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8,501,3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297%。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8月22日。
一、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变动情况
2017年7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24号)的批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京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控股”)、芜湖弘唯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三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协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6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98,126,67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637,997,800股增加至736,124,472股,新增股于 2017 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除京新控股认购的19,625,334股股份限售期为 36个月,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0年 8月22日外;其他5名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合计认购的78,501,338股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将于2018 年8月22日上市流通。
因公司2015年度并购标的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未达承诺,2018年5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盈利补偿主体张雄、倪正华合计应补偿股份11,252,472股的回购注销登记,公司总股本由736,124,472股变更为724,872,000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724,872,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15,894,5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838%。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8,501,33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829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芜湖弘唯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三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协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参与认购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在《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同意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经核查,上述特定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亦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其的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8月22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8,501,338股;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芜湖弘唯基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三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协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5家。
4、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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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16年9月),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开立定向资管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开立申请表中的“名称”一项应为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名称(单一客户的为“基金管理公司简称-托管人简称-委托人名称”)。由于建信基金为基金管理公司,且“建信基金-杭州银行-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为单一客户资管计划,其出资人为杭州玖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上述命名规则,建信基金为其管理的“建信基金-杭州银行-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时,使用了“建信基金-杭州银行-杭州玖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这一证券账户名称。这两个名称指代的是同一基金产品,该产品未发生过变更事项。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解除限售股78,501,338股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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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宜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京新药业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