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8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1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建设”)于近日收到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芜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鲁12民初38号],莱芜中院对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富伦”)与宝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作出撤诉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8日,山东富伦向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城区法院”)起诉宝鹰建设,要求宝鹰建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金58万元,2012年11月20日山东富伦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宝鹰建设赔偿420万元;2012年11月30日,宝鹰建设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山东富伦支付工程款350万元,支付管理费、窝工费等共计271.42万元;2012年12月2日,山东富伦再次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宝鹰建设赔偿670万元。2012年12月7日,宝鹰建设提出管辖权异议。2012年12月14日,莱城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2785号],因山东富伦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导致案件标的额超过级别管辖标准,裁定将本案移送莱芜中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

  二、本案裁定情况

  2018年8月13日,莱芜中院依法对本案件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