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8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3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自2018年8月27日起(含该日)至2018年9月6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敬请投资者留意,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4 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
官方网址:www.xyamc.com
5.1.2 场外代销机构
机构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刑敏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站:www.tf.cn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3、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xyamc.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4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18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发布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17时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8月27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联系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 021-20892078
邮政编码: 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service@xyamc.com
网站: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一) 关于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 关于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三) 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 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和赎回费,并相应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招募说明书届时也将在最近一期公告的版本中予以相应更新。
本次调整基金费率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关于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一、声明
1、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6年8月17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调整本基金管理费和赎回费,并相应修改本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招募说明书届时也将在最近一期公告的版本中予以相应更新。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调整基金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0.6%调整为0.3%。
2、调整基金赎回费:调整后本基金的赎回费为,
■
3、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率与赎回费率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1)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原表述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对应基金合同正文修订内容进行修改。
2、招募说明书修改内容
(1)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表述为: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
修改为: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
(2)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对应基金合同正文修订内容进行修改。
(3)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对应基金合同正文修订内容进行修改。
附件三:
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