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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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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甲方董事会改选当日,前述所述实物和资料将变为由乙方指派的人员管理,不再由甲方与乙方成立的工作组共管;前述所述甲方与乙方成立的工作组自动解散。届时,相关方所指派的人员应签订书面交接文件予以确认。

  (3)上述交付的文件、资料不包括甲方的商标以及生产、经营的许可、批准文件。各方确认,一方在未来持续经营过程中如需正当合理使用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原件),该等原件留存另一方的情况下,另一方应无条件提供协助。

  7、过渡期及期间损益的处理

  (1)除前述甲方2017年度的利润分配共计人民币1,333.40万元外,置出资产在过渡期运营所产生的收益和亏损均由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享有或承担,不影响置出资产的交易作价。

  (2)置入资产在过渡期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由甲方享有。置入资产在过渡期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乙方按照其持股比例分别承担,并以现金方式向康恒环境补足。

  8、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1)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由甲方新老股东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甲方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2)乙方同意,康恒环境本次交易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系置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一部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在置入资产交割日前将促使康恒环境不进行利润分配。该等滚存未分配利润在置入资产交割日后由甲方享有。

  9、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人员安置

  (1)甲方截至资产交割日全部员工随资产转移至四通陶瓷。由此产生的员工安置的所有费用,均由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承担。

  (2)甲方(包括本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内退职工、离退休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借调或借用职工等)的劳动关系、组织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党团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其他依法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以及甲方与员工之间存在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约定、安排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均按丙方的指示由四通陶瓷及其分公司(如有)继受。原有劳动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的条款继续履行,员工工龄连续计算,薪酬待遇不变;四通陶瓷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对员工进行合理安置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3)因置出资产交割日前相关事项而导致的甲方(包括本部及其分支机构)与其员工之间全部已有或潜在的任何劳动纠纷、置出资产交割日前甲方(包括本部及其分支机构)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支付的经济赔偿金,或甲方(包括本部及其分支机构)未为员工缴纳或足额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而引起的有关补偿或赔偿事宜,以及可能存在的行政处罚事宜,均由四通陶瓷及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如因该等事项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四通陶瓷及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作出全额且及时的现金赔偿。置出资产取得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该等款项,丙方及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10、税费

  除另有约定外,因签订和履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税费、股份过户费、印花税等),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在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中,置出资产交割所产生的任何税费先由甲方予以支付,但若甲方因缴纳该等税费导致留存在甲方的现金于资产交割日不足人民币0.4亿元,不足部分应由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根据上述原则,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需在甲方缴纳相关税费后的20日内以现金方式补偿甲方。置出资产取得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该等款项,丙方及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11、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除另有约定的条款外,《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自各方签署后成立,并在如下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各方完成《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签署。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己经按照《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之规定,经《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各方相关主体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等审议通过。

  (3)甲方股东大会同意磐信昱然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甲方股份。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有权机关的审批(如需)。

  (6)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定、发布、颁布、实施或通过会导致任何协议所拟议之交易不合法或限制或禁止协议所拟议之交易的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

  (7)不存在针对任何《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任意一方的法律程序或诉讼,并且该等法律程序或诉讼会对本次交易的条款造成重大改变,或致使本次交易的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法,且该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如担保措施)消除或抵消上述法律程序或诉讼对本次交易的不利影响。

  12、陈述与保证

  (1)甲方就《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并于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签订并履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除《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外,甲方已依法取得签署并全面履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必需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3)甲方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履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义务:(i)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并且(ii)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4)甲方向乙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文件及数据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甲方是置出资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对置出资产有完整、有效的处分权;该等资产权属清晰,交割前置出资产上不存在任何其他质押、抵押、冻结、司法查封或其他任何限制置出资产转让的情形;交割前其对置出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没有侵犯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利;

  6)据甲方所知,就瓷土采矿承包经营权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7)除已对外披露外,甲方不存在重大劳动纠纷、诉讼或仲裁;据甲方所知,亦无潜在的重大劳动纠纷、诉讼或仲裁;除已对外披露的债务(包括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式出具的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外,甲方不存在其他重大负债及或有负债;就置出资产中涉及的相关负债的转让征得其债权人同意,确保置出资产的置出不存在任何障碍并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置出资产的交割。

