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8月14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1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15:00至2018年8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494,60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8.957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94,601,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8.95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2,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3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4,60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刘家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