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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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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证券代码:300693        证券简称:盛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2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3,924,1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48%;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6,571,669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2.1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8月23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弘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58号)核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524号)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81万股,并于2017年8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8,423,553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91,233,553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68,423,5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2,8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18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派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议案的议案》,以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1,233,55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5股,分配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增至136,850,329股。

  公司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6月19日实施完成,公司总股本为136,850,32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02,635,3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4,2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敬立成、文启贵、上海晶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隆投资”)、宗郁林、汪卫强、惠州伯乐财富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州伯乐财富”)、尹明妹、魏晓亮、冼成瑜、上海中屹鼎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屹鼎晨”)、苏州时代伯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时代伯乐”)、曹敏,共12名股东。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晶隆投资、惠州伯乐财富、苏州时代伯乐、中屹鼎晨、敬立成、曹敏、汪卫强、文启贵、魏晓亮、冼成瑜、宗郁林、尹明妹出具承诺:

  “自盛弘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方/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盛弘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魏晓亮、冼成瑜还做出承诺: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盛弘电气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8月23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3,924,175股,占公司总股本17.48%,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6,571,669股,占公司总股本12.1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12名,其中4名为非国有法人股东,8名为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

  注1:股东文启贵持有公司股份数量3,368,31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368,310股。文启贵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0股。

  注2:股东尹明妹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497,045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497,045股。尹明妹持有的1,497,0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5股。

  注3:股东魏晓亮、冼成瑜现担任公司监事,分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020,030股、1,020,03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分别为1,020,030股、1,020,030股。魏晓亮、冼成瑜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分别为255,007股、255,007股。

  注4:股东中屹鼎晨持有公司股份数量958,65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58,650股。中屹鼎晨持有的957,15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票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500股。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盛弘股份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盛弘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盛弘股份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盛弘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20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盛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盛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68,423,553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5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524号)同意,盛弘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81万股,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2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1,233,553股。

  2018年5月21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91,233,553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36,850,329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36,850,32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总数为102,635,3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敬立成、文启贵、上海晶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隆投资”)、宗郁林、汪卫强、惠州伯乐财富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州伯乐财富”)、尹明妹、魏晓亮、冼成瑜、上海中屹鼎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屹鼎晨”)、苏州时代伯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时代伯乐”)、曹敏等12名股东。

  (一)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

  公司股东晶隆投资、惠州伯乐财富、苏州时代伯乐、中屹鼎晨、敬立成、曹敏、汪卫强、文启贵、魏晓亮、冼成瑜、宗郁林、尹明妹出具承诺:

  “自盛弘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方/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盛弘电气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魏晓亮、冼成瑜还做出承诺: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盛弘电气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8月23日(星期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3,924,1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8%。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2名,包括自然人股东8名,法人股东4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

  注1:股东文启贵持有公司股份数量3,368,31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368,310股。文启贵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0股。

  注2:股东尹明妹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497,045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497,045股。尹明妹持有的1,497,0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5股。

  注3:股东魏晓亮、冼成瑜现担任公司监事,分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020,030股、1,020,03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分别为1,020,030股、1,020,030股。魏晓亮、冼成瑜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分别为255,007股、255,007股。

  注4:股东中屹鼎晨持有公司股份数量958,65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58,650股。中屹鼎晨持有的957,15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票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500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盛弘股份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盛弘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盛弘股份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盛弘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王  嘉                     徐  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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