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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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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B075版)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同时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第六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节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八节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剩余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的销售协议,自2018年8月21日起民生银行开始销售华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类:040040、 C类:040041),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的申购期内到民生银行办理基金申购等相关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民生银行的规定为准。

  咨询办法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18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8年8月16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新安平”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新安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以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终止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简称“《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8月22日,即2018年8月22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新安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新安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33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本次议案如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7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5日

  附件二:《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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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9月14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4、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关于终止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安新安平”或“本基金”)于2017年1月10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累计收益的结转。

  (3)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交纳所欠税款;

  2)清偿基金债务;

  3)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次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生效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通过《关于终止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在正式进入清算程序前,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2018年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65号)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ETF联接基金。本基金是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上海业务部、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其他销售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销。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8年8月1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60、010-57635999、020-38082993、029-87651811、028-85268583或024-22522733)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对目标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在本基金目标ETF未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本基金将不能设立,面临募集失败的风险。本基金属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代码:A类:005747(简称: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ETF联接A);C类:005748(简称: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ETF联接C)。

  2、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目标ETF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0、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待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11、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2、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3、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同时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5、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除上述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人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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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例二,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3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3%,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3,000,000/(1+0.3%)=2,991,026.92元

  认购费用=3,000,000-2,991,026,92=8,973.08元

  认购份额=(2,991,026.92+1,000)/1.00=2,992,026.92份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单笔认购费为1000元,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5万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认购份额=(49,999,000+25,000)/1.00=50,024,000.00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四,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100,050.00份

  认购金额及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的直销地点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电话:(021)38969973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座504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H座2503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赵安平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电话:010-59287061

  传真号码:010-59287825

  (5)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99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7)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8)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9)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电话:021-22267987

  网址: www.dtfunds.com/

  (1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3)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 www.gw.com.cn

  (1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15)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6层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8)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传真号码:(010)65983333

  (1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号码:0755-26920530

  (2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2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2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2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 马勇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

  (2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www.zlfund.cn

  (2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7)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28)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福建海峡银行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联系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号码:0591-87330926

  (29)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电话:962999

  网址:www.srcb.com

  (3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丁香国际东塔21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

  (3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楼2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4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4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2)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4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4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4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26层、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52)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95564

  网址: http://www.lxsec.com

  (53)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5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5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10万元以上):

  1、开户基金账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中午不休息,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1、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7*24小时受理,工作日15:00以后交易于下一工作日9:30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部或分公司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募集验资账户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结束后完成。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林葛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

  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关于不定期份额折算的相关规定,当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场内简称:证券股基)、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场内简称:证券股A)、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场内简称:证券股B)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由于近期A股市场波动较大,截至2018年8月16日,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接近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条件,因此本基金管理人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华安中证证券份额近期的参考净值波动情况,并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

  针对不定期折算所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特别提示如下:

  一、由于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二、本基金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表现为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杠杆倍数将大幅降低,将恢复到初始杠杆水平,相应地,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净值随市场涨跌而增长或者下降的幅度也会大幅减小。

  三、由于触发折算阀值当日,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已低于阀值,而折算基准日在触发阀值日后才能确定,此折算基准日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与折算阀值0.2500元有一定差异。

  四、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较大变化,由持有单一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变为同时持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情况,因此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持有人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加。

  本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重要提示:

  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场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极小数量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持有人存在折算后份额因为不足1份而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二、为保证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证券股A与证券股B的上市交易和华安中证证券份额的申购及赎回等相关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详情,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查询或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50099。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证券股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近期,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场内简称:证券股B;交易代码:150302)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较大,2018年8月15日,证券股B二级市场收盘价为0.378元,相对于当日0.3354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溢价幅度达到12.7%。截止2018年8月16日,证券股B二级市场收盘价为0.403元,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提示如下:

  1、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由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华安中证证券份额(场内简称:证券股基,场内代码:160419)净值和华安中证证券A份额(场内简称:证券股A,场内代码:150301)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持有人会因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

  2、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交易价格,除了有份额参考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3、截至2018年8月16日,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接近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阀值。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华安中证证券B份额的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特此提示请参与证券股B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正常。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投资运作。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本基金管理人仍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6、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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