22%

  =154,268,932(元)

  8)项目税前待估宗地土地值V的求取

  ①税前地块土地值V=开发完房地产价值-建设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润

  V= 1,865,322,217-701,222,417-14,024,448-41,037,089-0.1494 V-51,561,798-154,268,932

  得出:V=785,824,304元;

  ②将V代入投资利息计算出投资利息的评估值为:

  投资利息=0.1494 V+51,561,798

  = 168,945,027元

  9)项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经计算,该项目土地增值额为负,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10)项目所得税的计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具体计算如下:

  单位:元  

  ■

  经计算,项目税前利润为负,不需缴纳所得税。

  11)待估宗地土地评估值的计算

  根据上述计算过程,桃源北路东地块项目开发成本的评估计算过程明细如下表:

  单位:元  

  ■

  综上,采用假设开发估,待估宗地评估价值为78,582.43万元(取整至百位)。

  (三)评估结论

  经分析,上述两种方法计算的评估值较为接近,均能公允的反映土地的市场价值,因此取其算术平均数:

  待估宗地的评估值=(78,582.43+79,980.40)/2= 79,281.42万元。

  综上,截至评估基准日,宁海宁房的存货账面值为789,189,000.00元,评估取值为792,814,200.00元,评估增值3,625,200.00元,增值率0.46%。

  四、诉讼对该地块评估价值的影响及后续应对措施

  经上述分析,对标的地块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市场法和假设开发法,并以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取其算术平均数作为该地块的评估值;因此本项目评估过程采用市场法和假设开发法(剩余法)进行评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该地块的评估结果。

  为进一步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拟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关于宁海宁房与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的未决诉讼事项的特殊安排如下:

  过渡期内及交割完成日后,如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基于宁海县桃源街道北路东、庆安路北01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纠纷事宜,向宁海宁房交付实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并/或向宁海宁房支付现金款项,且现金款项及/或非货币资产的价值超出标的地块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则上市公司有权按照间接持有宁海宁房74.87%的股权比例,对该等资产价值超出标的地块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的部分享有相关权益。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过渡期内及交割完成日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因诉讼/仲裁或纠纷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相关损益均由交易对方享有/承担,交易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上市公司追偿相关损失或要求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十四)未决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其他妨碍权属转移情况”中对标的地块的取得情况、涉及诉讼情况、采取的评估方法等进行了补充披露。

  六、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因宁海县国土资源局未依约履行标的地块的交付义务,宁海宁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签署的《出让合同》,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案件正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中。该涉诉标的地块评估过程采用市场法和假设开发法(剩余法)进行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采用市场法评估,待估宗地评估价值为79,980.40万元;采用假设开发法,土地评估值为78,582.43万元;两种方法计算的评估值较为接近,取其算术平均数该地块的评估结果为79,281.42万元。诉讼事项不会对该地块的评估结果造成影响;为进一步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拟签订《资产出售协议》约定保障措施,上市公司有权按照间接持有宁海宁房74.87%的股权比例,对该等资产价值超出标的地块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的部分享有相关权益。

  3.草案显示,公司将对城投置业进行现金增资19 亿元,城投置业对海曙城投现金增资19 亿元,海曙城投将获取的增资金额全部用于偿还所欠上市公司债务。请公司补充披露:(1)考虑到公司增资款最终用于偿还所欠公司债务,是否影响标的的评估值;(2)是否相应调整交易作价。请财务顾问及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考虑到公司增资款最终用于偿还所欠公司债务,是否影响标的的评估值

  (一)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上市公司持有的城投置业100%股权、宁房公司74.87%股权和赛格特公司60.00%股权等3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组”),以及应收城投置业215,550.98万元债权、应收海曙城投247,968.19万元债权和应收赛格特公司86,417.92万元债权等3笔其他应收款(以下简称“债权资产组”)所组成的资产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本次交易方式对于评估的影响分析

  根据甬国资产[2018]32号《关于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项的批复》,为简化交易程序、降低本次交易成本,同意宁波富达在公开挂牌前,将所持宁房公司74.87%股权、赛格特公司60.00%股权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城投置业;同时,宁波富达对城投置业进行现金增资190,000.00万元,城投置业对海曙城投现金增资190,000.00万元,海曙城投将获取的增资金额全部用于偿还所欠宁波富达债务。上述股权划转、现金增资及偿还债务完成后,交易标的为宁波富达所持城投置业100%股权和应收城投置业、海曙城投、赛格特公司合计359,937.09万元债权。

