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请求变更的基本情况
近日,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送达的《DP20160327号工程建设合同争议案变更请求受理通知及变更仲裁请求申请。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联慧”)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
二、有关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已在2016年5月20日披露了仲裁受理情况,详见《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人:常州联慧)公告》[公告编号:2016-46]。
(二)公司已在2018年8月3日披露了联慧变更仲裁请求情况,详见《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人:常州联慧)公告》[公告编号:2018-42]。
(三)本次联慧变更仲裁请求为:
1.请求贵委裁定被申请人根据节能效益测试结果确认申请人每月实际节能效益分享金为154.95万元/月(不含税);
2.被申请人支付实际节能效益分享金与预付款之差额人民币869.60万元(不含税),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比率向申请人支付上述差额的滞纳金354.22万元;
3.请求贵委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共计人民币160万元;
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裁决情况
本次仲裁至今未开庭,截至本公告日尚未裁决。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尚未裁决,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无法判断。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变更请求受理通知;
2.变更仲裁请求申请。
本公司将根据规定对该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