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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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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2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9元

  每股转增股份0.3股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经公司2018年6月26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2018年6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7,871,5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595,595.45元,转增29,361,467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27,233,022股。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⑴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⑵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Cambridge Industries Company Limited、上海康宜桥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康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Hong Kong CIG Holding Company, Limited、宁波安丰和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高投成长价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康桂桥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电科诚鼎智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安丰宸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建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目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京邦盛聚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盛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高投邦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宝鼎爱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二期基金(有限合伙)、上海康梧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盛万彦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盛万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安丰领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盛曳(上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⑴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对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代为申报缴纳。

  ⑵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71元。上述股东应在股权登记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经办人联系方式等文件资料,并以专人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公司将据此办理代缴手续。如该类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⑶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71元。如相关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⑷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QFII、沪股通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9元。

  ⑸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27,233,022股摊薄计算的2017年度每股收益为0.615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80233300转7091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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