  8)截至《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四通股份的职工安置方案已经得到其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9)自《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起,置出资产不存在置出的任何障碍;

  10)甲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文件,负责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批手续,并协助办理任何与本协议其他方有关的审批或申请程序;

  11)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自《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得协商或/和签订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目的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目的实现的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12)甲方在《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2)乙方就《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乙方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并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除《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外,乙方已依法取得签署并全面履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必需的全部内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

  3)乙方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履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义务:(i)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且(ii)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4)乙方向甲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文件及数据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乙方合法持有且有权转让置入资产,置入资产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置入资产转让的情形;

  6)乙方已经依法履行对康恒环境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7)乙方承诺,自置入资产交割日起,置入资产变更登记在甲方名下之前业已存在的任何担保、诉讼、仲裁以及违反相关环保、税务、土地、房屋、产品质量、人身侵害、知识产权、劳动及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因担保、诉讼及纠纷、行政处罚等事项而需向任何政府机构或第三方主体支付或承担任何债务、税款、罚款及罚息、滞纳金、利息、支出、费用、成本、缴纳、补缴、追缴、赔偿或补偿等以及任何其他负债、责任和损失等,并且未在置入资产财务报表体现的,均由乙方全额承担;若发生上述款项由甲方先行垫付情况,乙方应当在该等垫付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偿还;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不得对置入资产进行再次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

  9)如因乙方中个别股东的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手续)致使该股东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象资格的相关规定,无法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象参与本次交易的,该股东承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交易且同意甲方有权在本次交易实施前(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取得审核通过的批复文件后)单方终止该股东作为交易对象参与本次交易,该股东承诺配合本次交易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如康恒环境已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股东放弃就本次交易涉及康恒环境股权转让事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同意置出资产转让予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对价及处置安排等);

  10)乙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文件,负责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批手续,为本次交易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尽最大程度努力,并协助办理任何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其他方有关的审批或申请程序;

  11)乙方同意,康恒环境本次交易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系置入资产的评估价值的一部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在置入资产交割日前将促使康恒环境不进行利润分配。该等滚存未分配利润在置入资产交割日后由甲方享有;

  12)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自《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不得协商或/和签订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目的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目的实现的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13)乙方在《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3)丙方就《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丙方有权签订并履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并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丙方签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履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义务:(i)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且(ii)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3)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承诺办理承接置出资产的全部手续;并负责赔偿由于未能及时办理置出资产转移手续而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或责任(如有);

  4)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已经充分知悉置出资产的一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置出资产目前存在或因置出前已发生的事由潜在存在的瑕疵),保证依照《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对置出资产进行接收,并确保不会因接收的置出资产存在任何瑕疵或其他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原因向甲方或乙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5)自置出资产交割日起,置出资产在交付至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之前业已存在的任何担保、诉讼、仲裁以及违反相关环保、税务、土地、房屋、产品质量、人身侵害、知识产权、劳动及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因担保、诉讼及纠纷、行政处罚等事项而需向任何政府机构或第三方主体支付或承担任何债务、税款、罚款及罚息、滞纳金、利息、支出、费用、成本、缴纳、补缴、追缴、赔偿或补偿等以及任何其他负债、责任和损失等,并且未在置出资产财务报表体现的,均由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全额承担;若发生上述款项由甲方先行垫付情况,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当在该等垫付发生且甲方向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提供垫付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予以偿还;

  6)若因实施本次交易之原因,甲方截至置出资产交割日已取得的政府补助被有权政府部门收回的,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当在政府部门收回政府补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偿,置出资产取得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该等款项,丙方及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7)就瓷土采矿承包经营权,如出现基于资产交割日之前的情形或行为或因为本次交易而导致甲方在资产交割日后产生的负债或或有负债,且导致甲方基于上述负债或或有负债承担了任何责任和义务,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促使潮州市广展通瓷业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对甲方予以全额补偿,如未能补偿,丙方及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8)丙方合法持有且有权转让标的股份,于标的股份交割前,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标的股份转让的情形;

  9)就标的股份,丙方已经依法履行对甲方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10)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自《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起,丙方不得协商或/和签订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目的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目的实现的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11)丙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文件,负责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批手续,并协助办理任何与《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其他方有关的审批或申请程序;

  12)丙方承诺,丙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前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新增股份发行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丙方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限内,丙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前所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份或配股等除权事项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如果届时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规定,丙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的最新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执行

