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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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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业绩比较基准为“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应条款。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原业绩比较基准: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0%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修改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到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相关条款,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2018年8月24日起本基金将采用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时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生效。

  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今后发布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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