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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8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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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何纪武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3人,董事张德林、张华民、张元杰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0人,监事田玉双、黄彪、沈余生、曹明江、刘藏会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对中船重工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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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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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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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均已审议通过。
其中第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且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法人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定风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宁、刘瑞元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