  13)丙方在《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4)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全面实施,各方共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为获得有关审批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核准等,包括但不限于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准、就新增股份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等,各方应共同负责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需的报批手续。自《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尽快准备并向审批机关提供报批所需之一切文件,以便尽早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同意,自《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能够按协议之约定全面实施。

  2)甲方的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新增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且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拟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名下次日提交辞呈。甲方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变更上市公司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改选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13、违约责任

  (1)《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因法律或政策限制,或因甲方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或因政府主管部门及/或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行业主管部门(如有)、上交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未能批准或核准等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则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3)除各方另有约定,因甲方和/或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置出资产交割日晚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0个工作日,则每延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拟置出资产交易价格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且该项滞纳金支付义务归属拟置出资产,最终由标的子公司、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方式实际承担,置出资产取得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该等款项,丙方及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任一乙方的原因导致置入资产交割日晚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0个工作日,则每延迟一日,甲方和/或丙方有权要求该违约乙方(其他守约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任何连带责任)支付相当于拟置入资产交易价格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且该项滞纳金权利归属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实际享有)。

  (4)除各方另有约定,因甲方和/或丙方的原因导致新增股份交割日晚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0个工作日,则每延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之间的差额部分交易价格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且该项滞纳金支付义务归属拟置出资产,最终由丙方和/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以现金方式实际承担,并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疑义,置出资产取得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该等款项,丙方及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5)除各方另有约定,因丙方的原因导致完成办理将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拟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名下的全部手续的时间晚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0个工作日,则每延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份交易价格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且该项滞纳金支付义务归属拟置出资产,最终由丙方以现金方式实际承担,并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疑义,置出资产取得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该等款项,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6)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券商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违约一方应在收到守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如延期支付,则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付)。

  14、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除另有约定的条款外,《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自各方签署后成立,并在协议所述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2)《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终止:

  1)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

  2)在资产交割日之前,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不能实施;

  3)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违约方索赔。

  4)若至2019年6月30日,《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未能得到满足,且各方未就延期及修订本次交易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则本次交易自行终止。如非因一方或多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先决条件(无论是一项、多项或全部)未能得到满足,则各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所支付之费用及成本,且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5)如果甲方、甲方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因存在内幕交易或其他原因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导致或可合理预见将导致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作出不予核准(批准)的决定或实质性延迟该项核准(批准)决定的出具,则乙方有权终止《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6)如果康恒环境、康恒环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因存在内幕交易或其他原因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导致或可合理预见将导致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作出不予核准(批准)的决定或实质性延迟该项核准(批准)决定的出具,则甲方有权终止《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7)各方在协议中做出的陈述和保证在重大方面存在虚假、误导或遗漏,或者各方实质性违反在《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做出的承诺,则守约方有权终止《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合同主体:四通股份(作为“甲方”)与康恒环境全体股东(作为“乙方”,包括磐信昱然、龙吉生、朱晓平、卓群环保、康驭投资、祺川投资、康穗投资、李剑云、李舒放、张灵、高宏)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签订时间:2018年8月22日

  2、盈利预测及补偿

  (1)补偿期间及补偿义务人

  1)盈利预测及补偿期间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

  若康恒环境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则业绩承诺期将相应顺延并由各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原则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2)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为:磐信昱然、龙吉生、朱晓平、卓群环保、康驭投资、祺川投资、康穗投资、李剑云、李舒放、张灵、高宏。

  (2)业绩承诺

  乙方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康恒环境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0万元、70,000万元、90,700万元。如果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盈利预测承诺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3)实际扣非净利润的确定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甲方进行年度审计,并对康恒环境当期实际扣非净利润予以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4)补偿措施

  1)若在业绩承诺期任一会计年度末,截至当期期末的累积实际扣非净利润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则甲方应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乙方当年合计需补偿的金额,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当期乙方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扣非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限内各年的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2)乙方接到书面通知后,优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甲方股份进行股份补偿(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受让取得的甲方1,333.40万股股票除外),当股份补偿总数达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后,不足部分,可以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计算应当补偿股份数量非整数时,按照尾数进一原则处理。

