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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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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8-030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刑事判决书》【(2017)闽0213刑初47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收到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翔检公诉刑诉【2017】453号),对被告人张福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资金罪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起诉情况,公司已于2017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7-068号公告)。

  二、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已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福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盈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后期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诉讼判决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福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

  2、责令被告人张福赐退赔被害单位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358,61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张福赐被执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情况尚不确定。新阳洲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7日交于破产管理人,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但新阳洲公司的破产进程尚存在不确定性,故此项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后续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闽0213刑初476号】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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