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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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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程序——D股上市程序之二
□中欧国际交易所产品开发部 杨懿 朱钧钧

  □中欧国际交易所产品开发部 杨懿 朱钧钧

  

  为加强中德两国金融市场合作、拓展中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中欧国际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欧所”)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内设立了中欧所D股市场,为符合条件的中国发行人提供发行上市服务。发行人于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需与中欧所签订《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

  一、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条件

  D股的发行人为依据中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D股中的“D”取自德语中德国一词“Deutschland”的首字母,表明该股份的上市地为德国。由此可见,在现行中国法下D股属于中国境内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人发行上市D股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由于中欧所D股市场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D股上市应取得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准入。为体现D股的蓝筹股市场定位,便于D股成为最广泛的国际投资者的投资对象,中欧所现要求D股在该欧盟监管市场取得高级标准准入。

  此外,中欧所还要求初次上市的D股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规模或盈利水平,再次上市的D股发行人具有良好的上市记录。具体而言,发行人无股票在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其过去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欧元,或者实施D股发行后的预期市值应达到5亿欧元并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欧元;发行人有股票在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则其近期不应存在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开处罚、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等情形,也不应有被上市地交易所实施退市或其他重大异常警示的情况。

  二、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程序

  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拟于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的,应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的境外发行上市申请中明确选择中欧所D股市场。获得境内监管机构批准后,发行人可启动境外上市申请。由于欧盟监管市场准入要求D股发行人依据德国《有价证券招募说明书法》公布招股说明书,发行人还须申请获得招股说明书批准。在上市申请环节,发行人可同时向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提出欧盟监管市场高级标准准入申请、挂牌申请和向中欧所提出D股市场上市申请。发行人分别取得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和中欧所批准后,与中欧所签订《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随后,其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发行人所提交的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高级标准准入申请、挂牌申请和D股市场上市申请,均可以英文书写,并应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中欧所要求发行人邮寄经签字盖章的D股市场上市申请及其他补充材料的原件。中欧所将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发行人审核结果,并于其官网公布。

  在D股上市申请过程中,发行人还须事先取得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gal Entity Identifier或称LEI)、国际证券识别编码(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Identification Number或称ISIN)和德国证券编码(WKN)。其中,LEI的管理机构为全球法人识别编码基金会(GLEIF),有多家境内外机构有权发放识别编码,发行人可于其官网获取相关信息。ISIN和WKN应分别向ISIN组织和WM数据服务(WM-Datenservice)申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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