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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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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子公司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2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子公司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安泰科技、公司、本公司: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生物: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26.55%股权)

  中通银莱:中通银莱(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2018年7月3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收到参股子公司安泰生物发来的“关于安泰生物行政处罚事项的告知函”,知悉,其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食药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8年2月6日,海淀食药监局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向公司参股子公司安泰生物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以安泰生物2016年5月4日起生产的不锈钢Z型支架Ni含量不符合GB424-2003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的Z型支架58个,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170,000元;以安泰生物于2011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委托无医疗器械生产资质的河北大厂回族自治县京华新产品开发事业有限公司生产银汞胶囊,罚款人民币32,362,019.85元,合计处罚金额人民币34,532,019.85元。

  二、关于参股子公司安泰生物的基本情况

  201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转让所持有安泰生物控股股权项目”的议案》,将公司所持有的安泰生物65%-70%股权,在北京市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所持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控股股权的公告》 。

  2015年6月29日,经北京市产权交易所确认,中通银莱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以8,553.022万元的价格摘牌受让安泰生物70%股权。根据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中通银莱于2015年7月6日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中通银莱以8,553.022万元的价格摘牌受让安泰生物70%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通银莱将持有安泰生物70%股权,公司持有安泰生物26.55%股权,中通银莱成为安泰生物的控股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挂牌转让所持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控股股权的进展公告》。

  2016年9月,中通银莱以本公司向其转让安泰生物股权存在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解除安泰生物股权交易合同(后变更诉讼请求,将解除合同变更为撤销合同。);退还股权转让款8,553.022万元;支付违约金855.30万元;赔偿损失55.7785万元。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2017年10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其2017年9月1日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本公司基本账户项下人民币9,000.00万元。截止报告日案件仍然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截止2018年6月30日,公司持有安泰生物26.55%股权,其账面投资成本为1,152万元。

  三、本次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况说明

  安泰生物2018年2月6日收到(京海)食药监械罚【2018】100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直至2018年7月31日方才收到安泰生物通过邮件方式发来“关于安泰生物行政处罚事项的告知函”。在此期间,安泰生物于2018年3月26日、2018年3月22日分别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均未对行政处罚一事提及和讨论,使之丧失了60天的行政复议期限,又几乎错失6个月的行政诉讼机会,公司认为安泰生物管理层及控股股东中通银莱没有履行勤勉尽责及时告知公司其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安泰生物的经营管理层承担。

  为了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在接到上述材料后,针对该突发事件,公司立刻成立了工作小组,对该事件本身及对原案件审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和分析,即刻向安泰生物发送紧急告知函,其内容如下:要求安泰生物必须按照行政处罚通知书要求的行政诉讼时效之内(2018年8月6日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未在2018年8月6日前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丧失,则视为经营管理层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安泰科技将依法追究经营管理层责任;同时作为其股东,安泰科技将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法院不予受理导致诉讼权利丧失或诉讼结果不利,一切法律责任由经营管理层承担。

  公司以股东身份在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18年8月6日上午向海淀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以期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情况下妥善解决,并尽量减少对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损害。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对参股子公司安泰生物的行政处罚尚处于执行过程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3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搬迁获得补偿款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搬迁补偿事项的情况介绍

  为顺应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要求,充分发挥环渤海和京津唐国家产业发展带的区位优势,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公司 2015年12月29日披露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对关于安泰天龙钨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天龙”)未来的搬迁计划做了整体的安排。

  根据北京市政府搬迁补偿政策,安泰天龙本次搬迁获得政府补偿款的内容主要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企业搬迁补助、大型设备移机费、材料迁移补助等。搬迁补偿总金额初步确定为169,995,170元,最终搬迁补偿总金额和《搬迁补偿协议》须由政府审计完成后才能最后确认和签订。为鼓励加快搬迁进度,当地政府于2017年7月支付安泰天龙搬迁预付款93,646,886元,作为搬迁启动的前期费用,公司将上述款项计入专项应付款。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子公司搬迁拟获得补偿款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3)。

  二、搬迁补偿事项的进展情况

  安泰天龙已于2017年底完成搬迁工作,并于2017年12月与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搬迁补偿补助费总额169,995,170.00元。截止到2018年7月底,公司已收到北京新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搬迁事宜相关的款项,共计人民币76,348,284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累计收到搬迁补偿款169,995,170.00元,公司已全部收到搬迁补偿协议所确定的实际搬迁补偿款。

  三、本次收到搬迁补偿款对公司的影响

  安泰天龙此次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2017年度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等有关规定,已将上述全部搬迁补偿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并将暂未收到的补偿款确认为其他应收款,已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本次收到的76,348,284元款项为应收搬迁补偿款尾款,对公司2018年度当期业绩无重大影响。

  四、 备查文件

  1、搬迁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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