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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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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18-063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第二被告

  ●涉案金额:信托资款本金人民币4亿元;信托贷款利息1,075万元;复利及罚息另行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2,63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代理费50万元。

  ●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概述:

  原告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信托”)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日前,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7】浙民初30号),现将涉案诉讼的主要内容合并公告。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交银信托的诉讼请求:

  1、判令亿阳集团归还借款本金4亿元及利息;

  2、判令亿阳集团承担交银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万元;

  3、判令公司对亿阳集团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邓伟对亿阳集团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交银信托就亿阳集团所持有的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33.33%的股权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

  日前,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民初30号),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银信托支付下列款项:1)信托贷款本金4亿元;2)信托贷款利息1,075万元;3)复利;4)罚息。

  2、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银信托支付律师代理费50万元。

  3、公司、邓伟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4、交银信托有权就亿阳集团所持有的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33.33%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2,082,63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87,634元由各被告负担。

  四、特别说明

  1、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公司立即会同本案经办律师准备上诉状,将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最高法院。

  2、公司对于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予以否认。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就此案相关事项做出过决议,原告所提供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上的董事签字,经公司董事们辨认,不是董事的亲笔签字,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均系伪造。公司聘任的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并未出席且并未见证此案相关的股东大会,由其他人员出具的未经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函明显系伪造,公司保留追究造假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3、公司将会同经办律师积极做好本案上诉工作,尽快解决上述诉讼事项,尽最大努力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4、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未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正在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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