  1、现金增资对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的影响

  宁波富达对城投置业现金增资190,000.00 万元,城投置业对海曙城投现金增资190,000.00 万元后,城投置业合并口径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增加190,000.00万元。由于城投置业为宁波富达100%全资子公司,根据评估后的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组价值的评估方法,此资产组评估值也相应增加190,000.00万元,即从原来的-153,258.12增加至36,741.88万元。

  2、偿还债务对债权评估值的影响

  由于海曙城投将获取的增资金额全部用于偿还所欠宁波富达债务,基于评估基准日宁波富达应收的债权资产组的账面余额将减少190,000.00万元,因而债权资产组的评估价值亦随之减少190,000.00万元,即从原来的549,937.09减少至359,937.09万元。

  综上所述,完成现金增资及偿还债务后,标的资产中,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组评估值将增加190,000.00万元,债权资产组评估值将减少190,000.00万元,标的资产合计评估值依然为396,678.97万元,对标的资产整体评估值不产生影响。

  二、是否相应调整交易作价

  鉴于后续股权划转、现金增资及偿还债务实施完毕后对标的资产整体评估值不产生影响,本次交易作价依据亦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转让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在报告书“第五节 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之“五、其他应收款评估说明”中对本次交易中股权划转、现金增资及偿还债务对标的资产整体评估值是否产生影响及是否调整交易作价的情形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评估师认为:经股权划转、现金增资及偿还债务后,对委估资产组整体评估值不产生影响,也无需调整交易作价。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股权划转、现金增资及偿还债务后,标的资产中长期股权投资资产组评估值将增加190,000.00万元,债权资产组评估值将减少190,000.00万元,标的资产合计评估值依然为396,678.97万元,对标的资产整体评估值不产生影响。因此本次交易作价依据未发生变化,也无需调整交易作价。

  4、草案显示,如在公开挂牌规定报名时间结束前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宁波市国资委将明确宁波富达控股股东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之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受让标的资产,以确保本次挂牌转让的成功。请公司补充披露:(1)参与挂牌转让的受让方条件;(2)宁波市国资委是否已指定企业参与受让。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参与挂牌转让的受让方条件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四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作?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根据宁波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受让方的资格条件可以包括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受让方一般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经营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关联方不得参与本次标的资产的公开挂牌转让。

  同时,鉴于本次交易价格较高,且受让方除受让相关标的公司股权外亦需一次性承接相关债权并作为交易对价在一年内偿付,符合上述要求且有意愿接受该等交易条件的受让方均可参与挂牌转让。

  综上所述,上述受让方条件未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符合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宁波市国资委是否已指定企业参与受让

  根据宁国市国资委批复,为确保本次交易成功,若在规定报名时间结束前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同意安排宁波富达控股股东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之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受让标的资产。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相关议案、宁波市国资委核准评估报告、标的资产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等。鉴于本次交易尚未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为此宁波市国资委尚未指定企业参与受让。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之“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中对参与挂牌转让的受让方条件、宁波市国资委是否已指定企业参与受让等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认为:本次交易设置的受让方条件符合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宁波市国资委尚未指定交易对手参与受让。

  5.草案显示,交易价款采取分期支付,并在《资产出售协议》生效日起一年内付清。请公司补充披露:(1)交易对价支付前,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是否继续计息,利率水平及是否调整;(2)如不继续计息,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利益。请财务顾问及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交易对价支付前,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是否继续计息,利率水平及是否调整

  自评估基准日至本次交易对价支付前,以标的资产交割日为分界点分为过渡期(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和交易价款支付期(标的资产交割日至交易对价支付完成日)。

  过渡期间,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继续存在的资金拆借将延续原借款协议约定,按统借统贷方式,以上市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利率进行结算,资金拆借的利息计算方式未进行调整。在资产交割日,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将就过渡期间产生新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完成本金及资金成本的支付事项。

  标的资产完成交割后,宁波富达对标的公司其他应收款转移至交易对方,上市公司不再享有相应债权,且在资产交割日与标的公司就债权债务完成清算。

  本次标的资产交易对价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具体支付计划如下:

