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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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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融钰集团 公告编号:2018-153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核国财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1日,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国财”)虚构国有企业身份,给公司造成了极其重大不利影响,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使公司面临监管处罚风险。公司将中核国财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8年8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18)京04民初410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三)事实和理由

  2018年6月,双方接触,筹划合作事宜。被告通过口头及书面方式,表明其属于国资中核集团、国资深圳中核集团的下属单位,与国资中核集团、国资深圳中核集团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与被告签订了《中核国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

  被告虚构国有企业身份,给原告造成了极其重大不利影响,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声誉,使原告面临监管处罚风险。被告虚构国有企业身份,致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诉讼进展

  2018年8月21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截止目前,本案尚未进入案件审理阶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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