  当期应当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实际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3)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比例由各补偿义务人按照本次交易前各自持有康恒环境的持股比例确定,且乙方之间就前述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相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4)业绩承诺期内,每年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如依据上文列示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为负数或零,则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5)若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息等事项,与乙方应补偿股份相对应的新增股份或利益,随乙方应补偿的股份一并补偿给甲方。补偿按以下公式计算:

  ①如甲方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补偿股份数调整为:调整前补偿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

  ②如甲方实施分红派息,乙方取得的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股利应返还给甲方,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补偿义务人收到的现金分配总额(税前)÷补偿义务人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量(包括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以及转增、送股新增的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

  3、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的减值测试及补偿

  (1)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乙方已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如有)后,各方应共同协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康恒环境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公告前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30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置入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现金金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如在业绩承诺期内甲方有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息等事项,该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则乙方将另行补偿。另需补偿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减值测试应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总金额。

  减值测试应补偿的金额应由乙方优先以股份进行另行补偿。另行进行补偿的股份数量=减值测试应补偿的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2)若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息等事项,与乙方应补偿股份相对应的新增股份或利益,随乙方应补偿的股份一并补偿给甲方。补偿按以下公式计算:

  1)如甲方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调整为:调整前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2)如甲方实施分红派息,乙方取得的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股利应返还给甲方,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补偿义务人收到的现金分配总额(税前)÷补偿义务人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量(包括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以及转增、送股新增的股份)×减值测试补偿的股份数量。

  (3)在任何情况下,业绩承诺补偿和标的资产减值补偿的总额,不应超过乙方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乙方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承担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义务的比例由各补偿义务人按照本次交易前各自持有康恒环境的持股比例确定且乙方之间就前述承担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义务相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4)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剔除业绩承诺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4、补偿的实施

  (1)若乙方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须向甲方进行股份补偿的,甲方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或《减值测试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确定各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股份回购并注销的方案,甲方届时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后30日内,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并尽快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如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补偿股份回购事宜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则应遵照执行)。

  (2)乙方应根据四通股份的要求,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并配合四通股份办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应补偿股份回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四通股份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

  (3)自各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回购并完成注销前,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4)若乙方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需进一步向甲方进行现金补偿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相应的补偿现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生效、变更及终止

  (1)《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2)《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为《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附属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如《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进行修改,《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亦应相应进行修改。如《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亦应解除或失效。

  (3)《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自乙方履行完毕《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全部补偿义务之日或者各方一致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终止。

  (4)《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变更须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各方同意,如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对协议约定另有要求的,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各方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协商调整《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具体约定。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合同主体:康恒环境全体股东(作为“甲方”,包括磐信昱然、龙吉生、朱晓平、卓群环保、康驭投资、祺川投资、康穗投资、李剑云、李舒放、张灵、高宏)与四通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乙方”,包括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签订时间:2018年8月22日。

  2、转让标的

  作为本次交易的组成部分,乙方将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安排并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转让四通股份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合计1,333.40万股,占本次交易前四通股份总股本的5%,其中:(1)蔡镇城向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转让2,171,173股;(2)蔡镇茂向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转让2,165,077股;(3)李维香向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转让2,165,077股;(4)蔡镇锋向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转让2,165,077股;(5)蔡镇通向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转让2,165,077股;(6)蔡镇煌向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转让2,165,077股;(7)蔡怿旬向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转让168,721股;(8)蔡怿烁向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转让168,721股;甲方同意由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作为标的股份的转让对价,甲方同意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置出资产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为简化交割程序,甲方同意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置出资产由四通股份直接过户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

  自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名下之日期间,若四通股份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的,则乙方取得的对应于标的股份部分的新增加股份应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过户给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

  3、标的股份过户

  各方同意,将按照《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安排并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办理交割手续。乙方应在置入资产过户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将标的股份登记至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名下的全部手续。甲方应促使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应予以相互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4、标的股份锁定期

  自标的股份于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对外转让。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四通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持有四通股份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四通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数量计算)。

  5、相关税费

  除另有约定外,因签订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税费、股份过户费、印花税等),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在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中,置出资产交割所产生的任何税费先由四通股份予以支付,但若四通股份因缴纳该等税费导致留存在四通股份的现金于资产交割日不足人民币0.4亿元,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和/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根据上述原则,乙方和/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需在四通股份缴纳相关税费后的20日内以现金方式补偿四通股份,置出资产取得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该等款项,乙方及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6、陈述与保证

