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8-05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8月21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8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6人(其中,董事张旸先生、陈星题 先生,独立董事李映照先生、吴树阶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针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针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8-052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8年8月23日,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8月13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的监事3名。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余红英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事项。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针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934,068,732.4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针对该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8-053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 8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和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董事会本次审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投入金额的相关事宜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投入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于2017年5月5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17年5月22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12月4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18年6月13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37号)。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5,1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元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计划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自筹资金解决。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336,263,73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46元,募集资金总额1,835,999,987.6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05,950,187.82元。本次非公开发行配售结果符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37号)、公司发送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和《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亚会A验字【2018】0007号验资报告。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投项目的总投资额,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具体内容如下:
单位:元
■
二、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投入符合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的规定,相关程序已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
三、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8-05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 8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37号)核准,公司于2018年8月非公开发行336,263,73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46元,募集资金总额1,835,999,987.6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05,950,187.8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亚会A验字【2018】000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营业部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三、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公司作为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实施的授权人及唯一权益持有人,应当确保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立丰、胡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要开立网上银行,进行网银转账。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8-05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 8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437,511,687.82元人民币向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格林美”)进行增资,用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37号)核准,公司于2018年8月非公开发行336,263,73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46元,募集资金总额1,835,999,987.6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05,950,187.8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亚会A验字【2018】000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本次增资计划概述
因本次募投项目中绿色拆解循环再造车用动力电池包项目、循环再造动力电池用三元材料项目(3万吨/年)和循环再造动力三元材料用前驱体原料项目(6万吨/年)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公司结合募集资金实际到账情况及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1,437,511,687.82元以增资方式投入荆门格林美。本次增资完成后荆门格林美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注册资本:445,754.965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04日
注册地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3号
经营范围: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与综合循环利用;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及其它含镍、含镉、含铜、含锌电子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超细粉体材料、高能电池材料、电子新材料及其产品、有色金属及其化工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与开发;技术与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其他许可项目);环境服务、环境咨询,市政给排水、污水及工业废水处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管理;稀贵金属、稀散金属、稀土、废旧五金电器、废塑料、废渣、废泥的循环利用;液晶面板的综合利用,铟及其工业用盐的回收;粗铜、粗锡的生产与销售;塑木型材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工业用钠盐、锌盐、锰盐、铵盐的回收、生产与销售;液氨、硫酸、盐酸、氢氧化钠、过氧化氢、乙炔、氮气、硫酸钴、硫酸镍、氢气(储存)、次氯化钠、氯气(票面)、氯酸钠、硫磺、四氯乙烯、煤油、油漆、漂白粉、柴油、工业酒精、硫化钠、硫化铵、过硫酸钠、氟化钠、亚硫酸钠、二氧化碳批发仓储;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荆门格林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时还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稳步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开展和顺利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荆门格林美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以增资的形式投入荆门格林美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国信证券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荆门格林美进行增资。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8-05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8月23日,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934,068,732.45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37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4名特定对象共发行336,263,73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5.46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835,999,987.6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805,950,187.8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8月23日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亚会A验字(2018)0007号)。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格林美”)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95,1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1)绿色拆解循环再造车用动力电池包项目;(2)循环再造动力三元材料用前驱体原料项目(6 万吨/年);(3)循环再造动力电池用三元材料项目(3 万吨/年);(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具体项目及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计划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自筹资金解决。
若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截至2018年7月31日,公司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为934,068,732.45元,公司拟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为934,068,732.45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截至2018年7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亚会A核字(2018)0039号)。
四、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利益需要。为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934,068,732.4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公司经自查后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934,068,732.45元,此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3)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4)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34,068,732.4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934,068,732.4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已经亚太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格林美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5、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格林美公司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格林美公司截止2018年7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