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14,060,274.00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涉诉事项的概述
2017年7月3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与北京新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新杰”)签订《借款合同》,浙江犇宝向北京新杰出借1亿元人民币,年借款利率为8%,借款期限为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12月10日。
2018年2月1日,浙江犇宝与北京新杰签订《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原合同借款期限展期至2018年6月10日,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息。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月31日,借款利率为8%/年,罚息为日万分之五: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利率为10%/年。
2018年4月19日,浙江犇宝与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杰投资”)签订《保证协议》,盛杰投资为北京新杰与浙江犇宝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向浙江犇宝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根据浙江犇宝与北京新杰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以及浙江犇宝与盛杰投资签订的《保证协议》。浙江犇宝对北京新杰的人民币1亿元借款将在2018年6月10日前收回本金及利息,并由盛杰投资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截止2018年6月30日,此笔借款已逾期,尚未收回,浙江犇宝已向北京新杰发去了催款函。在催款未果的情况下,浙江犇宝委托专业律师对北京新杰和盛杰投资等提起起诉。
2018年8月10日,浙江犇宝委托专业律师代表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8月10日
受理时间:2018年8月10日
诉讼机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盛杰(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玖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正德昌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枫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鸿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澜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1、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3日,浙江犇宝与被告一北京新杰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北京新杰向浙江犇宝借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年利率8%,逾期则加日万分之五罚息作为违约金。同日,浙江犇宝向北京新杰账户支付了借款本金1亿元。
2018年2月1日,浙江犇宝与北京新杰签订《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一份,将借款期限展期至2018年6月10日,并约定了展期期间的利率(罚息)为: 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利率为8%/年另加日万分之五的罚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利率为10%/年。
2018年4月19日,浙江犇宝与被告二盛杰投资签订《保证协议》一份,约定盛杰投资对涉案本息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浙江犇宝认为,被告一北京新杰向浙江犇宝借款,期满应予以还本付息;被告二盛杰投资作为连带保证担保方,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一北京新杰是有限合伙企业,被告三北京玖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被告一北京新杰的普通合伙人、被告四北京东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北京正德昌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六北京枫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七北京东方鸿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北京澜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均系被告一北京新杰的有限合伙人,分别认缴了5000万元出资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一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被告四、五、六、七、八则应分别以其各自认缴的5000万元出资额为限对被告一的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北京新杰向原告浙江犇宝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含罚息)14,060,274.00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日,应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合计114,060,274.00元(大写:壹亿壹仟肆佰零陆万零贰佰柒拾肆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二盛杰投资及被告三北京玖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负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四北京东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五北京正德昌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六北京枫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七北京东方鸿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北京澜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以其各自认缴的5000万元北京新杰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由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公告的诉讼目前处于刚刚受理阶段,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尚待法院最终审理结果,目前尚无法判断。
2、公司将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情况,及时按规定发布进展公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