  (1)甲方就《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甲方有权签订并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并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股份转让协议》;

  2)除《股份转让协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规定的相关程序外,甲方已依法取得签署并全面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必需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股份转让协议》;

  3)甲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义务:(i)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且(ii)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4)甲方向乙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文件及数据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甲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文件,配合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批手续,并协助办理任何与《股份转让协议》其他方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审批或申请程序;

  6)甲方在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2)乙方就本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乙方有权签订并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并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股份转让协议》;

  2)乙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义务:(i)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且(ii)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3)乙方于此确认,若其指定的第三方将作为《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所约定的拟置出资产承接方,该第三方同意作为乙方指定的拟置出资产的承接方,认可《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各项安排,并同意承担《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拟置出资产承接方所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及承诺。

  4)乙方和/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已经充分知悉拟置出资产的一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置出资产目前存在或因置出前已发生的事由潜在存在的瑕疵),保证依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对拟置出资产进行接收,并确保不会因接收的拟置出资产存在任何瑕疵或其他与拟置出资产相关的原因向甲方或四通股份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5)乙方向甲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文件及数据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乙方合法持有且有权转让标的股份,于标的股份交割前,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标的股份转让的情形;

  7)就标的股份,乙方已经依法履行对四通股份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8)未经甲方、甲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书面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不得协商或/和签订与《股份转让协议》的目的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本协议目的实现的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9)乙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文件,负责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批手续,并协助办理任何与《股份转让协议》其他方有关的审批或申请程序;

  10)乙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7、违约责任

  (1)《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除各方另有约定,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交割日晚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0个工作日,则每延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份交易价格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且该项滞纳金支付义务归属拟置出资产,最终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实际承担,并承担连带责任,置出资产取得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该等款项,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8、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股份转让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2)《股份转让协议》以《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为前提及生效条件。

  (3)《股份转让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终止:

  1)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

  2)《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有效终止。

  (4)《股份转让协议》未约定的事项,适用《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如《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股份转让协议》亦应解除或失效。如《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进行修改涉及《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内容,《股份转让协议》亦应相应进行修改。

  三、本次权益变动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及进展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支付对价的资产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审字(2018)02114号《审计报告》,康恒环境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三)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坤元评估出具的坤元评报〔2018〕405号评估报告,以2018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坤元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拟置入资产进行评估。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3月31日,拟置入资产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74,700.92万元,收益法评估值为850,005.94万元,较其账面价值增值675,305.02万元,增值率386.55%;市场法评估价值为940,100.00万元,较其账面价值增值765,399.08万元,增值率为438.12%。

  本次评估最终选取收益法估值作为评估结果,即拟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850,005.94万元。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权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涉及股权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事项。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所取得的股份为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转让的存量股。

  (一)本次拟认购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不涉及股权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事项。就本次权益变动中所取得的股份锁定期,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股份锁定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将主动向上市公司申报本人/本企业直接持有的本次交易中认购的股份变动情况。

  二、本人/本企业在通过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于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本人/本企业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

  三、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四、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若本人/本企业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上述锁定期将延长至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为避免疑义,本人/本企业承诺,若《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期发生顺延的,本次交易各方将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确认进一步延长上述锁定期事宜。

  五、本人/本企业同意并承诺,上述的股份锁定期安排不影响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的实施,即本人/本企业如需进行股份补偿时,上市公司有权提前解除本人/本企业相应数量股份的锁定,专门用于进行利润补偿。

  六、如前述关于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承诺与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七、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拟受让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及一致行动人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分别向新设合伙企业转让1,333.40万股四通股份股票。其中存在的权利限制的情形如下:

  ■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蔡镇煌分别向交易对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转让2,165,077股、2,165,077股、2,165,077股、2,165,077股、2,165,077股;于该上市公司1,333.40万股股票交割前,该上市公司1,333.40万股股票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其持有的康恒环境股权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同时,以其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取得的拟置出资产受让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的对应数量的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现金,不存在权益变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日用陶瓷、卫生陶瓷、艺术陶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原有盈利能力较弱的陶瓷资产置出,同时置入行业前景良好、竞争优势突出、盈利能力较强的垃圾焚烧发电业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康恒环境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转型为固废处置领域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主要业务涵盖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及运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EPC总承包,以及垃圾焚烧发电关键设备的研发、集成和销售。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持续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均得到提升,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及调整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12个月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其他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敦促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如果未来12个月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的资产及业务进行上述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敦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龙吉生为康恒环境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朱晓平为董事、首席运营官。龙吉生、朱晓平深耕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在公司运营和治理等均具备较为丰富的经验,具备管理和经营康恒环境的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康恒环境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恒环境及其子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经营实体。上市公司将根据主营业务变更的情况,相应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聘请具有丰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人士作为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进入董事会开展工作;聘请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士作为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进入监事会开展工作;聘请包括康恒环境目前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合格胜任能力的人士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调整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不存在可能阻碍本次交易的条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取得上市公司权益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修改的计划

  根据《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及四通股份于2018年8月17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四通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及其一致行动人蔡镇煌、蔡怿旬和蔡怿烁就拟置出资产的人员安置达成如下方案:

  “根据置出资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指示,上市公司的全部员工随资产同时转移至广东四通陶瓷有限公司。由此产生的员工安置的所有费用,均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

  公司(包括本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员工(指截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的全部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内退职工、离退休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借调或借用职工等,下同)的劳动关系、组织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党团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他依法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以及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约定、安排和权利义务等事项由广东四通陶瓷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如有)继受。原有劳动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的条款继续履行,员工工龄连续计算,薪酬待遇不变;广东四通陶瓷有限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对员工进行合理安置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12个月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敦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上市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3、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7、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筹划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敦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龙吉生与朱晓平系康恒环境核心管理层股东,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为确保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特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违法干预上市公司上述人事任免;

  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兼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3、保证上市公司在劳动、人事管理体系方面独立于本人。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及住所,并独立于本人;

  2、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三)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规范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四)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经营业务方面能够独立运作;

  2、保证除合法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

  3、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共用同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兼职及领取报酬。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龙吉生、朱晓平、康穗投资、康驭投资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龙吉生、朱晓平、康穗投资、康驭投资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亦不存在同业竞争。作为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层股东,龙吉生、朱晓平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未从事与康恒环境的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康恒环境的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二、如康恒环境认定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康恒环境的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停止经营相关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竞争的业务纳入康恒环境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相关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与康恒环境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康恒环境的利益。

  三、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康恒环境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部补偿。本承诺在康恒环境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人作为康恒环境核心管理层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本次交易完成之后,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遵守本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在上市公司审议是否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

  三、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企业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将采取停止经营相关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竞争的业务纳入上市公司的方式,或者采取将相关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四、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上市公司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实际损失,本人将予以全额赔偿。”

  三、关联交易情况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置出资产的受让方为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磐信昱然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龙吉生、朱晓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康穗投资、康驭投资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3.14%的股份,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潜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康恒环境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康恒环境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将与龙吉生、朱晓平、康穗投资、康驭投资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经营相关关联交易。为了减少和规范康恒环境与上市公司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龙吉生、朱晓平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为了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二、本人保证本人以及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以下统称“本人的关联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三、如果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的关联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签订的各项关联协议;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五、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资产,亦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本人将向上市公司作出充分的赔偿或补偿。

  上述承诺在本人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或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除本次交易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存在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权益变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上市公司为本次权益变动停牌之日(2018年5月24日)前6个月内,权益变动人不存在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行为。

  二、权益变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上市公司为本次权益变动停牌之日(2018年5月24日)前6个月内,权益变动人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四通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三)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相关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的重大交易情况的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龙吉生、朱晓平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龙吉生、朱晓平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龙吉生、朱晓平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函;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一)四通股份与磐信昱然等11名交易对方、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十二)四通股份与磐信昱然等11名交易对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十三)磐信昱然等11名交易对方与蔡镇城、蔡镇茂、李维香、蔡镇锋、蔡镇通、蔡镇煌、蔡怿旬、蔡怿烁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火车站区南片B11-4-1地块

  联系电话:0768-2972746

  传真:0768-2971228

  联系人:蔡怿旬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龙吉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晓平

  上海康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龙吉生

  上海康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龙吉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龙吉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晓平

  上海康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龙吉生

  上海康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龙吉生

  年    月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

  龙吉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朱晓平

  上海康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龙吉生

  上海康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龙吉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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