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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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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18-044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理财产品受托方:银行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理财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

  ●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购买理财产品金额:¥3,500万元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水仙药业”)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次现金管理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 8,000 万元),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10)。

  2018年4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水仙药业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水仙药业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运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本次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品种为低风险、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在授权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水仙药业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

  一、水仙药业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情况

  1、前次购买未到期理财产品情况

  2018年6月28日,水仙药业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了金额为500万元的产品代码为“如意宝”RY180058的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合约,产品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期限103天,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40%,到期日为2018年10月9日。

  2、本次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3、已购买未到期理财产品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二、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公司控制措施

  1、投资目的及对控股子公司的影响

  由于银行理财产品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具有明显的收益性。水仙药业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产品,是在确保正常经营业务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

  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投资,公司子公司主动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上市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2、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

  尽管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3、风险控制措施

  (1)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水仙药业经营层需事前评估投资风险,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且产品发行主体需提供保本承诺。经营层将跟踪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所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和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安全性风险;

  (2)水仙药业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安排选择相适应的产品种类和期限,确保不影响生产经营。水仙药业监事会及本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费用由水仙药业公司承担。本公司审计室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1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年报及其他重点关注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四、截至本公告日,水仙药业累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总额为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35,000,000.00)。

  五、备查文件

  漳州水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18-045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子公司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理财产品受托方:银行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理财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

  ●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年

  ●购买理财产品金额:3,000万元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通”)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投资期限不超过 1 年。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58)。

  公司控股子公司恒宝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恒宝通拟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并确保恒宝通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投资额度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3,000万元),资金可以滚动投资,在上述投资额度内,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但再投资的金额包括在上述额度内,即指在投资期限内任一时点持有未到期投资产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投资期限自恒宝通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具体详见恒宝通于2017年8月21日、2017年8月22日、2017年9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披露的《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7-027)、《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28)和《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7-029)。

  一、恒宝通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情况

  2017年9月至今,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恒宝通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及有关进展公告详见恒宝通持续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以及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陆续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并继续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2、临2018-023、临2018-028、临2018-032、临2018-033、临2018-037、临2018-039、 临2018-040、临2018-043)。

  1、前次购买已到期理财产品及其赎回情况

  2018年6月14日,恒宝通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了金额为500万元的产品代码为80050010的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60天封闭式)”理财产品,产品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类,到期日为2018年8月13日。恒宝通已于2018年8月13日赎回上述到期理财产品本金500万元,并收到理财收益33,287.67元。

  2、本次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3、已购买未到期理财产品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二、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公司控制措施

  (一)投资目的及对控股子公司的影响

  由于银行理财产品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具有明显的收益性。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情况下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的委托理财,能提高恒宝通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恒宝通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恒宝通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仅限于闲置自有资金,所购买的为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影响恒宝通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和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需要。

  (二)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存款产品的浮动收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之上海金上午基准价的波动变化情况确定,若在本存款产品存续期间的指定观察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之上海金上午基准价小于50 元/克,则公司获得的实际收益可能低于公司的预期收益目标。

  2、恒宝通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及自身资金需要变化会进行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购买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提前终止风险:本存款产品银行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自身情况提前终止该产品,恒宝通必须考虑本存款产品提前中止时的再投资风险。

  4、法律风险:本存款产品是针对当前政策法规设计,相关政策法规变化将可能对本存款产品的运作产生影响。

  (三)风险控制措施

  1、恒宝通选择的理财产品为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

  2、恒宝通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选择具有合法金融从业资格的机构进行交易;

  3、恒宝通规定必须以恒宝通名义设立理财产品业务的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业务;

  4、恒宝通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八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截至本公告日,恒宝通公司累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兴业银行企业金融结构性存款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18-046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重审一审判决败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为本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 2,900 万元及相关利息,反诉涉案金额 935 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拟对子公司本次诉讼判决计提预计负债金额约730万元,本次计提影响公司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439万元。

  2018年8月13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

  宁林场”)收到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17】闽0429民初700号),有关子公司泰宁林场与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木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子公司泰宁林场败诉(重审一审),现将有关该诉讼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背景

  本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5 年10 月 28 日、 2015 年 11 月 5 日、 2017 年 2 月 6 日、 2017 年 2 月 22日、2017年8月4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具体如下:

  1、 《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74 号)

  2、 《关于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76 号)

  3、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03 号)

  4、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08 号)

  5、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55 号)

  6、 期间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二、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基本情况

  2017年2月3日,泰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宁林场胜诉,2017 年 2 月 20 日,泰宁林场收到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世丰木业上诉状,其因不服本案一审判决, 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年 8 月 3 日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 04 民终 513 号),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决定发回重审。具体裁定结果:1、撤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 881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三、重审一审判决结果

  2018年1月25日,泰宁县法院重审一审开庭并主张和解,泰宁林场明确不同意,法院随后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2018年6月5日两次再开庭审理,期间未判决。

  2018年8月6日,泰宁林场接到对方变更诉讼请求文书和泰宁县法院开庭传票,三天后即2018年8月9日法院继续开庭,并当庭宣判,2018年8月13日,泰宁林场收到法院判决书,泰宁林场败诉,泰宁县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闽0429民初700号),对上述民事纠纷案拟判决如下:

  1、解除世丰木业与泰宁林场于2003年8月16日签订的《承包青衫林场林木资产经营合同》;

  2、泰宁林场返还世丰木业风险保证金1,000,000元;

  3、世丰木业支付尚欠泰宁林场承包费3,834,486.90元及利息394,854.31元(利息截止2018年7月31日,按年利率4.35%计算;尚欠承包费已扣除青衫林场公司应支付世丰木业公司2015年度幼林管护费及水电费134,280元);

  4、泰宁林场应补偿世丰木业10,345,564元;

  5、以上款项折抵后,泰宁林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世丰木业7,116,223.70元;

  6、驳回世丰木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泰宁林场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86,800元,由世丰木业负担113,717.50元,由泰宁林场负担73,08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113元,依法减半收取,即收取35,056.50元,由泰宁林场负担17,952元,由世丰木业负担17,104.50元。鉴定费41,000元,由世丰木业负担30,000元,由泰宁林场负担11,000元。

  四、该诉讼事项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纠纷案件子公司泰宁林场败诉,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拟对子公司本次诉讼判决计提预计负债金额约730万元,本次计提影响公司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439万元。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

  1、泰宁林场认为本案重审一审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尤其与一审判决结论差距较大,其存在不合理性,拟委托代理律师,按照司法程序提起上诉,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上述判决非终审判决,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进展。

  3、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429民初700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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