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名称: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协议”)。
●合同对应项目规模: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其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900吨。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审议程序及签订协议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收到招标人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中标单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项目中标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1)。
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议案》,同意并批准公司投资、建设、运营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门签署后续特许经营协议等法律文件;同意在当地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同意批准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5,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在出资额度内分期出资,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总额差额部分由项目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签署后续融资协议。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设立新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4)。
2018年8月13日,公司与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合同标的和签约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特许协议标的
本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技术,建设规模为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900吨,项目位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四新村东梨花沟内现垃圾填埋场占地范围内。项目总投资约为2.6亿元,由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特许经营期为30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
(二)特许协议双方
1、甲方,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杨开利;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九阳路79号。董事会已对双鸭山市人口总量、垃圾清运量、产业结构、财政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甲方为政府行政机关,无相关财务信息。
2、乙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光明;注册资本,68,721万元;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开发区梧慈路517号;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固废处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投资咨询、施工、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垃圾、烟气、污水、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危险废物经营(凭许可证经营),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及安装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可证经营)。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特许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合作范围、方式和规模: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附属设施,由社会投资人即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和维护,为双鸭山市“四区一县”提供垃圾处理服务;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本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焚烧技术,日处理生活垃圾900吨。
(二)特许经营权: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是独占的;甲方授予乙方处理双鸭山市四区一县范围内产生的所有生活垃圾、粪便、污泥、达到封场要求前的原存量垃圾、渗滤液以及国家允许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的其他垃圾的权利。
(三)接受服务与付费: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富余的电量并收取电费。
(四)特许经营期:本项目特许期为三十年,其中建设期二年,运营期二十八年。
(五)项目用地: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四新村东梨花沟内现垃圾填埋场占地范围内,总面积86.8亩。
(六)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的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对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质量和验收等事项进行监管;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拥有本项目的土地、房产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授予乙方独家特许经营权;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征用;在其权限范围内协助乙方获得必要的许可或批准;配合环卫部门向乙方无偿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等。
(七)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本项目的占有、使用、经营权,出售上网电量并获得收益;独家拥有特许经营权;向双鸭山市政府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并依协议规定申请调整垃圾处理费单价;建设日处理能力900吨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日处理渗滤液能力400吨的处理设施、日处理粪便能力50吨的处理设施、日处理污泥能力50吨的处理设施;接受甲方依法监督管理,提供稳定、可靠的垃圾处理服务等。
(八)垃圾处理服务费:双鸭山市环卫处向乙方提供垃圾之日起,开始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
(九)争议的解决:若甲乙双方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各方未能协商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本协议于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四、签署特许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是公司成功承接的首个黑龙江省境内垃圾处理项目,本次签署特许协议有利于促进公司固废业务跨区域发展,将对公司增加固废业务处理规模,拓展我国东北部地区固废处理市场带来积极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五、特许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