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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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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工具 公告编号:2018-060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8月17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89号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陈怀荣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058)。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24,960,8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9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24,769,4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4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91,3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3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994,9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6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803,5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2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91,3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3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刘淑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770,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5%;反对167,5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5%;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4,7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81%;反对167,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949%;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7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指派杨志军律师、马昌顺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8日

  附件1: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淑君女士,196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1982年12月至1996年3月任职于河北长征企业集团;1996年3月至2014年任职于中喜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至今任职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北分所;2016年8月至今任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淑君女士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刘淑君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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