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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49号和【2018】50号),分别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对公司董事长车成聚先生、董事会秘书祝振茂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你公司2017年购买了理财产品,如母公司购买农业银行“金钥匙·安心快线”天天利滚利产品,全年累计金额209.02亿元,占公司2016年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355.11%。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累计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披露。
你公司2017年7月3日发布《2017年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公告》,称第一大股东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部分被质押,用途为质押贷款。根据质押合同,其股份质押系为其他贷款提供担保。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且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措施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报告上报我局,并于40日内对上述事项进行改正。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车成聚、祝振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近期,我局对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公司2017年购买了理财产品,如母公司购买农业银行“金钥匙·安心快线”天天利滚利产品,全年累计金额209.02亿元,占公司2016年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355.11%。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累计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披露。
公司2017年7月3日发布《2017年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公告》,称第一大股东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部分被质押,用途为质押贷款。根据质押合同,其股份质押系为其他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且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车成聚作为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祝振茂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障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传达,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整改。公司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 对《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好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秘书祝振茂表示,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上报整改报告,加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