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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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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23 证券简称:凯中精密 公告编号:2018-068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开设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用于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97号)核准,公司于2018年7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16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6,000,000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11,757,400.6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4,242,599.3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8年8月3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8]185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8年8月13日,公司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花旗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790130827

  专户余额:40,850.00万元(其中包含待划转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资金34,285.00万元,待划转完成后,本专户余额6,565.00万元)。

  用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轻量化及汽车电控、电池零组件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790130827,截至2018年8月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0,850.00万元(大写:肆亿零捌佰伍拾万元整),其中包含待划转至甲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募集资金专户资金34,285.00万元,待划转完成后,本专户余额6,565.00万元仅用于甲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汽车轻量化及汽车电控、电池零组件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进、程思思可以随时单独或共同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花旗银行、国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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