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收到新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豫1523执657号、(2017)豫1523执658号执行裁定书,就京裕(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裕投资”)、北京京富融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富融源”)、银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高投资”)关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纠纷一案作出裁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 年9月18日,因京裕投资及银高投资均未按照《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缴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股款,构成违约,公司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京裕投资及其普通合伙人京富融源、银高投资提起民事诉讼。
2014年7月,公司收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1号)。
根据有关规定,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民事判决书》(【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0号)及《民事判决书》(【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1号)均已生效,而被告京裕投资及京富融源、银高投资均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就上述两个案件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14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两份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立案。
上述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公告。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2017)豫1523执657号执行裁定书
(1)主要内容
申请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京裕(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富融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新县人民法院于 2017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新县人民法院经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京裕(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富融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发现京裕(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富融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京裕(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富融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没有经营且无经营场所,确认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京裕(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富融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用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2)裁定结果
经查询,被执行人京裕(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富融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相关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3执65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新县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2017)豫1523执658号执行裁定书
(1)主要内容
申请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新县人民法院于 2017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新县人民法院经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发现银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银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没有经营且无经营场所,确认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用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2)裁定结果
经查询,被执行人银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相关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3执65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新县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到执行裁定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没有影响,公司将对上述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2017)豫1523执657号执行裁定书
2.(2017)豫1523执658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