  ■

  为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在交易价款支付期,交易对方在向宁波富达支付上述转让价款的同时,应向宁波富达支付剩余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包含该期转让价款)自上一期转让价款支付之日(含当日)至该期转让价款支付之日(不含当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产生的相应利息。

  若交易对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交易对方将按照延期支付金额的5%。×延期天数向宁波富达支付滞纳金;若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一年,交易对方依然存在未支付转让价款情形,上市公司将无偿收回城投置业100%股权,交易对方应收标的公司相关债权自动解除,前期支付标的资产转让款概不退还。

  二、如不继续计息,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利益

  交易对价支付前,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按照原借款协议继续计息,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在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债权标的资产的整体情况”中对本次交易对价支付前,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是否继续计息,利率水平是否调整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认为:交易对价支付前以标的资产交割日为分界点分为过渡期和交易价款支付期。过渡期内,宁波富达对标的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按照原借款协议约定的资金成本进行核算,资金拆借的利率未进行调整。标的资产完成交割后,宁波富达对标的公司其他应收款转移至交易对方,上市公司不再享有相应债权,且在资产交割日与标的公司就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因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6.请公司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判断本次资产出售的出表日期,以及对公司 2018 年损益的影响金额。请财务顾问及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公司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判断本次资产出售的出表日期,以及对公司 2018 年损益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资产出售的出表日期

  2018年7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相关议案;后续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相关议案、宁波市国资委核准评估报告、标的资产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等,预计2018年底之前能够履行完毕上述所有程序,完成标的资产交割。

  (二)对公司2018年损益的影响金额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就期间损益安排如下: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均由交易对方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为上市公司带来的损益并不因为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损益而受影响。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D-0017号《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评估值为396,678.97万元。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假定本次交易在2018年底之前实施完毕,且交易价格与评估值保持一致,基于上述假设,本次交易对宁波富达合并报表损益影响金额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

  从上表可知,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完毕后,宁波富达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将增加34,512.31万元。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预计在2018年底之前实施完毕,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损益产生积极影响,增厚净利润34,512.31万元,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回复并予以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8-038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宁波富达,股票代码:600724)

  将于2018年8月24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宁波富达;证券代码:600724)已于2018年5月3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并于同日发布了《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1);经公司申请并于2018年6月2日披露了《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3)和于2018年7月3日披露了《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延期复牌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6)。停牌期间,公司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7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于2018年7月31日披露了《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草案)暨公司股票暂不复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1)及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2018年8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87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述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与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并对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有关回复及修订后的重组相关文件等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内容。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8月24日(星期五)开市起恢复交易。

  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公司将于股票复牌后继续推进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正式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4日

  股票代码:600724          股票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8-039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近日收到监事葛超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葛超美先生因退休请求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葛超美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监事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尽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补选新的监事。

  公司监事会对葛超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8-040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8月22日在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4人,实际出席4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及其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童丽丽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补选公司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公司现任监事葛超美先生因退休提出辞职申请,监事会同意其申请。经公司股东宁波市银河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推荐,九届七次监事会审议,拟补选张波先生为公司九届监事会监事,报下次股东大会批准。张波先生简历附后。

  公司监事会对葛超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表决情况 :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候选人简历

  张波:男,1967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助理经济师。历任:工行舟山市分行岱山支行长河分理处主任,工行舟山普陀山支行行长,工行舟山分行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工行舟山分行结算与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工行宁波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宁波市银河综合服务管理中心董事长。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8月24日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2018-041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9月1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9月10日   9点30 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太平洋大酒店环球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9月10日

  至2018年9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1-15项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7月27日召开的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第16项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7月1日召开的九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第17项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8月22日召开的九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时登载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的、加盖法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二)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号码:0574-83860986)。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信函、传真以 2018 年9 月7日(含该日)前公司收到为准。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点: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8号建设大厦18楼1803室

  邮编:315000                联系人:赵立明、施亚琴

  电话:0574-87647859        传真:0574-83860986

  (四)登记时间:

  2018年9月4日--7日工作时间(8:30~17:00)

  六、 其他事项

  (一)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1、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3、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4、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5、公司将结合会议现场的表决结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在2018年9月10日下午15:00时收市后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告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为期1天,与会股东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

  2、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并届时参会。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宁波富达九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宁波富达九届八次董事会决议、

  宁波富达九届七次监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9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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